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職棒代訓選手對抗聯賽各球團隊職員均須向聯盟完成登錄手續後,始可參加比賽
。
二、各球團應於中華職棒代訓選手對抗聯賽開賽前一週,將參加「中華職棒代訓選手對抗
聯賽」之出場球員向聯盟完成登錄手續。
三、各球團於中華職棒代訓選手對抗聯賽中,可登錄之名單為總教練一人、教練若干人、
球員若干人(但每場比賽選手上場人數,限制為25人),於比賽前六十分鐘繳交當日
上場選手名單至聯盟賽務部;各球團註冊之外國籍選手,同時註冊最多四人,每場比
賽同時上場不得超過二名,投手指定打擊(DH)視為上場球員。各球團於中華職棒代
訓選手對抗聯賽進行期間,球隊可將新入隊選手予以登錄上場比賽,新入隊選手自入
隊隔日起可上場比賽。
四、各球團登錄之中華職棒代訓選手對抗聯賽選手限制如下:
◎具備下列條件其中之一者,可登錄為「中華職棒代訓選手對抗聯賽」之選手:
1. 球團所屬之職業選手
2. 代訓選手身分
3. 球團練習生身分
4. 現役(曾具)業餘成棒甲組球員身分
5. 現役(曾具)業餘成棒乙組球員身分
◎具備下列條件其中之一者,不可登錄為「中華職棒代訓選手對抗聯賽」之選手:
1. 已退役之職業選手
2. 高中(職)在學學生
五、依據第二階段比賽勝率高低排定名次,前兩名球隊進入決賽。
勝率計算公式 = ( 勝場 ) / ( 勝場 + 敗場 ) ,和局不計算成績。
勝率相同時比較對戰成績,勝場數較多者排名居先;若再相同則比較對戰場數之得失分,
以得失分差多者排名居先。
六、各球隊教練及選手於比賽進行時,應穿著規定球服,主隊在一壘休息區,客隊在三壘
休息區。
七、比賽採九局制,平手不予延長;投手不受隔場限制。
八、比賽中途因雨或其他不可抗拒等因素,而經由主審宣佈停賽時,成為正式比賽及勝負
之判定標準如下:
◎未賽完第一局:比賽取消,不進行補賽。
◎已賽至二至未滿五局:比賽取消,不進行補賽。
◎已賽完五局上半或五局下半中途:後攻隊為贏或逼和時,視同已賽滿五局,成為正式比
賽
◎已賽滿五局以上:已棒球規則判定為準。若遇棒球規則 4.11(D)之相關規定,則不採用
保留比賽,殘局不算,以賽至前一局之結果為準。
九、各場地如有特別場地規則,由各場比主審以口頭宣佈。
十、比賽中之抗議問題,均依一般棒球規則處理,以裁判之判決為準。除總教練外,其他
人員不得進入場內抗議,違者依聯盟規章懲罰規定辦理。
十一、比賽雙方球隊之隊職員均不得對裁判、記錄員及聯盟工作人員有言語侮辱或粗暴行
為,隊職員間亦不得有以上行為。如有違反,裁判得勒令其退出該場比賽,當事人
並於賽後向聯盟提出報告,違者依聯盟規章懲罰規定辦理。
十二、凡違反上述規定之行為,均依聯盟規章第二十三章懲罰規定辦理。
十三、球隊應於規定之賽前練習時間到場,並於賽前六十分鐘向聯盟提出比賽名單。
十四、賽前練習時間分配表:
11:00 ~ 11:45 主隊打擊練習時間
11:45 ~ 12:30 客隊打擊練習時間
12:30 ~ 12:40 主隊守備練習時間
12:40 ~ 12:50 客隊守備練習時間
12:50 ~ 13:00 場地整理時間
註:如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拒等因素無法按時間練習時,所延誤之時間由兩隊規定之時間
中平均扣除
十五、如有未盡事宜,聯盟得視情況修訂競賽規程。
十六、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七、比賽用球:採華櫻公司產製之BB-960型硬式棒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