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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大大, 敝人住竹北,而且3月13號要搬家,但房東和我吵說要給足一個月的錢,這樣合理嗎? 合約是簽一年,現在已經住了快2年了,第2年並未再簽另一份約,所以我告訴房 東,我想以天數計算最後一個月,但是他拒絕,這樣子的話,法律是站在他那邊, 還是我這邊? 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10.160.80
dondon0419:他那邊 03/11 18:25
climb248:我不懂,合約已過了,還需照合約走,這算合理嗎? 03/11 18:48
TurbidBand:誰叫你不跟他簽新約 以往以月為單位繳 不簽新約就照舊 03/11 19:12
mimily0504:以天計價的是旅館吧.....如果有延遲數天的情況想要以天 03/11 22:32
mimily0504:計,要先問房東同不同意,約滿只是變成不定期約 03/11 22:34
larmoryu:推樓上,不定期約 03/13 1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