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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跟房東打契約 (當初是他堅持不要簽契約 我猜他是怕我拿去扣稅而他得繳稅) 但有收據證明我已繳交今年7月到12月 共半年份的房租 我因為工作的關係突然要到外縣市居住 我於10月2日就告知房東只住到10月底 房東說要我幫他找到房客來頂 不然就沒錢可退 爬文後發現這樣的要求是不太對的 但我仍搞不太懂 房東究竟是只能扣我一個月租金(當作違約金)呢 ? 還是只能扣我的押金 而返還我預繳的11月份及12月份的房租呢? 或是可以扣我一個月租金 加押金呢? 還請真的清楚瞭解相關問題的高手幫忙解惑~非常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2.30 > -------------------------------------------------------------------------- < 作者: SuckMyPenis (來哈我的屌) 看板: rent-exp 標題: Re: 沒打契約 提前退租 時間: Thu Oct 4 04:34:10 2007 ※ 引述《magididi (真是麻煩 唉)》之銘言: : 我沒有跟房東打契約 (當初是他堅持不要簽契約 我猜他是怕我拿去扣稅而他得繳稅) : 但有收據證明我已繳交今年7月到12月 共半年份的房租 : 我因為工作的關係突然要到外縣市居住 : 我於10月2日就告知房東只住到10月底 : 房東說要我幫他找到房客來頂 不然就沒錢可退 : 爬文後發現這樣的要求是不太對的 : 但我仍搞不太懂 : 房東究竟是只能扣我一個月租金(當作違約金)呢 ? : 還是只能扣我的押金 而返還我預繳的11月份及12月份的房租呢? : 或是可以扣我一個月租金 加押金呢? : 還請真的清楚瞭解相關問題的高手幫忙解惑~非常感謝~~ 依照民法422條之規定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逾一年者,應以字據定立之。 契約未以字據定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依民法450條第三項之規定,至少在一個星期前通知。 455條: 「租賃契約,依前二條之規定終止時,如終止後始到期之租金, 出租人已預先受領者,應返還之。」 細節並不清楚,大致上回答你的問題 一、你和房東只是口頭上答應承租,並支付價錢於房東,雖有收劇為憑, 以這點來講各有利弊,一是房東可能辯稱只租你四個月, 而沒有退環剩餘租金之可能(弊)。 一是沒有定立契約,通常契約上會定立提早終止契約時,承租人需如何賠償出租人... 故沒有直接的損害賠償問題。(利) 也就是說,租幾個月付幾個月,押金、剩餘租金都可以能得回來, 因為民法租賃上,是沒有強行規定提前退租需要賠償出租人相當之價金, 惟,有可能的是,履行利益賠償的問題,但也因為沒有定契約,你可以拗他! 而押金的使用上,依民法440條之規定,僅在承租人積欠出租人達二個月以上房租時 出租人得以押金為清償,並終止其租賃關系。 也就是說,只要你沒積欠房租,出租人就應該返還押金, 否則你可以不當得利請求他返還! 二、民法上係以意思表示為要素,達到當事人所要之效果,雙方雖以口頭約定承諾, 即意思表示合致,契約有效成立。 出租人提早終止租賃關系(契約),對出租人而言係為所失之利益(他少收二個月的錢), 損害賠償是在填補損失,而所失之利益,不能大於所受之損害, 故在這裡所受之損害為零,所失之利益為二月租金,因此,在契約沒有約定之下, 房東是不能扣你押金,及預先支付之租金! 以上淺見,請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65.141
fightwith:弊<===== 不是故意挑錯@@" 我覺得你解釋的很好^^ 10/04 08:10
SuckMyPenis:呵 只是懶得選字而已,已改正,謝謝! 10/04 11:02
※ 編輯: SuckMyPenis 來自: 220.131.65.141 (10/04 11:14)
magididi:多謝解答 謝謝! 10/04 1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