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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協會盃全國成棒年度大賽競賽規程 一、主旨:   (一)發展全民棒球運動,提高棒球技術水準。   (二)加強推展成棒運動,積極培養成棒優秀人才。   二、依據   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3、10、04體委競字第0930019036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五、協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嘉義縣政府教育局、高雄市體育會、嘉義縣體育會 六、承辦單位:高雄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七、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二十四日止   (二)地點:嘉義縣立棒球場、高雄市立德棒球場 八、球隊及球員資格:   (一)九十三年向本會登記在案之業餘成棒甲組球隊,並符合本會最新修訂之球隊及 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者。 九、比賽方式:   (一)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   (二)決賽: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四名優勝球隊參加。 十、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一)預賽:      1.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二分,和局各得一分,敗隊O分。      2.各階段比賽結束後,各隊名次順位以各隊所得積分總和之多寡排定名次。      3.若比賽積分相同時採下列晉級辦法依序排定名次:       ﹙1﹚兩隊(含)以上戰績相同時,勝隊為先。       ﹙2﹚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失分率最少之隊晉級。       ﹙3﹚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得分率最多之隊晉級。       ﹙4﹚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打擊率最高之隊晉級。       ﹙5﹚以擲銅板決定。      4.非有關晉級名次積分相同之球隊,以名次併列方式處理之。   (二)決賽:以交叉賽決定名次。 十一、報名: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 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電話:02 ─ 27118128)   (三)名額:球員二十五名(含隊長)。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本會備索),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 報名。 十二、教練會議:   (一)時間: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二時。   (二)地點:本會第一會議室(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二七○號十六樓)。   (三)會議內容:      1依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排定賽程。      4教練會議之時間除另有改變外,不另行通知,未出席者對會中所決議之事項 不得異議。 十三、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採大揚KY-800型硬式棒球。 十五、獎 勵:   (一)團體獎:冠、亞、季、殿軍球隊各頒發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各獎項頒獎盃一座。(個人獎項僅計算至預賽結束,教練、全壘打、 最有價值球員獎均計算至決賽結束)      1.打擊獎:20名,前三名頒發獎盃,其餘頒發獎狀(打擊率相同時判定順序: 1長打率高-壘打數除以打數 2打點多者)      2.打點獎:10名,第一名頒發獎盃,其餘頒發獎狀(打點相同時判定順序: 1場次少 2壘打數多)      3.投手獎:10名,第一名頒發獎盃,其餘頒發獎狀(自責分相同時判定順序: 1投球局數多 2被安打數少 3勝投場數多)      4.全壘打獎:乙名(全壘打數相同時判定順序:1場次少 2打點多)      5.最有價值球員獎:乙名      6.教練獎:乙名 十六、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教練會議附則 一、各隊請於比賽時間前一小時,向大會提報攻守名單。比賽時間前,球場應給予兩隊各 七分鐘賽前練習。若比賽時間已到或已超過,則不得練習,立即開賽。 二、各場比賽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選手席。比賽結束後,球隊必須於十分 鐘內,離開選手席,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三、兩隊得分比數,七局相差十分時,即截止比賽。 四、每場比賽時間預定為二小時三十分,請參賽球隊密切配合。 五、採九局比賽制,准許守方教練暫停三次,第四次必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一 次暫停,一局內准許暫停一次,同局中第二次暫停時,須更換投手,對同一擊球員限 制教練赴投手區一次,第二次赴投手區教練將被勒令退場。九局比賽准許攻方教練面 授機宜三次,第四次須換代打,延長賽時則每三局一次暫停。 六、教練進場是否叫暫停,以教練之意圖為判定標準;若非叫暫停,經主審裁判制止一次 ,第二次即計暫停一次。 七、比賽中限制野手赴投手區,一局准許一次。整場比賽,球隊准許開三次防守會議 (限 內野手),第四次(含)以後則記教練一次暫停。 八、每局投手暖身投球,至多不得超過五個球。 九、投手持球20秒內須投球,此20秒以裁判之認定為準,並非鐘錶之20秒。若於20秒內未 投出,則計壞球一個。 十、同局中,投手被教練替換當野手時可再回來擔任投手乙次。 十一、規則二、四四原文:「註」但如發生妨礙以前對某跑壘員採取行為而使成為出局者 不適用前原註之規定。修訂為:「但如發生妨礙以前對某跑壘員採取行為而使出局 或安全進壘者,不適用前原註之規定」。 十二、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由技術委員會提報本會嚴處。 十三、參加比賽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按本 會最新公佈之「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