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校院100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競賽規程
壹、依 據:本聯賽依教育部臺體(一)字第1000127840號函核定辦理。
貳、宗 旨:
健全大專校院棒球運動組織,提升校際棒球運動水準,促進大專校院棒球運動蓬勃發展。
參、組 織: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三、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臺北市體育處、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場、臺北市棒球協會、
新北市棒球委員會、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臺中市棒球委員會、
臺南市棒球委員會、高雄市棒球委員會、輔仁大學、臺北市立體育學院、
中國文化大學、國立體育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學院、高苑科技大學、
長榮大學、東吳大學、逢甲大學、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遠東科技大學、
國立政治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嘉義大學
四、贊助單位:
肆、球員註冊及報名:
一、日期:自民國100年9月26日(星期一)起至10月14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
予受理。
二、手續:採網路線上註冊及報名一次作業,參賽單位於註冊期間輸入所屬學校帳號、密
碼,即可進入系統開始進行網路註冊,並列印職隊員清冊同時依規定名額報名
後加蓋校印或體育行政主管單位戳章,以掛號郵寄大專體總活動組收,始完成
球員註冊及報名手續(請將註冊表及報名表各乙份寄回)。
三、球員註冊資格請依據本規程第柒條規定辦理,如未依表格填寫清楚,則該球員視同未
完成註冊。
四、每隊可報領隊1名,總教練1名,教練4名,管理1名,運動傷害防護1名;隊員(含隊長
)公開組30名,一般組22名。
五、費用:每隊繳交競賽活動費新台幣 3,000元整(請用郵局匯票,抬頭書寫中華民國大
專院校體育總會)。
六、大專體總地址:台北市中山區〈10466〉朱崙街20號12樓。
電話:(02)2771-0300
傳真:(02)2771-0305
網址:www.ctusf.org.tw
電子信箱:ctusf11@mail.ctusf.org.tw
伍、比賽日期、地點:
一、預賽:
公開組第一級:100年11月起假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場舉行。
公開組第二級:100年11月起假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場或臺南市棒球場舉行。
一 般 組:100年11月起於各分區舉行。
第一區 第二區 第三區 第四區
縣、市名稱 臺北市 桃園 苗栗縣 嘉義縣、市
新北市 新竹市 臺中市 臺南市
宜蘭縣 新竹縣 彰化縣 高雄市
南投縣 屏東縣
雲林縣 臺東縣
澎湖縣
花蓮縣
第一區:林郁捷老師(輔仁大學)
第二區:黃杉楹老師(國立交通大學)
第三區:游至樞老師(逢甲大學)
第四區:游正忠老師(高苑科技大學)
二、複、決賽:
(一)公開組第一級於101年1月起假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場或臺北市天母棒球場舉行(配合電
視轉播)。
(二)公開組第二級決賽於101年3月起假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場舉行。
(三)一般組全國總決賽於101年3月起假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場及國立交通大學舉行。
陸、參加單位:
一、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得組隊報名參加。
二、每校每組限報名參賽壹隊。
柒、參賽資格:
一、選手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0學年度註冊在學之
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空中補校生、
進修補校生、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二)凡曾具有職業棒球球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項比賽。
二、競賽分組:
(一)公開組:
1、第一級參賽資格(以16隊為限):
○199學年度大專校院棒球運動聯賽晉級公開組第一級複賽之隊伍。
○2開放參賽。
○3當報名隊數超過16隊時,其中非參加99學年度大專校院棒球運動聯賽公開組第一級之
隊伍,即辦理資格賽決定之。
2、第二級參賽資格:
○1體育系所學生或運動績優生。
○2開放參賽。
(二)一般組:限一般系所學生參賽。
〈附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一般組:
1、曾參加高中棒球聯賽硬式木棒組,獲前24強球隊之球員。
2、曾就讀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者。
3、體育系所之學生、具備教育部甄審、甄試輔導升學、申請入學時簡章明訂體育加分者
及各校單獨招考之運動績優生。
4、現就讀於研究所之學生,若就讀大專校院時曾具備公開組資格者。
5、曾具社會公開組球員資格者。
6、高中職及五專以上曾入選各運動種類(含世界盃、世界錦標賽、世青、世青少、亞洲盃
、亞洲錦標賽、亞青、亞青少、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之國家代表隊
者。唯未具本款上述1至4項之身心障礙國家代表隊者則不在此限。
7、前述「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運動競技學系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學系
5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6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體育學系、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
技擊運動學系
7 國立體育大學--陸上運動技術學系、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 16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學院--體育學系、競技運動學系、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
9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0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12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13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14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15 國立花蓮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6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17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國術學系
18 國立中正大學運動競技學系
捌、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棒球比賽規則。
玖、比賽用球:採用YUH(御象),型號:SY-100比賽用球。
拾、競賽辦法:有關規定如下:
一、比賽制度:
(一)公開組:預賽採分組循環,每組以4至6隊為原則,進行單循環比賽,各組取二分之一
強參加複賽。複賽分兩組循環賽,各組取前二名參加準決賽,準決賽採交叉賽制(準
決賽比賽結果勝隊參加1.2名決賽,敗隊參加3.4名決賽),複賽各組第三名參加 5.6
名決賽(公開一級複賽各組第四名參加 7.8名決賽);【註】如第一級參賽隊伍超過16
隊時,則99學年度未進入複賽之隊伍與新加入之球隊先進行資格賽後再決定是否能夠
參加本級之比賽。
(二)一般組:各區之預賽採分組循環,每組以4至6隊為原則,先進行單循環比賽後,再依
本規程獎勵原則之名額進行排名賽;各分區取二分之一強名次隊伍參加全國總決賽,
全國總決賽先採分組循環再採單敗淘汰賽制。
二、循環賽計分法:
(一)各場勝隊得三分,和局得一分,敗隊得零分,積分多者獲勝。
(二)積分相同球隊名次決定之優先順序。
1.兩隊積分相同時,勝隊獲勝。
2.積分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失分最少之隊。
3.積分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責失分最少之隊。
4.積分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安打數最高之隊。
5.擲銅板。
(計算方式應以相互比賽中實際的比賽局數之總和為基礎)
拾壹、領隊會議暨比賽抽籤:
一、公開組第一級訂於民國100年10月29日(星期六)上午10時整,假體育聯合辦公大樓
12樓會議室(臺北市朱崙街20號12樓)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程排定後
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二、公開組第二級訂於民國100年10月29日(星期六)下午2時整,假體育聯合辦公大樓12
樓會議室(臺北市朱崙街20號12樓)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程排定後不
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三、一般組第一區訂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假體育聯合辦公大樓12
樓會議室(臺北市朱崙街20號12樓)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程排定後不
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四、一般組第二區訂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星期三)下午1時30分整,假國立交通大學體
育館 2樓會議室(新竹市大學路1001號)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程排定
後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五、一般組第三區訂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星期四)下午4時整,假逢甲大學體育館 3樓
第1視廳室(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100號)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程排定
後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六、一般組第四區訂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星期三)下午2時整,假高苑科技大學綜合大
樓 1樓會議室(高雄市路竹區中山路1821號)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程
排定後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七、公開組預賽:種子球隊之排定,依99學年度大專校院棒球運動聯賽獲得公開組前四名
成績為依據。
八、一般組全國總決賽:依預賽各分區排名第一名之球隊排定為種子球隊,其餘抽籤排定
之。
拾貳、開幕及閉幕典禮時間、地點:
開幕:擇期辦理並另行通知。
閉幕:各組於比賽結束後當場頒獎。
拾參、獎勵:
一、 團體獎:
公開組第一級前八名、公開組第二級前六名及一般組
全國總決賽前六名之優勝隊各頒發教育部獎盃乙座;
公開組第一級另頒教育部獎勵金。
公開組第一級名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獎勵金額
新台幣 5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15,000元 10,000元 5,000元
二、個人獎:教練獎、功勞獎、投手獎、全壘打獎各一名及打擊獎前三名頒發獎狀乙紙及
教育部獎杯(牌)乙座。(公開組第一級另頒最佳十一人獎並頒發獎狀乙紙)
三、大專棒球優秀教練獎:奪得全國總決賽各組前三名之球隊教練報請教育部頒發優秀教
練獎狀乙紙。
四、奪得全國總決賽之各組前六名隊伍(含總教練、教練及選手)分別頒發獎狀乙紙。
五、一般組各分區決賽依預賽參賽隊數,由大會頒發獎盃乙座,原則如下:十八隊以上時
取優勝前六名;八隊至十七隊取前四名;五隊至七隊取前三名;三隊至四隊取前二名
;二隊取一名。
拾肆、選拔:選拔大專培訓隊(選拔辦法另訂之)。
拾伍、教育部出賽營養補助費:該項補助限支用於球隊參賽所需營養費用,唯已支領教育
部「補助大專校院棒球隊參賽及培訓經費補助實施計畫」之單位不得支領本項補助
費。
一、複決賽:同一區比賽,每隊每場補助1000元。
跨區比賽,每場補助如下:
(一)、第一區=第二區:1500元 (二)、第二區=第三區:1500元
(三)、第三區=第四區:1500元 (四)、第一區=第三區:3000元
(五)、第一區=第四區:5000元 (六)、第二區=第四區:3000元
拾陸、競賽規定事項:
一、比賽局數:公開組第一級採九局制(公開組第二級及一般組採七局制)。
二、比賽用球棒:(需經IBAF或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核通過)
(一)公開組第一級:採用符合最新棒球規則之木棒。
(二)公開組第二級及一般組:採用符合最新棒球規則之木棒或鋁棒。
三、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軍事校院學生攜帶軍人身分
補給證)及身分證(或健保卡)以備查驗,違者不得出賽並請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
提出出賽名單同時繳交學生證。
四、實力差距懸殊時,公開組第一級比賽兩隊得分比數至七局結束相差10分以上(含10分)
;公開組第二級及一般組比賽兩隊得分比數至四局結束相差15分以上(含15分)及至五
局結束相差7分以上(含7分),即截止比賽。
五、突破僵局制採用國際棒球總會(IBAF)之規定。
六、循環賽之賽程採時間截止制:比賽時間超過三小時(公開組第一級)及兩小時三十分(
公開組第二級及一般組);當比賽離截止時間不足10分鐘時不進行下一局比賽,即截
止比賽(淘汰賽則採用「突破僵局制」)。
七、因雨或其它不可抗拒之原因,不滿一局時則取消已賽成績 (但賽滿一局未滿五局,原
比賽成績保留) 。當日第一場開始即無法比賽時,則整日賽程往後順延,若遇途中停
止之球賽,相關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
八、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計教練暫停一次。每場比賽限三次
野手集會,第四次則每次都計教練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
九、教練須指導運動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休息席,三壘邊由三壘休息席,本壘後
方由攻隊撿拾。
十、各參賽學校之選手服裝需有統一格式,學校名稱以中文標示於胸前,違者不得出賽。
十一、公開組第一級賽前練習,每隊以30分鐘為限,先守隊先練習。公開組第二級及一般
組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視該球場實際狀況,於該場最後三局時僅容許次場球
隊五人入場練習。唯每天第一場次之隊伍可做練習。
十二、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以單場沒收比賽方式處理(如遇不可抗拒之事
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十三、為安全之顧慮,請各校備齊合乎標準的捕手護具(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
、護膝),否則不得下場比賽。
十四、守備時一局允許一次暫停(更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須更換投
手,每場第四次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間則每三局增加一次暫停
。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時,則勒令教練退場
(包括壘指導員)。
十五、比賽結束後參賽球隊之球員應協助整理球員休息區,以利賽事能夠順利進行。
十六、各場地若有特別場地規則,由各場地裁判長於賽前以口頭宣佈。
拾柒、罰則:
一、 球隊違規:
(一)球隊在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則規定之比賽
時間仍未到者,則由該場比賽執法裁判沒收該場比賽。
(二)被判定棄權之球隊,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相關
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三)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上項規定時,停
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本聯賽比賽一年。
(四)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經申訴程序及審判委員會議查證屬實者,則取
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停止該球隊參加本
聯賽比賽一年。
(五)若違反(三)、(四)規定時,除各該懲處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
之。
(六)以上各項之「一年」,係以學年度計。
二、隊員違規:
(一) 參加運動競賽時,應受國家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相關規定管理。
(二) 不得發生互毆、毆打、干擾比賽、辱罵裁判或賽會工作人員之情事;若有違反情
事發生,除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一年以下禁賽
;如再次違反時,則處二年禁賽;如屬聚眾之行為時,則處三年禁賽。
(三) 若違反(一)、(二)規定時,除取消個人成績(名次),不予核發成績證明外
,並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之。
(四) 在學期間,學生球員不得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
(含商業或金錢交易)等契約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處該球員禁賽 3學
年。
(五) 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三、職員違規:
(一) 指導隊員發生不當管教行為時,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賽。
(二) 毆打、侮辱裁判時,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
下禁賽;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三) 指導隊員比賽,違反國家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相關規定規定者,得處終身禁賽。
(四) 故意干擾比賽,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二年禁賽,並取消該校球隊繼續參賽
資格。
(五) 若違反(一)至(四)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行政處分之。
(六) 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拾捌、申訴:
一、提出申訴之球隊,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場比賽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
簽名蓋章,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後向大會提出,申訴成立則退還保證金。
二、申訴案之結案以審判委員會之議決為終決。
拾玖、保險:
一、球隊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
二、主辦單位已為參賽隊職員投保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貳拾、本規程經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公告】有關各參賽單位登錄為教練(含總教練)資格限制,公開組第一級應持有 B級教練
證照以上之證照,並將於101學年度正式實施;另公開組第一級應持有A級教練證
照及公開組第二級應持有B級教練證照將於105學年度後實施完成,敬請各參賽單
位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