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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請不要在板上發表有關徵求藥物、提供藥物,或任何非處方獲得藥物的管道之文章 │ │ │ └關於藥物交流相關法律規章列舉如下:────────────────────┘ http://www.nbcd.gov.tw/lis/lis_1-1.asp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公布)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管制藥品,係指下列藥品︰ 一、成癮性麻醉藥品。  二、影響精神藥品。  三、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藥品。 前項管制藥品限供醫藥及科學上之需用,依其習慣性、依賴性、 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分四級管理;其分級及品項,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設置管制藥品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管制藥品管理人;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 違反管制藥品相關法律,受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未滿三年者。 二、 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藥癮者。 第三十一條 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不得借貸、轉讓。  但第二十九、三十條規定轉讓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 未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而輸入、輸出、製造、 販賣、購買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或違反第三十一條所為之處分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受檢者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並得予以強制檢查。 違反第三十一條或第三十 二條規定者, 其管制藥品管理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 ************************************ http://www.bio.idv.tw/laws/health/0601.htm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行政院衛生署(89)衛署管藥字第89016891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0920008112號 第二十三條 病人為治療其本人之疾病,隨身攜帶第一至三級管制藥品出國或入國者, 得檢附聲明書與載明病名、治療經過及必須施用管制藥品理由之 醫師診斷證明書,報請管制藥品管理局備查。 聲明書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病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護照號碼。  二、攜帶出國或入國之管制藥品品名、規格及數量。 三、出國或入國期間。  四、出國或入國口岸。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C000000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 第七條: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八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第九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http://biolaw.law.ntu.edu.tw/law_and_policy/ChineseLaw/%C3%C4%A8%C6%AAk.htm 藥事法、施行細則暨解釋行政171041001字號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八月十七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90條字號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四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24條至第27條及第54條條文 華總(一)義字第0476號令 中華民國82年2月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476號令修正名稱為「藥事法」   第十一條:本法所稱管制藥品, 係指包括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管理之麻醉藥品及左列藥品: 一、使用後會產生習慣性、依賴性之依藥性製劑及其原料藥。    二、其他認為有加強管理必要之毒劇原料藥。           前項各款藥品之範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酌其所具危害性指定公告之。 第六十條: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須有醫師之處方,始得調劑、供應。     前項管制藥品應憑領受人之身分證明並將其姓名、地址、統一編號及 所領受品量,詳錄簿冊,連同處方箋保存之,以備檢查。        管制藥品之處方及調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限制之。       ************************************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獎勵要點 90.11.14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 衛署管藥字第0900072026號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獎勵要點 一、為獎勵通報各級管制藥品之濫用個案, 以落實藥物濫用之防制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主動通報管制藥品濫用個案, 著有績效之人員、醫事機構及其他相關團體為獎勵對象。 三、通報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所定各級管制藥品之濫用個案, 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認定後, 由該局依照下列標準發給通報獎金: (一)通報每一個案,發給新臺幣五十元。 (二)通報首例個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前項獎金,同一案例以先通報者為發給對象,不得重複發給, 同時通報者,依其得領獎金最高額,平均發給。 四、新興濫用藥物之通報,準用前點之規定辦理。 五、通報之資料,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