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社會甲組棒球冬季城市巡迴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
(一)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棒球振興計畫。
(二) 發展全民棒球運動,提高棒球技術水準。
(三) 加強推展成棒運動,積極培養成棒優秀人才。
二、依據: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0年 月 日體委競字第 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高雄市體育處、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五、承辦單位:臺中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高雄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屏東縣體
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國立臺灣體育學院、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縣立體育場
管理所
七、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0年11月23日至12月4日止
(二)地點:高雄市澄清湖、屏東縣、臺中市臺中、臺中市洲際棒球場
八、球隊及球員資格:
100年向本會登記在案之業餘成棒甲組社會球隊,並符合本會最新修訂之球隊及球員管理
實施辦法者。
九、參加球隊:合作金庫、台灣電力、台北市、新北市、桃園航空城、台中威達、
國訓藍、國訓白、崇越科技等9隊。
十、比賽方式:
(一)預賽:採循環賽制。
(二)決賽:取預賽前三名進行挑戰賽。
十一、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一)預賽:
1、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3分,敗隊0分,9局結束雙方平手以和局計,雙方各得1分。
2、預賽結束後,各隊名次順位以各隊所得積分總和之多寡排定名次。
3、若比賽積分相同時採下列晉級辦法依序排定名次:
(1)兩隊戰績相同時,勝隊為先。
(2)兩隊以上戰績相同時,以相互比賽失分率最少之隊名次在前。
(3)兩隊以上戰績相同時,以相互比賽得分率最多之隊名次在前。
(4)兩隊以上戰績相同時,以相互比賽打擊率最高之隊名次在前。
(5)以擲銅板決定。
4.非有關晉級名次積分相同之球隊,以名次併列方式處理之。
(二)決賽: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第10局起採突破僵局制。
十二、報 名: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0年11月10日(星期四)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238號4樓電話:02 ─ 25072688)
(三)名額:教練6名、球員30名(比賽登錄24名,以賽前攻守名單為準)。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報名表可至本會官方網站www.ctba.org.tw
下載,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ctba@ctba.org.tw),以掛號郵寄或親
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十三、教練會議:
(一)時間:100年11月16日(星期三)下午二時。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238號4樓)。
(三)會議內容:
1、依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排定賽程。
4、教練會議之時間除另有改變外,不另行通知,未出席者對會中所決議之事項不得異議。
十四、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五、比賽用球:採瑪林DP-101 型硬式棒球。
十六、獎 勵:
(一)團體獎:冠、亞、季軍球隊各頒發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打擊獎之計算標準,每一打者須達24打席(含)以上及投手獎之計算標準
為每一投手之投球局數,須達9局(含)以上,其餘均計算至預賽結束。
1、打擊獎:乙名(打擊率相同時判定順序:(1)長打率高-壘打數除以打數(2)打點多者)
。
2、打點獎:乙名(打點相同時判定順序:(1)場次少(2)壘打
數多)
3、投手獎:乙名(自責分相同時判定順序:(1)投球局數多(2)被安打數少(3)勝投場數多
)
4、全壘打獎:乙名(全壘打數相同時判定順序:(1)場次少(2)打點多)
5、最有價值球員獎:乙名
6、教練獎:乙名
十七、附 則:
(一)各隊請於比賽預定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出攻守名單。
(二)賽前30分鐘開始守備練習,守隊先攻隊後各10分鐘。
(三)兩隊得分比數,7局相差10分時,即截止比賽。
(四)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
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比賽結束後,球隊必須於10分鐘內離開選手席,以利
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五)採9局制比賽,守備時1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
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
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 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
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六)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時間以 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
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局
限一次。
(七)教練進場是否叫暫停,以教練之意圖為判定標準;若非叫暫停,經主審裁判員制止
1次,第2次即計暫停1次。
(八)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
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九)每局投手暖身投球,至多不得超過5個球。
(十)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
一個。
(十一)同一局中,投手被替換當野手時,可再回來擔任投手乙次。
(十二)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得以下場比賽(替換)。
(十三)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四)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
,並依本會最新公佈之「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議處。
十八、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