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三日三讀通過
的法令其中第三十條第四款所規定的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
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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