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sandlot_ball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100年全國成棒甲組春季聯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一)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棒球振興計畫。 (二)發展全民體育,提高棒球技術水準。 (三)加強推展成棒運動,積極培養成棒優秀人才。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新北市政府體育處、桃園縣政府教育處、新竹市政府教育處 臺中市體育處、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嘉義市政府教育處 高雄市體育處。 四、承辦單位: 新北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桃園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臺中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雲林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嘉義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高雄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 新北市立新莊體育場、新竹市立體育場、國立臺灣體育院、雲林縣立體育場 嘉義縣立棒球場、嘉義市立體育場、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六、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0年3月21日起至5月25日止。 (二)地點:新北市新莊、桃園青埔、新竹市中正、臺中市臺中、臺中市洲際、 雲林縣斗六、嘉義縣、嘉義市、高雄市澄清湖棒球場。 七、球隊及球員資格: 100年向本會登記在案之業餘成棒甲組球隊,並符合本會最新修訂之「球隊及球員管理實 施辦法」者。 八、比賽方式: (一)預賽:分為A、B、C、D四組採分組循環賽制。 (各組前二名晉級複賽,各組第三、四名晉級資格賽。) (二)資格賽:分為E、F二組採分組循環賽制。(各組第一名晉級複賽。) (三)複賽﹕分為G、H二組採分組循環賽制。(各組前二名晉級決賽。) (四)決賽:採交叉賽3戰2勝制。 九、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一)預賽: 1、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3分,敗隊0分,9局結束雙方平手以和局計,雙方各得 1分積 分。 2、各比賽結束後,各隊名次順位以各隊積分排定名次。 3、若積分相同時,以相互比賽之(1)勝負關係(2)總失分率(3)總得分率(4)總打擊率 (5)以擲銅板決定。 (二)資格賽﹕ 1、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 3分,敗隊0分,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第10局起採突破僵局 制。 2、各比賽結束後,各隊名次順位以各隊所得積分總和之多寡排定名次。 3、若積分相同時,以相互比賽之(1)勝負關係(2)總失分率(3)總得分率(4)總打擊率 (5)加賽以單淘汰賽制決定。 (三)複賽﹕ 1、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 3分,敗隊0分,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第10局起採突破僵局 制。 2、各比賽結束後,各隊名次順位以各隊所得積分總和之多寡排定名次。 3、若積分相同時,以相互比賽之(1)勝負關係(2)總失分率(3)總得分率(4)總打擊率 (5)加賽以單淘汰賽制決定。 (四)決賽﹕ 1、採交叉賽3戰2勝制,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第10局起採突破僵局制。 十、報 名: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3月8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4樓 電話:02-2507-2688) (三)球員名額:30名(比賽登錄25名,以賽前攻守名單為準)。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一式二份(本會備索),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十一、教練會議: (一)時間:99年3月15日(星期二)下午二時。 (二)地點: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4樓(本會會議室)。 (三)會議內容: 1.依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抽籤排定賽程。 4.教練會議之時間除另有改變外,不另行通知,未出席者對會中所決議之事項不得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採大揚公司產製之KY-800型硬式棒球。 十四、獎 勵: (一)團體獎:冠、亞、季、殿,各頒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僅計算預賽之成績)。 1. 打擊獎:20名(第1名頒發獎盃,其餘頒發獎狀。打擊率相同時判定順序: ①長打率較高:壘打數除以打數②打點較多)。 2. 打點獎:10名(第1名頒發獎盃,其餘頒發獎狀。打點相同時判定順序:①場次較少 ②壘打數較多)。 3. 投手獎:10名(第1名頒發獎盃,其餘頒發獎狀。自責分相同時判定順序: ①投球局數較多②被安打數較少③勝投場數較多)。 4. 全壘打獎:1名(全壘打數相同時判定順序:①場次較少②打點較多)。 十五、附 則: 一 、各隊請於比賽時間前一小時,向大會提報攻守名單。比賽時間前,球場得給予兩隊 平均時間賽前練習。 二 、各場比賽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選手席。比賽結束後,球隊必須於十 分鐘內,離開選手席,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三 、兩隊得分比數,七局相差十分時,即截止比賽。 四 、採九局比賽制,准許守方教練暫停三次,第四次必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 一次暫停,一局內准許暫停一次,同局中第二次暫停時,須更換投手,對同一擊球 員限制教練赴投手區一次,第二次赴投手區教練將被勒令退場。九局比賽准許攻方 教練面授機宜三次,第四次須換代打,延長賽時則每三局一次暫停。 五 、球員可擔任跑壘指導員,但未報名教練且未取得A級教練資格者,不得進場叫暫停或 更換球員,若該球隊僅報1名教練且被驅逐出場,得由隊長或由對方球隊指定 1名球 員進場叫暫停或更換球員。 六 、教練進場是否叫暫停,以教練之意圖為判定標準;若非叫暫停,經主審裁判制止一 次,第二次即計暫停一次。 七 、比賽中限制野手赴投手區,一局准許一次。整場比賽,球隊准許開三次防守會議(限 內野手),第四次(含)以後則記教練一次暫停。 八 、每局投手暖身投球,至多不得超過五個球。 九 、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之認定為準,非鐘錶之12秒。若於12秒內未 投出,則計壞球一個。 十 、同局中,投手被教練替換當野手時可再回來擔任投手乙次。 十一 、規則二、四四原文:「註」但如發生妨礙以前對某跑壘員採取行為而使成為出局者不適 用前原註之規定。修訂為:「但如發生妨礙以前對某跑壘員採取行為而使出局或安全進 壘者,不適用前原註之規定」。 十二、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由技術委員會提報本會嚴處。 十三、參加比賽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按 本會最新公佈之「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處理。 十四、選手休息室禁止使用任何器具敲擊休息室內設施(如:加油棒)。 十五、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得以下場比賽(替換)。 十六、本次比賽資格賽、複賽、決賽若進入延長賽,自10局起採突破僵局制進行 (如附件 說明)。 十六、本競賽規程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0年1月26日體委競字第1000001698號函核備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