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專校院九十六學年度棒球運動聯賽競賽規程
壹、依 據:本聯賽依教育部台體(一)字第○九六○一二九八八六號函核定辦理。
貳、宗 旨:建全大專校院棒球運動組織,提升校際棒球運動水準,促進大專校院棒球
運動蓬勃發展。
參、組 織:
一、補助暨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三、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台北市政府
、台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台北縣立新莊棒球場、新竹市立中正棒
球場、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台灣棒球聯盟、台北市棒球協會、台北縣棒球委員會
、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中華職棒大聯盟、中國文化大學、輔仁大學、國立新竹教育
大學、國台北市立體育學院、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體育學院、國立臺灣體
育學院、東吳大學、逢甲大學、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國立政治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
立中正大學
四、贊助單位:上崎企業社
肆、球隊登記及註冊日期: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九十六年十月五日(星期五)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人數:每隊可報領隊1名、總教練1名、教練甲組3名,乙組2名、管理1名,隊員甲組
25名,乙組22名。
三、手續:採網路線上登記,參賽單位於登記期間輸入所屬學校帳號、密碼,即可進入系
統開始進行網路登記,並列印職隊員清冊加蓋校印或體育室(組)戳章,以掛號郵寄大專
體總活動組收,始完成登記手續。(如未依表格填寫清楚,則該球員視同未完成登記)
四、費用:每隊繳交競賽活動費新台幣參仟元整(請用郵局匯票,抬頭書寫中華民國大專
院校體育總會)。
五、大專體總地址:台北市中山區〈10466〉朱崙街20號12樓。
電話:(02)2771-0300
傳真:(02)2771-0305
網址:www.ctusf.org.tw
電子信箱:ctusf11@mail.ctusf.org.tw
伍、比賽日期、地點:
一、預賽:
甲 組:96年11月起假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場舉行。
乙組一級:96年11月起假國立中正大學舉行。
乙組二級:96年10月下旬起於各區舉行。
第一區 第二區 第三區 第四區
台北市 桃園 苗栗縣 嘉義縣、市
台北縣 新竹市 台中市 台南縣、市
宜蘭縣 新竹縣 台中縣 高雄市
花蓮縣 彰化縣 高雄縣
南投縣 屏東縣
雲林縣 台東縣
澎湖縣
第一區:王錦民(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第二區:彭文敏(國立清華大學)
第三區:游至樞(逢甲大學)
第四區:許秀桃(國立中山大學)
二、複、決賽:
(一)甲組於97年1月起假台北市天母棒球場、台北縣立新莊棒球場或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場
舉行(配合電視轉播)。
(二)乙組一級及乙組二級全國總決賽於97年3月起假新竹市立中正棒球場、國立清華大學
或國立交通大學舉行。
陸、參加單位:
一、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總之會員學校均得組隊報名參加。
二、各組比賽每校限乙隊參賽。
柒、參賽資格:
一、 選手資格:
(一)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96學年度註冊在學之
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空中補校生、進修補
校生、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二)凡曾具有職業棒球球員身分者,不得參加本項比賽。
二、競賽分組:
(一)甲組參賽資格(以十六隊為限):
1.參加九十五學年度大專校院棒球運動聯賽甲組之隊伍。
2.開放參賽。
(二)乙組參賽資格:
1.乙組一級(以二十四隊為限):
(1)凡參加九十五學年度大專校院棒球運動聯賽乙組一級之隊伍。
(2)榮獲九十五學年度大專校院棒球運動聯賽乙組二級前3名之隊伍。
(3)凡具大專校院競技運動相關系所身分之球員;相關系所係指下列系所: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編號 單位(學系)名稱
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10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運動競技學系
2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3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2 國立臺南大學---體育學系
4 國立嘉義大學---體育學系 13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體育學系
5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14 國立臺東大學---體育學系
6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體育學系、 15 國立花蓮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陸上運動學系、水上運動學系、 16 輔仁大學---體育學系
球類運動學系、技擊運動學系 17 中國文化大學---體育學系、國術系
7 國立體育學院---陸上運動技術學系 18 真理大學---水上運動休閒學系
球類運動技術學系、技擊運動技術學系
8 國立臺灣體育學院---體育學系、競技運動學系
9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體育學系
(4)開放參賽。
2.乙組二級:
(1)一般大專校院無棒球運動績優生、體保生之單位,並視報名隊數,分區進行比賽。
(2)凡曾參加高中棒球聯賽硬式木棒組,獲前24強球隊之球員均不得報名參加本組比賽。
捌、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棒球比賽規則。
玖、比賽用球:採用日製HATAKEYAMA BL-1比賽球。
拾、競賽辦法:有關規定如下:
一、比賽制度:
(一)甲 組:預賽分兩組循環,各組取前四名參加複賽。複賽採分組循環賽,取前二名
參加決賽,決賽採交叉賽制(複賽分組第三名參加5.6名決賽)。
(二)乙組一級:預賽採分組循環,每組以四至七隊為原則,進行單循環比賽,各組取二分
之一強參加複賽。複賽亦採分組循環賽,各組取前二名參加決賽,決賽採交叉賽制(複賽
分組第三名參加5.6名決賽)。
(三)乙組二級:各區之預賽採分組循環,每組以四至七隊為原則,進行單循環比賽,依績
分排定分區名次;各分區取二分之一強名次隊伍參加全國總決賽,全國總決賽先採分組循
環再採單敗淘汰賽制。
二、 循環賽計分法:
(一)各場勝隊得二分,和局各得一分,敗隊得零分,積分多者獲勝。
(二)積分相同球隊名次決定之優先順序。
1.兩隊積分相同時,勝隊獲勝。
2.積分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失分率最少之隊。
3.積分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責失分率最少之隊。
4.積分相同球隊相互比賽中,打擊率最高之隊。
5.擲銅板。
拾壹、領隊會議暨比賽抽籤:
一、 甲組訂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星期六)上午十時整,假體育聯合辦公大樓(台
北市朱崙街廿號)十二樓會議室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程排定後不得異議(
不另行通知)。
二、 乙組一級訂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整,假國立中正大學(嘉義縣
民雄鄉三興村大學路168號)體育中心第一會議室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程排
定後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三、 乙組二級第一區預賽訂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星期六)下午二時整,假體育聯合
辦公大樓(台北市朱崙街廿號)十二樓會議室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程排定
後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四、 乙組二級第二區預賽訂於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二)下午二時整,假新竹市立
中正棒球場棒球委員會辦公室會議室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程排定後不得異
議(不另行通知)。
五、 乙組二級第三區預賽訂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時整,假逢甲大學(
台中市西屯區文華路100號)體育館體育處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程排定後不
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六、 乙組二級第四區預賽訂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九日(星期五)下午三時整,假國立中山
大學(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體育館二樓會議室舉行,未出席者由承辦單位代抽,賽
程排定後不得異議(不另行通知)。
七、 甲組、乙組一級:種子球隊之排定,依九十五學年度大專校院棒球運動聯賽獲得甲
組、乙組一級前六名成績為依據。
拾貳、開幕及閉幕典禮時間、地點:
開幕:擇期辦理並另行通知。
閉幕:各級於比賽結束後當場頒獎。
拾參、獎勵:
一、 團體獎:甲組前六名、乙組一級前六名及乙組二級全國總決賽前六名之優勝隊各頒
發教育部獎盃乙座;甲組另頒教育部獎勵金。
甲組名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獎勵金額 50,000元 30,000元 20,000元 15,000元 10,000元 5,000元
二、 個人獎:教練獎、功勞獎、投手獎、全壘打獎各一名及打擊獎前三名頒發教育部獎
杯(牌)乙座及教育部獎狀乙紙。(甲組另頒最佳十一人獎並頒發教育部獎狀乙紙)
三、 大專棒球優秀教練獎:奪得全國總決賽各組前三名之球隊教練報請教育部頒發優
秀教練獎。
四、乙組二級各分區決賽依預賽參賽隊數,由大會頒發教育部獎盃乙座,原則如下:十八
隊以上時取優勝前六名;八隊至十七隊取前四名;五隊至七隊取前三名;三隊至四隊取前
二名;二隊取一名。
拾肆、選拔:選拔大專明星隊。
拾伍、教育部出賽營養補助費:該項補助限支用於球隊參賽所需營養費用。
一、 複決賽:同一區比賽,每隊每場補助1000元。
跨區比賽,每場補助如下:
(一)、第一區=第二區:1500元 (二)、第二區=第三區:1500元
(三)、第三區=第四區:1500元 (四)、第一區=第三區:3000元
(五)、第一區=第四區:5000元 (六)、第二區=第四區:3000元
拾陸、競賽規定事項:
一、比賽局數:甲組採九局制(乙組採七局制)。
二、 比賽用球棒:(需經IBAF或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審核通過)
(一)甲組:採用符合最新棒球規則之木棒或合成木棒。
(二)乙組:採用符合最新棒球規則之球棒。
三、運動員應準時到場比賽,請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提出出賽名單同時繳交學生證。
四、實力差距懸殊時,甲組比賽兩隊得分比數至七局結束相差10分以上(含10分)。乙組比
賽兩隊得分比數至五局結束相差7分以上(含7分),即截止比賽。
五、採時間截止制:乙組二級預賽比賽時間超過兩小時三十分,即得截止比賽,並由裁判
依兩隊賽完滿局數之成績,裁定勝負。(當比賽離截止時間不足5分鐘時不進行下一局比
賽)
六、因雨或其它不可抗拒之原因,不滿一局時則取消已賽成績(但賽滿一局未滿五局,原
比賽成績保留)。當日第一場開始即無法比賽時,則整日賽程往後順延,若遇途中停止之
球賽,相關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
七、選手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本學期註冊之學生證(軍事校院學生攜帶軍人身分補給證
)及身份證(或健保卡)以備查驗,違者不得出賽。
八、各參賽學校之選手服裝需有統一格式,學校名稱以中文標示於胸前,違者不得出賽。
九、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視該球場實際狀況,於該場最後三局時僅容許次場球隊五
人入場練習(教練一人、投手三人、捕手一人)。唯每天第一場次之隊伍可做練習。
十、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以取消比賽方式處理*FORFEITED GAME*(如遇
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十一、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計教練暫停一次。每場比賽限三
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則每次都計教練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
十二、教練須指導運動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休息席,三壘邊由三壘休息席,本壘
後方由攻隊撿拾。
十三、為安全之顧慮,請各校備齊合乎標準的捕手護具(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
、護膝),否則不得下場比賽。
十四、守備時一局允許一次暫停(更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須更換投
手,每場第四次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間則每三局增加一次暫停。攻擊
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時,則勒令教練退場(包括壘指導
員)。
十五、各場地若有特別場地規則,由各場地裁判長於賽前以口頭宣佈。
拾柒、罰則:
一、 球隊違規:
(一)球隊在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則規定之比賽
時間仍未到者,則由該場比賽執法裁判沒收該場比賽。
(二)被判定棄權之球隊,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相關
球隊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三)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上項規定時,停
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本聯賽比賽一年。
(四)球隊如有不合於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則取消該球隊所獲
之成績(名次),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本聯賽比賽一年。
(五)若違反(三)、(四)規定時,除各該懲處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
之。
(六)以上各項之「一年」,係以學年度計。
二、 球隊隊員違規:
(一) 參加運動競賽時,應受國家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相關規定管理。
(二) 不得發生互毆、毆打、干擾比賽、辱罵裁判或賽會工作人員之情事;若有違反情
事發生,除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一年以下禁賽;如再次
違反時,則處二年禁賽;如屬聚眾之行為時,則處三年禁賽。
(三) 若違反(一)、(二)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不予核發成績證明外,並
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之。
(四) 在學期間,學生球員不得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
人員,簽訂任何(含商業或金錢交易)等契約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處該球員禁
賽3學年。
(五) 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三、 球隊職員違規:
(一) 指導隊員發生不當管教行為時,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賽。
(二) 毆打、侮辱裁判時,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
下禁賽;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三) 指導隊員比賽,違反國家運動禁藥管制作業相關規定規定者,處終身禁賽。
(四) 故意干擾比賽,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二年禁賽,並取消該校球隊繼續參賽
資格。
(五) 若違反(一)至(四)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行政處分之。
(六) 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拾捌、申訴:
一、提出申訴之球隊,應於各場比賽開始前或場比賽後一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
簽名蓋章,並繳交保證金伍仟元後向審判委員提出,申訴成立則退還保證金。
二、申訴案之結案以審判委員會之議決為終決。
拾玖、保險:
一、 球隊職隊員於比賽期間,請參賽單位自行投保意外傷害與醫療險。
二、 主辦單位已為參賽隊職員投保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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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本規程經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