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梅花旗大學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
(一)發展大專棒球運動,提高棒球技術水準。。
(二)加強推展成棒運動,積極培養成棒優秀人才。。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台北市體育處、新北市政府體育處、桃園縣政府體
育處
四、協辦單位:台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協會、新北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桃園縣體育會
棒球委員會
五、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0年11月22日至11月30日止。
(二)地點:臺北市天母、新北市新莊、桃園青埔棒球場。
六、球隊及球員資格:
(一)球隊:凡100年經向本會辦妥登記在案之業餘成棒甲組大專球隊。
(二)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A級教練資格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
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影本)。
(三)球員:1.球員登錄資格請依本會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如於教練會議
前未完成登錄手續,則該球員視同未登錄。
2.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100學年度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
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空中補校生、進修
補校生、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七、比賽方式:
(一)預賽:採雙敗(分組)淘汰賽制。
(二)決賽:採交叉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二名球隊參加。
(三)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四)採突破僵局制:
1.在正規局數(9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10局)起採用新規
定。
2.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10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
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 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為
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第11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10局的打序,如第10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 8棒,
第11局的打者將從第 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帝7棒,一壘跑者為帝8棒。第12局延
續第11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八、報 名: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100年11月3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238號4樓)。
(三)選手名額:25名(含隊長)。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報名表可至本會官方網站www.ctba.org.tw下載,
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ctba@ctba.org.tw)向本會辦理報名。
九、教練會議:
(一)時間:100年11月11日(星期五)下午二時。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 238號4樓)。
(三)會議內容:
1、依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抽籤排定賽程。
4、教練會議之時間除另有改變外,不另行通知,未出席者對會中所決議之事項不得異議
。
十、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一、比賽用球:採大揚公司產製之KY-800型硬式棒球。
十二、獎 勵:
(一)團體獎:冠、亞、季軍三名,各頒發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四名球隊始列入計算。
(打擊獎以 打席為標準,投手獎以 局為標準,但全壘打及
打點獎除外。)
1、打擊獎:1名 2、打點獎:1名
3、全壘打獎:1名 4、投手獎:1名
5、教練獎:1名
十三、附 則:
(一)各隊請於比賽預定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出攻守名單。每日第一場賽前大會得給予
兩隊平均時間賽前練習。
(二)賽前30分鐘開始守備練習,兩隊各10分鐘。
(三)兩隊得分比數,7局相差10分時,即截止比賽。
(四)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
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比賽結束後,球隊必須於10分鐘內離開選手席,以利
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五)採9局制比賽,守備時1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
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
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 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
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六)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時間以 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
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局
限一次。
(七)教練進場是否叫暫停,以教練之意圖為判定標準;若非叫暫停,經主審裁判員制止
1次,第2次即計暫停1次。
(八)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
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九)每局投手暖身投球,至多不得超過5個球。
(十)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
一個。
(十一)同一局中,投手被替換當野手時,可再回來擔任投手乙次。
(十二)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得以下場比賽(替換)。
(十三)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
議處。
(十四)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
,並依本會最新公佈之「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議處。
十四、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五、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0年8月12日體委競字第1000021614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