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協會盃全國成棒年度大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
(一)發展全民棒球運動,提高棒球技術水準。
(二)加強推展成棒運動,積極培養成棒優秀人才。
二、依 據: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0年8月12日體委競字第1000021613號函辦理。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桃園縣政府體育處、新竹市政府教育處
五、協辦單位:桃園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七、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0年11月13日至11月19日止
(二)地點:桃園青埔、新竹市立棒球場
八、球隊及球員資格:
(一)球隊:凡100年經向本會辦妥登記在案之業餘成棒甲組球隊。
(二)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A級教練資格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
),始能報名參賽。
(三)球員:1. 球員登錄資格請依本會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如於教練會
議前未完登錄手續,則該球員視同未登錄。
2. 大專球隊球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0學年度註冊在學
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空
中補校生、進修補校生、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九、比賽方式:
(一)採單敗淘汰賽制。
(二)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三)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9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10局)起採用新規定。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10局)開始時將跑壘員與擊球員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
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擊球員,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壘員、2棒
為一壘跑壘員。(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第11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10局的打序,如第10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擊球員為第8棒,第
11局的擊球員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壘員為第7棒,一壘跑壘員為第8棒。第12局延
續第11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報 名: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0年10月24日(星期一)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238號4樓
電話:02-25072688)
(三)名額:球員25名(含隊長)。(各隊所報之管理不得擔任跑壘指導員)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報名表可至本會官方網站www.ctba.org.tw下載
,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ctba@ctba.org.tw),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
本會辦理報名。
十一、教練會議:
(一)時間:100年10月28日(星期五)下午二時。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238號4樓)。
(三)會議內容:
1、依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排定賽程。
4、教練會議之時間除另有改變外,不另行通知,未出席者對會中所決議之事項不得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採大揚KY-800型硬式棒球。
十四、獎 勵:
(一)團體獎:冠、亞、季軍三名,各頒發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打擊獎之計算標準,每一打者須達 21 打席(含)以上及投手獎之計算標
準為每一投手之投球局數,須達 9 局(含)以上。
1、打擊獎:10名,第1名頒發獎座乙座,其餘頒發獎狀乙張(打擊率相同時判定順序:(1)長打率高-壘打數除以打數(2)打點多者)
2、打點獎:5名,第1名頒發獎座乙座,其餘頒發獎狀乙張(打點相同時判定順序:(1)場次少(2)壘打數多)
3、投手獎:5名,第1名頒發獎座乙座,其餘頒發獎狀乙張(自責分相同時判定順序:(1)投球局數多(2)被安打數少(3)勝投場數多)
4、全壘打獎:1名(全壘打數相同時判定順序:(1)場次少(2)打點多)
5、最有價值球員獎:1名
6、教練獎:1名
十五、附 則:
(一)各隊請於比賽預定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出攻守名單。
(二)賽前30分鐘開始守備練習,守隊先攻隊後每隊各10分鐘。
(三)兩隊得分比數,7局相差10分時,即截止比賽。
(四)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
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比賽結束後,球隊必須於10分鐘內離開選手席,以利
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五)採9局制比賽,守備時1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
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
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 1次,時間以
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六)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時間以 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
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局
限一次。
(七)教練進場是否叫暫停,以教練之意圖為判定標準;若非叫暫停,經主審裁判員制止
1次,第2次即計暫停1次。
(八)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
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九)每局投手暖身投球,至多不得超過5個球。
(十)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
一個。
(十一)同一局中,投手被替換當野手時,可再回來擔任投手乙次。
(十二)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得以下場比賽(替換)。
(十三)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四)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
,並依本會最新公佈之「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議處。
十六、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