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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452條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第 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民法 450條 第一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第二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 習慣。 第三項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依據民法第452條之規定繼承人可以終止契約,而此終止契約的方式就是把它視為 不定期契約。 意思就是令尊本來應該有跟他簽訂合約到期日,若是提前解約就是違約。 但是因為令尊往生,所以這個契約依據民法452條之規定應該被視為不定期契約 也就是隨時可以由繼承人的意思去終止它。 因此建議您發出存證信函,告知房東依據民法第452條、450條第三項之規定,依法告知 自某年某月某日起終止契約。然後要求拿回押金之類的事情,還有清償令尊還尚未繳交 之租金即可。 PS:人家都往生了還苦苦相逼,這種人不會有好報的 怒~~~ ※ 引述《orangetrees (澄楓)》之銘言: : 如題 : 房子原本是我爸的名義租的 : 他在這個月初往生了 : 租約當初是簽定一年約 : 房租每月繳 : 押金兩個月 : 我們在告知房東因為父親往生無法再承租下去 要跟他解約之後 : 房東卻說我們這樣算違約 要扣一個月押金 : 跟他解釋說因為承租人往生才無法承租 並不算違約 : 但是他又說當初租賃契約上面並沒有說明是怎樣的解約方式無法違約 : 一時之間我也找不到理由抗辯 : 朋友說民法上有一個條文說這樣並不算違約 : 請問除了提出民法之外 我還有其他的方式可以跟房東要回押金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53.120
address0720:找當地里長或其他更具公信力的人調解 01/21 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