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mars (與人為善)
看板rabbit
標題Re: [送養] 有人把兔子棄養在百貨公司門口!!急需幫 …
時間Mon Jul 27 15:39:12 2009
因為在談動檢所的事 所以我上動檢所的網頁看了一下
結果還真的有兔子
http://tinyurl.com/kwjt2v
不過這則公文很有趣 我節錄一下
一、「自公告日起逾7日無人認領,本所將依動物保護法規定擇適當之方式處置」
沒有說明是什麼方式 但其他貓狗的公告也是寫一樣的文字
三、注意事項
(一)認領人須詳述該兔子之外觀或生理特徵……
並檢具照片或相關文件等足供證明所有權之資料
如果是惡意棄養的人 應該不會再去動檢所領回來吧
但這條似乎是規定認領人必需是原主人的樣子
不知道非原主人要怎麼去認養兔子呢?
(二)認領人須支付自公告起每日新臺幣200元之動物飼養管理費
換句話說 一隻兔子如果在那裡面住得越久 就要越多錢才能出來
如果他住了30天 (一隻中途兔花30天找主人還滿合理的) 那就是要6000元
不知道耶 雖然說6月跟動檢所達成協議 但這是動檢所7月20日公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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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2.154
推 Minokuli:認領是原主人丟兔以後去領回。 07/27 15:45
推 marra:我上次去動檢所認養強強出來,是沒有收我任何費用啦! 07/27 15:51
推 kuoba:公文很多是照著寫 我已經回函去要求更改文字了 07/27 15:57
→ kuoba:也請所裡給個公文承諾 好對兔友交代 07/27 15:58
→ gomars:恩 不然這樣寫會引起誤會 一天200還得了 07/27 15:58
→ Minokuli:認領和認養的用詞應該要分開來才是。 07/27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