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全國成棒甲組春季聯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
(一)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棒球振興計畫。
(二)發展全民體育,提高棒球技術水準。
(三)加強推展成棒運動,積極培養成棒優秀人才。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臺北市體育處、新北市政府體育處、桃園縣政府體育
處、新竹市政府教育處、臺中市體育處、雲林縣政府教育處、嘉義縣政府
教育處、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屏東縣政府教育局、高雄市體育處、花蓮縣
政府教育處。
四、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新北市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桃園縣體育會
棒球委員會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臺中市體育總會棒球委員會、雲林
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嘉義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嘉義市體育會棒球委員
會、屏東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高雄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花蓮縣體育會
棒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新北市立新莊體育場、桃園縣立體育場、新竹市立體育場、國立臺灣體育
運動大學院、雲林縣立體育場、嘉義縣立棒球場、嘉義市立體育場、威達
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屏東縣立體育場、花蓮縣立體育場。
六、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1年3月15日起至5月17日止。
(二)地點:臺北市立天母、新北市立新莊、桃園青埔運動公園、新竹市立中正、臺中市
臺中、臺中市洲際、雲林縣立斗六、嘉義縣立、嘉義市立、高雄市澄清湖、
屏東縣立、花蓮縣立棒球場。
七、球隊及球員資格:
(一)球隊:凡101年經向本會辦妥登記在案之業餘成棒甲組大專球隊。
(二)教練:各教練均須取得 A級教練資格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
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影本,比賽開打時須至少 1名教
練到場,違者將褫奪比賽)。
(三)球員:1.球員登錄資格請依本會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規定辦理,如於教練會議
前未完成登錄手續,則該球員視同未登錄。
2.大專院校球隊則以各校日間、進修學制或研究院(所)學生,100 學年度註
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布之正式學制者)為限。 (不含選讀生、先修
生、補習生、空中補校、僑生專修班及各種短期訓練班學生)。
八、比賽方式:
(一)預 賽:採分組(4組)循環賽制。
(二)資格賽:採分組(2組)循環賽制。(由預賽中A、 B、C、D組第3、4名球隊參加)
(三)複 賽:採分組(2組)循環賽制。(由預賽中取A、B、C、D組前2名、及資格賽
E、F組中第1名球隊參加)
(四)決 賽:採交叉賽制(第1、2名則採3戰2勝制),由複賽G、H組中取各組前2名球
隊參加。
(五)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9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10局)起採用新規
定。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10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
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
為一壘跑者。(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第11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10局的打序,如第10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
第11局的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12局延
續第11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九、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一)預賽:
1. 採積分制,每場勝隊獲得積分3分,和局各得1分,敗隊0分。
2. 各組比賽結束後,各隊名次順位以各隊所得積分總和多寡排定名次。
3. 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1)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
(2)以循環賽中之相互關係失分較低者為先。
(3)以循環賽中之總失分較低者為先。
(4)以循環賽中之相互關係失分率較低者為先。
(5)以循環賽中之總失分率較低者為先。
(6)以循環賽中之總打擊率較高者為先。
(7)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註:因故被褫奪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均不予以計算。)
(二)資格、複賽﹕
1. 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2分,敗隊0分。
2.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自第10局起採突破僵局制。
3. 各隊(組)名次順位以各隊所得積分總和多寡排定名次。
4. 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1)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
(2)以循環賽中之相互關係失分較低者為先。
(3)以循環賽中之總失分較低者為先。
(4)以循環賽中之相互關係失分率較低者為先。
(5)以循環賽中之總失分率較低者為先。
(6)以循環賽中之總打擊率較高者為先。
(7)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註:因故被褫奪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均不予以計算。)
(三)決賽﹕
1. 採交叉賽制(第1、2名則採3戰2勝制)。
2.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自第10局起採突破僵局制。
十、報 名:
(一)日期:即日起至101年2月23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4樓 電話:02-25072688)
(三)球員名額:30名(比賽登錄25名,以賽前攻守名單為準;各隊所報之非教練職之人
員不得穿比賽服及擔任跑壘指導員)。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報名表可至本會官方網站www.ctba.org.tw下載
,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ctba@ctba.org.tw),以掛號郵寄或
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十一、教練會議:
(一)時間:101年3月1日(星期四)下午2時。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5樓506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5樓 電話:02-25072688)。
(三)會議內容:
1.依據本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抽籤排定賽程。
4.教練會議之時間除另有改變外,不另行通知,未出席者對會中所決議之事項不得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採大揚KY-800型硬式棒球。
十四、獎 勵:
(一)團體獎:冠、亞、季、殿4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5至8名依複賽成績排定,以
1.積分高者2.失分率低者(總失分÷總守備局數)3.得分率高者(總得分÷總攻擊
局數)4.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第1名頒發獎座乙座,其餘頒發獎狀 (僅計算預賽之成績)。
1. 打擊獎:20名(打擊率相同時,以①長打率較高者②打點較多者 依序決定之)。
2. 打點獎:10名(打點獎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壘打數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3. 投手獎:10名(自責分相同時,以①投球局數較多②被安打數較少依序決定之)。
4. 全壘打獎:1名(全壘打數相同時,以①出場場次較少者②打點較多者依序決定之)。
5. 以上依序而無法決定時,則以並列方式排定之。
十五、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大會提出攻守名單,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
場指揮。賽前30分鐘開始守備練習,兩隊各10分鐘。
(二)採九局制比賽,兩隊得分比數,7局相差10分時,即截止比賽。
(三)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針對投手暫停只允許教練、捕
手及投手3人於投手丘集會),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
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
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 1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
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四)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3人),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
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延長賽時則每局限一次。
(五)教練進場是否叫暫停,以教練之意圖為判定標準;若非叫暫停,經主審裁判員制止
1次,第2次即計暫停1次。
(六)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若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
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七)跑壘員有意圖地以危險且粗暴的身體動作去衝撞、或是觸碰野手,跑壘員除當場會
被判出局且不得再上場進行比賽(即被判退場),並且視為比賽停止球,其他的跑
壘員必須回到投球當時所佔有的壘包。
(八)當擊球員擊出全壘打,不允許隊職員(壘指導員除外)在回本壘前去碰觸及球員,
未遵守此規定,第一次警告,再犯者則球隊總教練將被驅逐出場。
(九)一壘跑壘員盜壘時,擊球員揮空棒掩護盜壘,脚不得跨出擊球區,若跨出擊球區影
響捕手守備行為時,立即宣告出局。
(十)每局投手暖身投球,至多不得超過5個球。
(十一)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
球一個。
(十二)同一局中,投手被替換當野手時,可再回來擔任投手乙次。
(十三)比賽中,場內之投手練習區及預備擊球區,只允許2組投、捕手及1位次擊球員作
預備。
(十四)列入攻守名單內之球員,得以下場比賽(替換) ;總教練、教練並應填寫在攻守
名單上,違者不得出場。
(十五)球員可擔任跑壘指導員,但非以教練身份報名者,不得進場叫暫停或更換球員,
若該球隊僅報1名教練且被驅逐出場,得由對方球隊指定1名球員或隊長代理其職
務。
(十六)球賽若有配合電視轉播時,雙方教練對於全壘打判決之爭議,得要求主審裁判員
觀看電視轉播畫面輔助判決。
(十七)參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手
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並嚴禁使用會發出噪音的人工加油器具(如汽笛等
)及任何器具敲擊休息室內設施。
(十八)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球隊不得使用對講機或行動電話與場上任何人員聯絡
,包括選手席、牛棚及球場上之任何人員,違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九)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
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二十)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抽菸、嚼檳榔、嚼菸草及啃食瓜子,違者第1次警告,第2
次將驅逐出場。
(廿一)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
。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廿二)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廿三)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或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
,並依本會最新公佈之「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議處。
十六、本競賽規程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1010001694號函核備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