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學年度大專校院棒球運動聯賽競賽規程
壹、依 據:本聯賽依教育部台體(一)字第0970156919號函核定辦理。
貳、宗 旨:建全大專校院棒球運動組織,提升校際棒球運動水準,促進大專校院棒球
運動蓬勃發展。
參、組 織:
一、補助暨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三、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台北市政府
、台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北市政府體育處、新竹市立
中正棒球場、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台北市棒球協會、台北縣棒球
委員會、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嘉義市棒球委員會、中華職棒大聯盟
、中國文化大學、輔仁大學、台北市立體育學院、國立中山大學、國立臺
灣體育大學、東吳大學、逢甲大學、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國立政治大學
、國立交通大學、國立嘉義大學
四、贊助單位:
肆、球員註冊及報名:
一、日期:自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星期五)起至十月三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
不予受理。
二、手續:採網路線上註冊及報名一次作業,參賽單位於註冊期間輸入所屬學校帳號、密
碼,即可進入系統開始進行網路註冊,並列印職隊員清冊同時依規定名額報名
後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以掛號郵寄大專體總活動組收,始完成
球員註冊及報名手續(請將註冊表及報名表各乙份寄回)。
三、自本學年度起凡報名甲組一級之球員,即視為運動績優生。
四、球員註冊資格請依據本規程第柒條規定辦理,如未依表格填寫清楚,則該球員視同未
完成註冊。
五、每隊可報領隊 1名,總教練1名,教練甲組3名、乙組2名,管理1名,隊員甲組25名,
乙組22名。
六、費用:每隊繳交競賽活動費新台幣參仟元整(請用郵局匯票,抬頭書寫中華民國大專
院校體育總會)。
七、大專體總地址:台北市中山區〈10466〉朱崙街20號12樓。
電話:(02)2771-0300
傳真:(02)2771-0305
網址:www.ctusf.org.tw
電子信箱:ctusf11@mail.ctusf.org.tw
伍、比賽日期、地點:
一、預賽:
甲組一級:97年12月起假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場舉行。
甲組二級:97年11月起假國立嘉義大學舉行。
乙 組:97年10月下旬起於各分區舉行。
第一區 第二區 第三區 第四區
縣、市名稱 台北市 桃園 苗栗縣 嘉義縣、市
台北縣 新竹市 台中市 台南縣、市
宜蘭縣 新竹縣 台中縣 高雄市
花蓮縣 彰化縣 高雄縣
南投縣 屏東縣
雲林縣 台東縣
澎湖縣
第一區:林啟川老師(台北市立體育學院)
第二區:黃杉楹老師(國立交通大學)
第三區:游至樞老師(逢甲大學)
第四區:許秀桃老師(國立中山大學)
二、複、決賽:
(一)甲組一級於98年 2月上旬起假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場或台北市天母棒球場舉行(配合電
視轉播)。
(二)甲組二級決賽於98年3月起假嘉義市棒球場舉行。
(三)乙組全國總決賽於98年3月起假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場舉行。
陸、參加單位:
一、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得組隊報名參加。
二、每校各組以壹隊參賽為原則。設有體育系所、招收運動績優生之校院,得註冊報名兩
隊。
1、本項比賽設甲組(含一級、二級)及乙組。
2、體育系所學生及運動績優生限參加甲一級或甲二級比賽。
3、一般系所學生得參加一般組比賽。(參賽資格依本規程第柒條規定辦理)。
三、依教育部民國97年3月5日台體(一)字第0970031874號函; 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國立體
育學院與國立臺灣體育學院)在實質整併前,得以國立臺灣體育大學 (桃園)與國立臺
灣體育大學(臺中)分別註冊報名參賽。
柒、參賽資格:
一、 選手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97學年度註冊在學之正式
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 (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空中補校生、進修補
校生、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二)凡曾具有職業棒球球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項比賽。
二、競賽分組:
(一)甲組
1、一級參賽資格(以十六隊為限):
○1九十六學年度大專校院棒球運動聯賽晉級甲組複賽之隊伍。
○2開放參賽。
2、二級參賽資格(以十六隊為限):
○1體育系所學生或運動績優生。
○2開放參賽。
(二)乙組:限一般系所學生參賽。
〈附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乙組:
1、曾參加高中棒球聯賽硬式木棒組,獲前24強球隊之球員。
2、曾就讀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者。
3、曾經大專校院運動成績優良學生招生管道錄取者。
4、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甲組資格者。
5、曾具社會甲組球員資格者。
6、曾入選各運動種類之各級正式錦標賽之國家代表隊者。唯未具本款上述1至 4項之身心
障礙國家代表隊者則不在此限。
7、前述「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 9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0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學系 12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5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3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6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體育學系、 14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
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 15 國立花蓮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7 國立臺灣體育大學(桃園)-- 16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陸上運動技術學系、 17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
球類運動技術學系、 國術學系
技擊運動技術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大學(台中)--體育學系、
競技運動學系
捌、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棒球比賽規則。
玖、比賽用球:採用日製HATAKEYAMA BL-1比賽球。
拾、競賽辦法:有關規定如下:
一、比賽制度:
(一)甲組:預賽採分組循環,每組以四至七隊為原則,進行單循環比賽,各組取二分之一
強參加複賽。複賽分兩組循環,各組取前三名參加決賽,決賽採單場對抗賽,
複賽分組第一名爭1.2名、第二名爭3.4名、第三名爭5.6名。
(二)乙組:各區之預賽採分組循環,每組以四至七隊為原則,進行單循環比賽;各分區取
二分之一強名次隊伍參加全國總決賽,全國總決賽先採分組循環再採單敗淘汰
賽制。
二、 循環賽計分法:
(一)各場勝隊得二分,敗隊得零分,積分多者獲勝。
(二)積分相同球隊名次決定之優先順序。
1.兩隊積分相同時,勝隊獲勝。
2.積分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失分率最少之隊。
3.積分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責失分率最少之隊。
4.積分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打擊率最高之隊。
5.擲銅板。
拾壹、領隊會議暨比賽抽籤:
一、 甲組一級訂於九十七年十月十八日(星期六)上午十時整,假體育聯合辦公大樓
十二樓會議室(台北市朱崙街廿號)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程排定
後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二、 甲組二級訂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下午二時整,假國立嘉義大學蘭
潭校區行政大樓2樓第一會議室(嘉義市學府路300號)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
位代抽,賽程排定後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三、 乙組第一區訂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整,假體育聯合辦公
大樓十二樓會議室(台北市朱崙街廿號)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程
排定後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四、 乙組第二區訂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假國立交通大學
體育館 2樓會議室(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程
排定後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五、 乙組第三區訂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整,假逢甲大學 (台
中市西屯區文華路100號)體育館體育行政處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
程排定後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六、 乙組第四區訂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整,假國立中山大學(
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體育館二樓會議室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
賽程排定後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七、 甲組預賽:種子球隊之排定,依九十六學年度大專校院棒球運動聯賽獲得甲組、
乙組一級前六名成績為依據。
八、 甲組複賽:依預賽各分組第一名之球隊排定為種子球隊,其餘抽籤排定之。
拾貳、開幕及閉幕典禮時間、地點:
開幕:擇期辦理並另行通知。
閉幕:各組於比賽結束後當場頒獎。
拾參、獎勵:
一、 團體獎:甲組前六名及乙組全國總決賽前六名之優勝隊各頒發教育部獎盃乙座;
甲組一級另頒教育部獎勵金。
甲組名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獎勵金額 5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15,000元 10,000元 5,000元
二、 個人獎:教練獎、功勞獎、投手獎、全壘打獎各一名及打擊獎前三名頒發獎狀乙
紙及教育部獎杯(牌)乙座。 (甲組一級另頒最佳十一人獎並頒發獎狀
乙紙)
三、 大專棒球優秀教練獎:奪得全國總決賽各組前三名之球隊教練報請教育部頒發優
秀教練獎狀乙紙。
拾肆、選拔:選拔大專明星隊(選拔辦理另定之)。
拾伍、教育部出賽營養補助費:該項補助限支用於球隊參賽所需營養費用。
一、 複決賽:同一區比賽,每隊每場補助1000元。
跨區比賽,每場補助如下:
(一)、第一區=第二區:1500元 (二)、第二區=第三區:1500元
(三)、第三區=第四區:1500元 (四)、第一區=第三區:3000元
(五)、第一區=第四區:5000元 (六)、第二區=第四區:3000元
拾陸、競賽規定事項:
一、比賽局數:甲組一級採九局制(甲組二級及乙組採七局制)。
二、比賽用球棒:(需經IBAF或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核通過)
(一)甲組一級:採用符合最新棒球規則之木棒或合成木棒。
(二)甲組二級及乙組:採用符合最新棒球規則之球棒。
三、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請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提出出賽名單同時繳交學生證。
四、實力差距懸殊時,甲組一級比賽兩隊得分比數至七局結束相差10分以上(含10分)。甲
組二級及乙組比賽兩隊得分比數至五局結束相差7分以上(含7分),即截止比賽。
五、突破僵局制:甲組一級延長比賽第10局結束之後,兩隊仍然不分勝負的話,從第11局
開始,將採用「突破僵局制」,也就是在無人出局的情況下,打擊手延續前一局棒次
上場打擊時,他的前兩棒次要分佔一、二壘。甲組二級及乙組延長比賽第 8局開始後
,兩隊仍然不分勝負,即採用「突破僵局制」。
六、因雨或其它不可抗拒之原因,不滿一局時則取消已賽成績 (但賽滿一局未滿五局,原
比賽成績保留 )。當日第一場開始即無法比賽時,則整日賽程往後順延,若遇途中停
止之球賽,相關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
七、選手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軍事校院學生攜帶軍人身分補給證
)及身份證(或健保卡)以備查驗,違者不得出賽。
八、各參賽學校之選手服裝需有統一格式,學校名稱以中文標示於胸前,違者不得出賽。
九、甲組一級賽前練習,每隊以30分鐘為限,先守隊先練習。甲組二級及乙組各場比賽均
無賽前練習,唯視該球場實際狀況,於該場最後三局時僅容許次場球隊五人入場練習
(教練一人、投手三人、捕手一人)。唯每天第一場次之隊伍可做練習。
十、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以取消比賽方式處理*FORFEITED GAME*(如遇
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十一、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計教練暫停一次。每場比賽限三
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則每次都計教練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
十二、教練須指導運動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休息席,三壘邊由三壘休息席,本壘
後方由攻隊撿拾。
十三、為安全之顧慮,請各校備齊合乎標準的捕手護具(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
、護膝),否則不得下場比賽。
十四、守備時一局允許一次暫停(更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須更換投
手,每場第四次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間則每三局增加一次暫停
。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時,則勒令教練退場
(包括壘指導員)。
十五、各場地若有特別場地規則,由各場地裁判長於賽前以口頭宣佈。
拾柒、罰則:
一、 球隊違規:
(一)球隊在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則規定之比賽
時間仍未到者,則由該場比賽執法裁判沒收該場比賽。
(二)被判定棄權之球隊,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相關
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三)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上項規定時,停
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本聯賽比賽一年。
(四)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獲
之成績(名次),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本聯賽比賽
一年。
(五)若違反(三)、(四)規定時,除各該懲處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
之。
(六)以上各項之「一年」,係以學年度計。
二、 球隊隊員違規:
(一) 參加運動競賽時,應受國家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相關規定管理。
(二) 不得發生互毆、毆打、干擾比賽、辱罵裁判或賽會工作人員之情事;若有違反情
事發生,除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一年以下禁賽
;如再次違反時,則處二年禁賽;如屬聚眾之行為時,則處三年禁賽。
(三) 若違反(一)、(二)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不予核發成績證明外,並
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之。
(四) 在學期間,學生球員不得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
人員,簽訂任何(含商業或金錢交易)等契約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處
該球員禁賽3學年。
(五) 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三、 球隊職員違規:
(一) 指導隊員發生不當管教行為時,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賽。
(二) 毆打、侮辱裁判時,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
下禁賽;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三) 指導隊員比賽,違反國家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相關規定規定者,處終身禁賽。
(四) 故意干擾比賽,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二年禁賽,並取消該校球隊繼續參賽
資格。
(五) 若違反(一)至(四)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行政處分之。
(六) 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拾捌、申訴:
一、提出申訴之球隊,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場比賽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
簽名蓋章,並繳交保證金伍仟元後向大會提出,申訴成立則退還保證金。
二、申訴案之結案以審判委員會之議決為終決。
拾玖、保險:
一、 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
二、 主辦單位已為參賽隊職員投保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貳拾、本規程經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