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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國青棒菁英大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 推展學生棒球運動,提昇青年棒球技術水準,積極培養青棒優秀選手。 二、依 據 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3.11.26體委競字第0930022629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台北縣立新莊體育場、新竹市立體育場、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五、承辦單位 台北縣立體育場、台北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台北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台灣省各縣市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 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緯來體育台 七、日 期 開幕典禮:九十四年一月三日中午十二時。 (二)比賽日期:預賽─九十四年一月三日起至一月十二日止。 複賽─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一月二十九日止。 決賽─九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二月六日止。 八、地 點 (一)開幕典禮:台北市天母棒球場 比賽地點:台北市天母棒球場、台北縣立新莊棒球場、新竹市棒球場 九、資 格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九十三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聯賽硬式組」 之規定,且進入複決賽的二十支球隊(木棒組)均可以學校之名稱報名參賽。 (二)教練資格:各教練均須取得B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 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 (三)球員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九十三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聯賽」規定之 球員。 1. 凡具有該校學籍之在校生(以學生證為憑)。 2. 其他符合教育部棒球運動聯賽註冊報名資格為原則。 十、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預 賽:採分組循環賽制。 複 賽:採分組循環賽制。 決 賽:採交叉賽制。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一、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一)預 賽: 1. 採積分制: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每場之勝隊得二分,敗隊得0分,以積分多寡 排定名次。 2. 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1)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二隊以上時亦同) (2)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失分率較少者為先。 (3)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得分率較多者為先。 (4)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打擊率較多者為先。 (5)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註:因故被褫奪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均不予以計算。) (二)複 賽:    採積分制,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1)各組預賽第一名球隊得二分,預賽第二名球隊得0分。 (2)每場之勝隊得二分,敗隊得0分,以積分多寡排定名次。 (3)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含預賽成績) (4)三隊積分相同時,以三隊相互關係之場次,依下列順序處理: 1.以三隊相互關係之場次之總失分率較少者為先。 2.以三隊相互關係之場次之總得分率較多者為先。 3.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三)決 賽: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十二、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電話:02-27118128)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四名。 2. 球員:十八名(含隊長)。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本會備索),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 十三、領隊暨教練會議 (一)時間: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三)下午二時。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第一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 電話:02-27118128)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審查球員資格。 3.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 不得有異議。 十四、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五、比賽用球 採用大揚KY - 500型硬式棒球。 十六、獎 勵 (一)團體獎:冠、亞、季、殿四名,各頒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打擊獎僅計算至預賽結束,其餘均計算至決賽結束)。 1. 打擊獎:三名 2. 功勞獎:一名 3. 投手獎:一名 4. 打點獎:一名 5. 教練獎:一名 6. 全壘打獎:一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 者為先。)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打擊率高者為先,若打擊率亦同時,以打數 較少者為先。)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 點多者為先。) 十七、懲 戒 (一)為遵守教育部公佈之「高級中等學校球隊輔導管理要點」及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 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職棒有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 簽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 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八、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一小時前向記錄組報到並提出攻守名單,接受資格審查,如有延 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 隊五人入場練習(教練一人、投手三人及捕手一人)。 (二)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 除外)。 (三)採九局制比賽,投手受隔場限制(三局內(含)不受此限),投手每天至多可投九局 ,連續三場內投球總局數不得超過九局,並可採用DH制。 (四)兩隊得分比數,預賽為五局相差十分,七局相差七分,即截止比賽。複、決賽為七 局相差十分,即截止比賽。 (五)每場比賽時間預定為二小時三十分,請參賽球隊密切配合。 (六)參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 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 (七)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並須指導球員 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攻 隊負責撿拾。 (八)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順延 ,但賽滿五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 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球隊不得提出 異議。 (九)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三人),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 技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 (十)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 (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 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一分 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十一)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糾正警告。 (十二)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 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十三)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學生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 守名單內比賽(請在開賽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違者視同違 規球員,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四)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 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五)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18號) 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 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分別為28及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 號,違者不得出場。 (十六)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 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 (十七)報名表內之總教練、教練、選手須著球衣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事端。 (十八)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十九)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 ,並陳報有關單位嚴處。 (二十)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 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須戴安全 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得沒收該隊比 賽資格。 (廿一)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5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5秒內未投出,則計壞 球一個。 (廿二)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 。並於賽後臨走前,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廿三)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及裁 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十九、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