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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同事問一下.她是女生.. 請問: 我今天跟房東簽約的時候. 由於是房東的代理人.所以就都由代理人出面. 在契約上面有寫上房東的身分證字號以及住址姓名. 不過有括號寫上代理人:XXX 契約內容也都是差不多. 不過在最後面有寫了兩點特別約定. 1.如有因都市更新案.需收回房屋.在告知承租人兩個月內必須搬離. 2.如果有拖欠房租的狀況.超過兩個月後.房東有權將屋內之物品 視同為廢棄物處裡! 我想請教. 這樣子算合理嗎? @@? -- 正妹: 你怎麼跟蒼蠅一樣.好煩歐~ 阿宅: 恩!好巧. 剛好我也把妳當成大便ㄟ.. 這樣不是絕配嗎? 正妹: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173
mamahow:你同意就合理 不同意就不要租喔 12/20 13:02
azukin:第1點建議加一個字:在告知承租人"後"兩個月 這樣你知道要被 12/27 17:11
azukin:趕了還有2個月的長時間可以找新落腳處 至於2則很ok 12/27 17:12
azukin:你只要不要積欠房租就不用怕他丟你東西囉 12/27 17:14
> -------------------------------------------------------------------------- < 作者: deshuggy (三年後) 看板: rent-exp 標題: Re: [問題]簽約時契約上的特別約定 時間: Thu Dec 20 22:28:08 2007 ※ 引述《moodgid (一段細繩)》之銘言: : 1.如有因都市更新案.需收回房屋.在告知承租人兩個月內必須搬離. : 2.如果有拖欠房租的狀況.超過兩個月後.房東有權將屋內之物品 : 視同為廢棄物處裡! : 我想請教. : 這樣子算合理嗎? @@? 1.都市更新會影響到建物未來的使用狀況,譬如屋主可能會想要建造更高樓層的房屋 如果因為租約卡住而影響到他的利益,對他而言損失是很大的 以法理面來說,並沒有相關規定,所以是你情我願的事情,房客不一定要配合辦理 2.一般來說,押金最高是房租兩個月的金額 而若房客有拖欠房租的情事發生時,可將押金轉租金 如果拖欠兩個月,代表連押金也不足以轉成租金時 房東有權力將房屋收回,租約無條件解除 此時房子內所有物品也歸房東所有囉,所以他有權力當成廢棄物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217.119.8
BVt:我怎麼記得2.法律規定是要扣完押金後超過兩個月沒付才解約? 12/20 23:15
Nicole5457:樓上正解^^ 12/20 2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