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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還在處理中,但是內容絕無虛詞,我們處理過程發現許多疑點, 都因為我們之前太信任別人才會被騙,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一些細節。 事情經過: (一)簽約 98.9月初在新竹市東南街與房東任文晶代理人陳妍娟代書簽約, 合約是租賃新竹市光復路2段165巷36號3樓自98.09.10至99.07.10, 預繳房租六個月,每月3000元,押金兩個月,故共繳24000元台幣, 包含至99.03.10之租金與2個月押金。我們看過房契確實是任文晶所有。 (二)改約 99.12.23任文晶由香港到台灣,帶著當時中信房屋售屋經紀人賴盈芳, 兩人至上述地址要求我們改約,原因就是因為他要賣房子, 利誘說當天改約會退我們押金,威脅說他還要找別的房客來住,有可能會找男生住, (因為99年1月止除了我們以外其他三個房間的女生都約滿) 要是我們此時猶豫,等其他人住進才要退租,他就不退押金。 因此我們跟他協調住到99.2.10,因為我們2月正好可以搬進學校宿舍, 任文晶持的那一份契約上註記「經由三方當事人同意,合約改到99.02.10。」 此時賴盈芳在旁作證,任文晶很客氣的稱呼她「盈芳」 我們與房東協調押金退還時間,是等水電費帳單下來時, 賴盈芳說水電費可以算到你們住的那一天 任文晶說水電瓦斯帳單幾個月才算一次,我們也不知道何時下來 我們要求他們給我們一個退押金日期的底限,但兩人聲稱不知帳單何時下來 我們說未經過我們同意不得帶房屋準買主進來看房子, 賴盈芳說我來之前一定會先打電話 任文晶說你們每間房間是分開簽約,所以不包含公共區域,他們可以隨時 進出房間以外公共區域的公共區域 賴盈芳附議以法律上來說,你們簽約的是只有房間,因此我們進入這間房 子的公共區域是合法的,我們要來你們沒有權力拒絕 我們心中存疑但是沒有當場否決,因為他們手上尚無鑰匙,但是去查法律後條文如下: 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 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 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予承租人使用收益 後,承租人對租賃物即取得管領權,得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出租人對於 租賃物之管理權即受限制,如租賃物為房屋,出租人於租賃期間,非有正當 理由,即不得擅自進入租賃物,否則即屬上揭侵入住居罪。惟出租人有正當 理由(如房屋發生火災須進入滅火),或得承租人同意時,出租人即可進入 租賃物。 預繳的一個月房租,當場催討,他沒有當場退還,也沒有承諾何時還, 但是我們想至晚押金退還時他就得還。 我們這一份合約沒有註記,以為有賴盈芳為第三方人證, 也沒有在改約註記標明欠款金額與還款期限,都是很大的疏忽, 重點是任文晶的身份證字號和戶籍地址都沒有要到, 以上一式二份合約是一定必要的,第三方人證不一定是第三方, 戶籍地址等要寄存證信函和支付命令都很有用,身份證字號也是,切記。 (三)交屋與退款 99.02.08我們提早合約兩天交屋,到新竹中信房屋找賴盈芳, 但是他不在當場,只說交給一位陳小姐,陳小姐不在, 因此我們將全部鑰匙與水電帳單各一份(是房東要求賴盈芳確認帳單以退押金) 交給另一位中信房屋職員郭先生,事後郭先生確實有交給陳小姐。 當時我們不知道賴盈芳已經離職,他從頭到尾都不說自己已離職, 並且持續用很負責的語氣說過如下的話: 99.01.22,(由於任文晶不肯回應合約與退款之事,我請他要求任文晶回應我) 大家都是成年人簽了約就表示負責,你不用擔心房東不還錢, 合約簽得很清楚,即使只有一份都是要拿出來核對,我會幫你跟房東聯絡。 99.02.08點交房屋,打電話給她,她卻推說她不在,無法去看房子, 只要把東西交給中信房屋的同事就好(不提離職,承諾會跟任文晶確認) 99.02.24年假前有寄信給任文晶,可能他沒收到,會立刻跟他聯絡 99.02.27有再寄信給任文晶,(我問所以你們聯絡上了嗎),對,聯絡上,確認過了 99.02.28(任文晶說沒有收到信)真的嗎我再確認一下,不然我立刻打國際電話到 香港給她,明天中午前一定會打 99.03.01(中午我與另外兩位房客打給賴盈芳,從來不接我們任何一通電話, 中間用skype打過去,她就接了,我們說「請問是賴小姐嗎」他立刻掛掉) (四)疑點 任文晶:矢口否認賴盈芳跟他確認過交屋事宜,反過來問我們到底有沒有確實交屋。 改約有我和我朋友兩份,都只簽名在任文晶那一份,不簽在我們這一份, 通email時,我每一封信都會把改約、預繳房租、退款與押金之事都說清, 目的在跟他確認何時退還租金與押金,任文晶絕口不提欠我的租金何時還。 交屋之後,跟他要傳真號碼或掛號地址,要傳交屋證明文件給她,他卻不給 任何相關資料,要我們掃描寄email給他。 賴盈芳:堅稱有跟任文晶聯絡上,卻隱瞞離職事實,並開始拒接電話。 98年10月中到中信房屋任職,此案未處理完就已離職,不知何故。 陳妍娟:說任文晶台灣戶籍設在他那裡,叫我們不要寄存證信函過去,因為改約後 他就不負責任文晶的事,叫我們寄給中信房屋。說我們沒有在自己的合約 上註記過改約,變成合約他要負責,我們害到他。說任文晶與陳本人的佣 金與代收租金交付都沒有開過簽名收據,唯簽在任文晶持有那一份上。 (五)結論 當三方推卸責任時並且避不見面時,要逼他們出來處理唯有透過法律途徑, 但是一般來說,從找律師到上法庭花的錢和時間並不划算,很多人會自認倒楣, 我們在想以上某些技倆一定不只用在我們身上,這些人以後要跟誰買賣或租賃, 都有可能再度發生,防人之心不可無,至少要學會保護自己,該有白紙黑字的 通通不可免,以免糾紛或吃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205.78 ※ 編輯: fanjor 來自: 140.114.205.78 (03/02 01:12) fanjor:轉錄至看板 PttLifeLaw 03/02 04:48
kiwisoda:好過分!! 03/02 09:53
windguest:好倒霉,遇到這種房東 03/02 12:26
milody:只要跟錢有關的東西~~都要有雙方簽名蓋章~法庭上只看白紙黑 03/04 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