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社會甲組棒球冬季城市巡迴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
(一)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棒球振興計畫。
(二) 發展全民棒球運動,提高棒球技術水準。
(三) 加強推展成棒運動,積極培養成棒優秀人才。
二、依據: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9年9月6日體委競字第0990020328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臺北市體育處、臺北市體育處
五、協辦單位:台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協會、台北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國立臺灣
體育學院、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六、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99年11月27日至12月20日止
(二)地點:臺北市立天母、臺北縣立新莊、臺中市臺中、臺中市洲際棒球場
七、球隊及球員資格:99年向本會登記在案之業餘成棒甲組社會球隊,並符合本會最新修
訂之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者。
八、參加球隊:合作金庫、台灣電力、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航空城、臺中威達、
國訓中心等7隊。
九、比賽方式:
(一)預賽:採雙循環賽制。
(二)複賽:預賽前四名優勝球隊採單循環賽制。
(三)決賽:複賽前二名優勝球隊採三戰二勝制。
十、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一)預、複賽:
1、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3分,敗隊0分,9局結束雙方平手以和局計,雙方各得1分。
2、預賽結束後,各隊名次順位以各隊所得積分總和之多寡排定名次。
3、若比賽積分相同時採下列晉級辦法依序排定名次:
(1)兩隊(含)以上戰績相同時,勝隊為先。
(2)以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失分率最少之隊名次在前。
(3)以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得分率最多之隊名次在前。
(4)以戰績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打擊率最高之隊名次在前。
(5)以擲銅板決定。
4.非有關晉級名次積分相同之球隊,以名次併列方式處理之。
(二)決賽: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第10局起採突破僵局制。
十一、報 名: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99年11月10日(星期三)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
電話:02 ─ 27118128)
(三)名額:教練4名、球員30名(比賽登錄24名,以賽前攻守名單為準)。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
(報名表可至本會官方網站www.ctba@ctba.org.tw下載,
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ctba@ctba.org.tw),
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十二、教練會議:
(一)時間:99年11月16日(星期二)下午二時。
(二)地點:本會第一會議室(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
(三)會議內容:
1、依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排定賽程。
4、教練會議之時間除另有改變外,不另行通知,未出席者對會中所決議之事項不得異議。
十三、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採大揚KY-800型硬式棒球。
十五、獎 勵:
(一)團體獎:冠、亞、季軍球隊各頒發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打擊獎之計算標準,每一打者須達31打席(含)以上及投手獎之計算標準
為每一投手之投球局數,須達15局(含)以上,其餘均計算至預賽結束。
1、打擊獎:一名(打擊率相同時判定順序:(1)長打率高-壘打數除以打數(2)打點多者)
。
2、打點獎:乙名(打點相同時判定順序:(1)場次少(2)壘打數多)
3、投手獎:乙名(自責分相同時判定順序:(1)投球局數多(2)被安打數少(3)勝投場數多
)
4、全壘打獎:乙名(全壘打數相同時判定順序:(1)場次少(2)打點多)
5、最有價值球員獎:乙名
6、教練獎:乙名
十六、附 則:
(一)各隊請於比賽預定時間 1小時前向大會提出攻守名單。每日第一場賽前大會得給予
兩隊平均時間賽前練習。
(二)賽前30分鐘開始守備練習,守隊先攻對後各10分鐘。
(三)兩隊得分比數,7局相差10分時,即截止比賽。
(四)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
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比賽結束後,球隊必須於10分鐘內離開選手席,以利
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五)採9局制比賽,守備時1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
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
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 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
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六)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時間以 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
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局
限一次。
(七)教練進場是否叫暫停,以教練之意圖為判定標準;若非叫暫停,經主審裁判員制止
1次,第2次即計暫停1次。
(八)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
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九)每局投手暖身投球,至多不得超過5個球。
(十)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
一個。
(十一)同一局中,投手被替換當野手時,可再回來擔任投手乙次。
(十二)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得以下場比賽(替換)。
(十三)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四)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
,並依本會最新公佈之「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議處。
十七、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