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gididi (真是麻煩 唉)
看板rent-exp
標題沒打契約 提前退租
時間Thu Oct 4 02:43:50 2007
我沒有跟房東打契約 (當初是他堅持不要簽契約 我猜他是怕我拿去扣稅而他得繳稅)
但有收據證明我已繳交今年7月到12月 共半年份的房租
我因為工作的關係突然要到外縣市居住
我於10月2日就告知房東只住到10月底
房東說要我幫他找到房客來頂 不然就沒錢可退
爬文後發現這樣的要求是不太對的
但我仍搞不太懂
房東究竟是只能扣我一個月租金(當作違約金)呢 ?
還是只能扣我的押金 而返還我預繳的11月份及12月份的房租呢?
或是可以扣我一個月租金 加押金呢?
還請真的清楚瞭解相關問題的高手幫忙解惑~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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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ckMyPenis (來哈我的屌) 看板: rent-exp
標題: Re: 沒打契約 提前退租
時間: Thu Oct 4 04:34:10 2007
※ 引述《magididi (真是麻煩 唉)》之銘言:
: 我沒有跟房東打契約 (當初是他堅持不要簽契約 我猜他是怕我拿去扣稅而他得繳稅)
: 但有收據證明我已繳交今年7月到12月 共半年份的房租
: 我因為工作的關係突然要到外縣市居住
: 我於10月2日就告知房東只住到10月底
: 房東說要我幫他找到房客來頂 不然就沒錢可退
: 爬文後發現這樣的要求是不太對的
: 但我仍搞不太懂
: 房東究竟是只能扣我一個月租金(當作違約金)呢 ?
: 還是只能扣我的押金 而返還我預繳的11月份及12月份的房租呢?
: 或是可以扣我一個月租金 加押金呢?
: 還請真的清楚瞭解相關問題的高手幫忙解惑~非常感謝~~
依照民法422條之規定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逾一年者,應以字據定立之。
契約未以字據定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依民法450條第三項之規定,至少在一個星期前通知。
455條:
「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
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細節並不清楚,大致上回答你的問題
一、你和房東只是口頭上答應承租,並支付價錢於房東,雖有收劇為憑,
以這點來講各有利弊,一是房東可能辯稱只租你四個月,
而沒有退環剩餘租金之可能(弊)。
一是沒有定立契約,通常契約上會定立提早終止契約時,承租人需如何賠償出租人...
故沒有直接的損害賠償問題。(利)
也就是說,租幾個月付幾個月,押金、剩餘租金都可以能得回來,
因為民法租賃上,是沒有強行規定提前退租需要賠償出租人相當之價金,
惟,有可能的是,履行利益賠償的問題,但也因為沒有定契約,你可以拗他!
而押金的使用上,依民法440條之規定,僅在承租人積欠出租人達二個月以上房租時
出租人得以押金為清償,並終止其租賃關系。
也就是說,只要你沒積欠房租,出租人就應該返還押金,
否則你可以不當得利請求他返還!
二、民法上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達到當事人所要之效果,雙方雖以口頭約定承諾,
即意思表示合致,契約有效成立。
出租人提早終止租賃關系(契約),對出租人而言係為所失之利益(他少收二個月的錢),
損害賠償是在填補損失,而所失之利益,不能大於所受之損害,
故在這裡所受之損害為零,所失之利益為二月租金,因此,在契約沒有約定之下,
房東是不能扣你押金,及預先支付之租金!
以上淺見,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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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1.65.141
推 fightwith:弊<===== 不是故意挑錯@@" 我覺得你解釋的很好^^ 10/04 08:10
推 SuckMyPenis:呵 只是懶得選字而已,已改正,謝謝! 10/04 11:02
※ 編輯: SuckMyPenis 來自: 220.131.65.141 (10/04 11:14)
推 magididi:多謝解答 謝謝! 10/04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