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rrynight (目標???)
看板rent-exp
標題[小心]找南勢角附近房子的請小心
時間Thu Oct 23 20:17:09 2008
在中永和地區搬了幾次家
唯獨這次遇到的令人為之氣結
(詳細資訊文末附上)
一樣是遇到房屋滲水漏水的情況
我在五月一發現天花板有點水痕就寫email告知該房東
(因該房東長住國外)
得到的回覆是--請我連絡水電師傅來看
好,連絡了,但也不了了之
(你沒給錢人家怎麼做事?)
隨著颱風季節來到,滲水漏水的情況越來越嚴重
已經到了水沿著壁面流淌的地步
這期間我也多次告知該房東修繕,並表明是否我代修,費用抵扣租金
對方不置可否
直到最後忍無可忍,覺得房子的情況+房東是這種態度,真的住不下去
也寄了存證信
無奈寄的時間點不佳(我10月初搬走,但存證信未趕在9月底前寄)
懂法律的友人說這樣會有爭議,加上爭訟曠日廢時,只好放棄最後的法律途徑
在跟房東周旋的過程中
或許因為我搬家搬的突然,他很生氣地說他才是受害者
(還真是有臉皮說,是啊,讓你損失提早一個月的時間找下一個"受害者"嗎)
說什麼他有問我房子的狀況,我都跟他說還好,所以他就不怎麼擔心
(你每次打來問的時候天氣都放晴了,水痕也淡了,我該怎麼說?)
問題是,我早在幾個月前就告知你了,你可以因為不在國內就不用負修繕責任嗎!!!
起碼在台灣也該有個代理人幫你處理吧
重點是押金問題,我壓了兩個月$16000
結果您知道我最後拿回多少嗎?
$2000
只怪當初契約裡寫的都是不利房客的條款
尤其一條:
房客搬離應於30天前告知,住未滿半年搬離扣兩個月押金,半年未滿一年扣一個月
他就拿這條跟我灰
本來以為起碼可以拿回一個月,他卻死咬著30天的告知期限
主張我未履行就視為該月房租須照付
詳細爭論的過程就不贅述了
只能自認倒楣+個性太軟不敢跟對方嗆聲
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希望不要再有人跟我一樣當冤大頭!!
房子的地址--中和市忠孝街31巷5x號4樓
房東姓葉
他會委託私人仲介在南勢角4號出口外的租屋看板"獵人"
當初帶我看的是一個個子不高的光頭老北北
如果您已經不幸住進去了
只能奉勸您,無論是否住到租約期滿,那人的"30天告知"一定要遵守
不然除非你也是很兇不好惹的個性,是很難跟這個唯利是圖的傢伙灰的
還有,這次的教訓之一還有一點
就是如果房東常年住國外的,最好就別考慮了吧
(需要知道確切地址的請寄站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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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83.59
推 foreluban:發現我有回過你的文章,你的做法是有瑕疵,應該早在第一次 10/23 20:47
→ foreluban:漏水房東不處理時就寄存證信函,即便九月才寄,也應立即表 10/23 20:47
→ foreluban:明解約意思,並於下月遷出,如此才能令該惡房東束手就範! 10/23 20:49
→ foreluban:爭議主要在於你未先期通知,與存證信寄出時間無關! 10/23 20:49
→ foreluban:瀑布有拍照嗎?這麼惡劣的房東應該順便套房板也貼一篇! 10/23 20:50
→ foreluban:不必怕對方告誹謗,你的文章陳述完全符合誹謗的免責條件 10/23 20:52
→ foreluban:對方要是搞不清楚狀況亂來,就反告對方誣告! (以為錢多住 10/23 20:52
→ foreluban:國外了不起是吧?誣告罪是要坐牢,不能易科罰金的! = =+) 10/23 20:52
→ starrynight:他真的是個很X的傢伙,希望不要再有人受害 10/23 21:18
→ starrynight:哎,瀑布當時不但拍了還mail給他看咧,只是真的想這事 10/23 21:25
→ starrynight:儘早落幕,東西都刪了(大家不要像我一樣笨啊~~~ >"<) 10/23 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