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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協會盃全國成棒年度大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   (一)發展全民棒球運動,提高棒球技術水準。 (二)加強推展成棒運動,積極培養成棒優秀人才。 二、依  據: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0年8月12日體委競字第1000021613號函辦理。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桃園縣政府體育處、新竹市政府教育處 五、協辦單位:桃園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七、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0年11月13日至11月19日止 (二)地點:桃園青埔、新竹市立棒球場 八、球隊及球員資格: (一)球隊:凡100年經向本會辦妥登記在案之業餘成棒甲組球隊。 (二)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A級教練資格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始能報名參賽。 (三)球員:1. 球員登錄資格請依本會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如於教練會 議前未完登錄手續,則該球員視同未登錄。 2. 大專球隊球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0學年度註冊在學 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空 中補校生、進修補校生、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九、比賽方式: (一)採單敗淘汰賽制。 (二)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三)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9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10局)起採用新規定。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10局)開始時將跑壘員與擊球員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 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擊球員,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壘員、2棒 為一壘跑壘員。(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第11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10局的打序,如第10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擊球員為第8棒,第 11局的擊球員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壘員為第7棒,一壘跑壘員為第8棒。第12局延 續第11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報 名: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0年10月24日(星期一)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238號4樓 電話:02-25072688) (三)名額:球員25名(含隊長)。(各隊所報之管理不得擔任跑壘指導員)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報名表可至本會官方網站www.ctba.org.tw下載 ,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ctba@ctba.org.tw),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 本會辦理報名。 十一、教練會議: (一)時間:100年10月28日(星期五)下午二時。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238號4樓)。 (三)會議內容: 1、依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排定賽程。 4、教練會議之時間除另有改變外,不另行通知,未出席者對會中所決議之事項不得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採大揚KY-800型硬式棒球。 十四、獎 勵: (一)團體獎:冠、亞、季軍三名,各頒發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打擊獎之計算標準,每一打者須達 21 打席(含)以上及投手獎之計算標 準為每一投手之投球局數,須達 9 局(含)以上。 1、打擊獎:10名,第1名頒發獎座乙座,其餘頒發獎狀乙張(打擊率相同時判定順序:(1)長打率高-壘打數除以打數(2)打點多者) 2、打點獎:5名,第1名頒發獎座乙座,其餘頒發獎狀乙張(打點相同時判定順序:(1)場次少(2)壘打數多) 3、投手獎:5名,第1名頒發獎座乙座,其餘頒發獎狀乙張(自責分相同時判定順序:(1)投球局數多(2)被安打數少(3)勝投場數多) 4、全壘打獎:1名(全壘打數相同時判定順序:(1)場次少(2)打點多) 5、最有價值球員獎:1名 6、教練獎:1名 十五、附 則: (一)各隊請於比賽預定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出攻守名單。 (二)賽前30分鐘開始守備練習,守隊先攻隊後每隊各10分鐘。 (三)兩隊得分比數,7局相差10分時,即截止比賽。 (四)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 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比賽結束後,球隊必須於10分鐘內離開選手席,以利 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五)採9局制比賽,守備時1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 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 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 1次,時間以 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六)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時間以 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 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局 限一次。 (七)教練進場是否叫暫停,以教練之意圖為判定標準;若非叫暫停,經主審裁判員制止 1次,第2次即計暫停1次。 (八)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 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九)每局投手暖身投球,至多不得超過5個球。 (十)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 一個。 (十一)同一局中,投手被替換當野手時,可再回來擔任投手乙次。 (十二)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得以下場比賽(替換)。 (十三)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四)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 ,並依本會最新公佈之「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議處。 十六、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