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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簽契約跟房東協議好第三個月的押金分期付款 (已繳清兩個月押金) 於是房東在合約上註明分期的條例 之後上網查 才發現原來法律有約束不得收超過兩個月租金的押金 後來跟房東講的時候 他還是很堅持要收我三個月押金 然後我說這樣算是違法不是嗎 結果他跟我說 這樣好了我們各退一步 每個月只要多五百就好 (本來是每個多兩千) 我想想還是覺得不妥 但是房東又一直拿他年紀大經驗多壓我 我跟他說法律條約的東西 他就會反駁我說 這些法律上的東西他都查過了 他這樣是絕對可行的 他這樣不算違法 雖然五百不是很大的金額 可是我很不滿意這樣被房東刻意壓榨 請問我該怎麼辦 如果他很堅持 這樣我也不想租了 算是房東自己違約嘛?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7.143.25
viiibee:PttLifeLaw 12/12 10:30
YOPOYOPO:違約,民法租賃規定得很清楚,兩個月為上限。 12/12 12:04
HAHAOGC:土地法99條 12/12 13:45
nuo5218:超過的話契約是無效的喔~總之就是不能超過兩個月 12/13 22:46
totoyou:去告他  讓他講給法官聽 12/14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