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全國成棒甲組春季聯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一)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棒球振興計畫。
(二)發展全民體育,提高棒球技術水準。
(三)加強推展成棒運動,積極培養成棒優秀人才。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新北市政府體育處、桃園縣政府教育處、新竹市政府教育處
臺中市體育處、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嘉義縣政府教育處、嘉義市政府教育處
高雄市體育處。
四、承辦單位:
新北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桃園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臺中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雲林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嘉義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高雄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
新北市立新莊體育場、新竹市立體育場、國立臺灣體育院、雲林縣立體育場
嘉義縣立棒球場、嘉義市立體育場、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六、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0年3月21日起至5月25日止。
(二)地點:新北市新莊、桃園青埔、新竹市中正、臺中市臺中、臺中市洲際、
雲林縣斗六、嘉義縣、嘉義市、高雄市澄清湖棒球場。
七、球隊及球員資格:
100年向本會登記在案之業餘成棒甲組球隊,並符合本會最新修訂之「球隊及球員管理實
施辦法」者。
八、比賽方式:
(一)預賽:分為A、B、C、D四組採分組循環賽制。
(各組前二名晉級複賽,各組第三、四名晉級資格賽。)
(二)資格賽:分為E、F二組採分組循環賽制。(各組第一名晉級複賽。)
(三)複賽﹕分為G、H二組採分組循環賽制。(各組前二名晉級決賽。)
(四)決賽:採交叉賽3戰2勝制。
九、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一)預賽:
1、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3分,敗隊0分,9局結束雙方平手以和局計,雙方各得 1分積
分。
2、各比賽結束後,各隊名次順位以各隊積分排定名次。
3、若積分相同時,以相互比賽之(1)勝負關係(2)總失分率(3)總得分率(4)總打擊率
(5)以擲銅板決定。
(二)資格賽﹕
1、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 3分,敗隊0分,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第10局起採突破僵局
制。
2、各比賽結束後,各隊名次順位以各隊所得積分總和之多寡排定名次。
3、若積分相同時,以相互比賽之(1)勝負關係(2)總失分率(3)總得分率(4)總打擊率
(5)加賽以單淘汰賽制決定。
(三)複賽﹕
1、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 3分,敗隊0分,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第10局起採突破僵局
制。
2、各比賽結束後,各隊名次順位以各隊所得積分總和之多寡排定名次。
3、若積分相同時,以相互比賽之(1)勝負關係(2)總失分率(3)總得分率(4)總打擊率
(5)加賽以單淘汰賽制決定。
(四)決賽﹕
1、採交叉賽3戰2勝制,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第10局起採突破僵局制。
十、報 名: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3月8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4樓 電話:02-2507-2688)
(三)球員名額:30名(比賽登錄25名,以賽前攻守名單為準)。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一式二份(本會備索),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十一、教練會議:
(一)時間:99年3月15日(星期二)下午二時。
(二)地點: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4樓(本會會議室)。
(三)會議內容:
1.依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抽籤排定賽程。
4.教練會議之時間除另有改變外,不另行通知,未出席者對會中所決議之事項不得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採大揚公司產製之KY-800型硬式棒球。
十四、獎 勵:
(一)團體獎:冠、亞、季、殿,各頒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僅計算預賽之成績)。
1. 打擊獎:20名(第1名頒發獎盃,其餘頒發獎狀。打擊率相同時判定順序:
①長打率較高:壘打數除以打數②打點較多)。
2. 打點獎:10名(第1名頒發獎盃,其餘頒發獎狀。打點相同時判定順序:①場次較少
②壘打數較多)。
3. 投手獎:10名(第1名頒發獎盃,其餘頒發獎狀。自責分相同時判定順序:
①投球局數較多②被安打數較少③勝投場數較多)。
4. 全壘打獎:1名(全壘打數相同時判定順序:①場次較少②打點較多)。
十五、附 則:
一 、各隊請於比賽時間前一小時,向大會提報攻守名單。比賽時間前,球場得給予兩隊
平均時間賽前練習。
二 、各場比賽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選手席。比賽結束後,球隊必須於十
分鐘內,離開選手席,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三 、兩隊得分比數,七局相差十分時,即截止比賽。
四 、採九局比賽制,准許守方教練暫停三次,第四次必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
一次暫停,一局內准許暫停一次,同局中第二次暫停時,須更換投手,對同一擊球
員限制教練赴投手區一次,第二次赴投手區教練將被勒令退場。九局比賽准許攻方
教練面授機宜三次,第四次須換代打,延長賽時則每三局一次暫停。
五 、球員可擔任跑壘指導員,但未報名教練且未取得A級教練資格者,不得進場叫暫停或
更換球員,若該球隊僅報1名教練且被驅逐出場,得由隊長或由對方球隊指定 1名球
員進場叫暫停或更換球員。
六 、教練進場是否叫暫停,以教練之意圖為判定標準;若非叫暫停,經主審裁判制止一
次,第二次即計暫停一次。
七 、比賽中限制野手赴投手區,一局准許一次。整場比賽,球隊准許開三次防守會議(限
內野手),第四次(含)以後則記教練一次暫停。
八 、每局投手暖身投球,至多不得超過五個球。
九 、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之認定為準,非鐘錶之12秒。若於12秒內未
投出,則計壞球一個。
十 、同局中,投手被教練替換當野手時可再回來擔任投手乙次。
十一 、規則二、四四原文:「註」但如發生妨礙以前對某跑壘員採取行為而使成為出局者不適
用前原註之規定。修訂為:「但如發生妨礙以前對某跑壘員採取行為而使出局或安全進
壘者,不適用前原註之規定」。
十二、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由技術委員會提報本會嚴處。
十三、參加比賽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並按
本會最新公佈之「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處理。
十四、選手休息室禁止使用任何器具敲擊休息室內設施(如:加油棒)。
十五、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得以下場比賽(替換)。
十六、本次比賽資格賽、複賽、決賽若進入延長賽,自10局起採突破僵局制進行 (如附件
說明)。
十六、本競賽規程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0年1月26日體委競字第1000001698號函核備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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