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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全國運動會棒球資格賽競賽規程 一、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二、承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三、參賽單位:直轄市、台灣省各縣市政府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四、比賽日期:100年6月25日至30日止 五、比賽地點:嘉義縣立、嘉義市立棒球場 六、球員資格及標準: (一)年滿15歲以上者(即民國85年10月22日以前出生者)。 (二)未滿18歲者應於選手保證書中由監護人簽章同意參賽。 (三)凡中華民國國民,在其代表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3年以上者【設籍日期 之計算以97年9月7日為準)】。 (四)金馬地區或現役軍人,得依選手意願選擇代表金馬地區或設籍地區參賽,惟只限代 表一個單位參賽。 (五)除金馬地區之選手外,凡參加98年全國運動會之選手,限代表原單位參賽。        (六)旅居國外或留學達六個月以上而被除籍者於賽前返國仍得代表原設    籍縣市參賽(被除籍前已在原設籍縣市設籍達2年6個月以上)。 (七)旅居國外滿3年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從未參加全運會者,於賽前返國,得不受 前款之限制,代表設籍縣市參賽。 (八)外籍人士於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於初設戶籍登記前,須於其代表設籍縣市連續居 留滿3年以上,並於初設戶籍登記連續滿 1年以上者,得不受前款之限制,代表設 籍縣市參賽。 七、比賽制度: (一)採分組雙敗淘汰制,取前六名參加會內賽。每場比賽以九局定勝負。 如賽完五局時比數相差10分以上,七局時相差7分以上,即截止比賽。        (二)每場比賽均賽至分出勝負為止,並採突破僵局制。        (三)比賽時球員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備查。 八、報名: (一)時間:自100年5月23日至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100年全國運動會籌備會。      (三)名額:1.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共計4名。       2.球員:20名(含隊長,每縣市僅限一隊參加)。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報名表可至本會官方網站www.ctba.org.tw下載 )、戶籍謄本正本及選手保證書各乙份,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五)98年冠軍隊(高雄市)及100年舉辦城市(彰化縣)雖不用參加資格賽,但仍需於上述 期限內完成報名。 (六)各參賽單位報名球員經取得參加會內賽資格後,名單不得更換。 九、教練會議: (一)時間:班100年6月16日(星期四)下午二時。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238號4樓會議室), 電話:02-2507-2688分機2106。        (三)會議內容:1.依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2.審查球員資格。3.抽籤排定賽程。        (四)教練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 不得有異議。 十、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一、比賽用球:採用KY-800硬式棒球。 十二、本規程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100年3月11日體委競字第1000005709號函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