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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有分定期租約和不定期租約。 如果是簽不定期租約,房東不能隨便趕人;但是如果是簽訂期租約,房東就可以趕人。 定期租約期滿 房東有權趕人 2011年10月20日 蘋果日報 不具名網友問: 本人有一房屋出租,房客已住十年多且入戶籍,是否房客租屋超過十年,房東就無權請 房客搬家?就算是房屋改建,房客也有權入住該新成屋,直到房客想搬家為止?如果房客 沒積欠房租,房東與房客間的租賃契約也未經法院公證,在這種情況下,我可以把房屋長 期租給好友,又不會因租賃過久,導致房屋收不回或其他糾紛的方法嗎? 謝岳龍律師答: 房屋租賃契約可分為定期或不定期租賃契約,前者租賃期限屆滿,雙方間的租賃關係即 終止,但依《民法》第四五一條,租賃期限屆滿後,若房客仍繼續居住使用租賃房屋, 而出租人沒表示反對意思者,視為雙方改採不定期限的租賃契約。 無租賃時程限制 不定期契約代表雙方沒有約定租賃期限,如果房東要終止契約時,就要受《土地法》第 一百條的限制,限於房東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還是房客轉租他人或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 上,房東才能終止不定期租賃契約。 凡是採取定期租賃方式訂約,即使租賃超過十年,只要租賃期限屆滿,房東就有權利請 房客搬家,不可能發生房客可住到想搬家為止的狀況。 為避免爭議,最好將內容訂有「承租人應給付如契約所載之房屋租金,如不履行時應逕 受強制執行」之租約,拿到民間公證人或法院公證處公證,較不會發生糾紛。 記者呂志明採訪整理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53037/IssueID/201110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8.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