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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三讀通過 的法令其中第三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 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 日本原裝進口花瓣屋兔籠組獨家特賣喔! http://tw.user.bid.yahoo.com/tw/user/bunny_si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1.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