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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台北縣第四屆縣長盃全國高中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推展學生棒球運動,提升高中棒球技術水準,積極培養高中優秀選手, 銜接成棒競技水準。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台北縣政府 台北縣議會 四、承辦單位:台北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台北縣體育會 台北縣立板橋體育場 台北縣立新莊體育場 財團法人台北縣先嗇宮 三重市公所 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六、邀請隊數:預計邀請國內菁英隊伍20隊: 強恕中學 陽明高中 大理高中 秀峰高中 穀保家商 桃園農工 平鎮高中 臺中高農 西苑高中 義峰高中 東石高中 花蓮體中 仰德高中 大同高中 高苑工商 中道中學 美和中學 善化高中 臺東體中 三民高中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6年4月8日起至4月22日        預賽(一):4月 8日-4月12日        預賽(二):4月14日-4月18日        決 賽:4月20日-4月22日 八、比賽地點:台北縣新莊棒球場 台北縣重新棒球場 九、資  格:(一)球隊資格:需符合參加教育部「九十五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     聯賽木、鋁棒組」之規定。    (二)教練資格:教練至少需一名取得 B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 之認定需符合棒協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 (三)球員資格:1.年齡需為民國78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2.需符合參加教育部「九十五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 運動聯賽木、鋁棒組」規定之球員。 十、球隊報名:(一)日期:即日起至中華民國96年 3月31日(星期六)止。 (二)地點: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一二一號三樓) TEL:02-2773-5903 FAX:02-2778-8902 聯絡人:陳德華0932-789-119 (三)人數:隊職員4人(領隊1總教練1教練1管理1) 選手:18人(含隊長) (四)請各隊依報名格式製作光碟(解析度400×600)送交大會以利比賽大 銀幕及印製秩序冊使用。 十一、領隊會議:時間: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星期一)日下午2時 地點:新莊棒球場會議室 討論事項:(一)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二)審查球員資格 (三)公布賽程 (預賽賽程由大會排定)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 請各隊務必派員參加,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於會中之 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二、競賽制度:預賽:20隊分 4組,採分組循環賽制,每組取二隊晉級淘汰決賽。 決賽:淘汰決賽制。預賽分組第一名隊伍抽單號籤 第二名隊伍抽雙號籤 註:因雨或其他因素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必要時一天得 出賽兩場。 十三、競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Brett HF300 十五、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一)循環賽制時,比賽需分出勝負,必要時得採強迫取分賽制。 勝隊得 2分,敗隊得 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1) 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 (2) 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採淘汰強迫取分賽制,比賽需分出勝負, 以判定名次。 (二)採淘汰賽制時:比賽需分出勝負,必要時得採強迫取分賽制,以判定名次。 十六、獎勵:團體獎:冠、亞、季、殿各頒獎盃乙座,並提供等值之棒球用具。 獎勵金:冠軍新台幣 60,000元 亞軍新台幣 40,000元 季軍新台幣 30,000元 殿軍新台幣 20,000元 個人獎:打 擊 獎:三名   投 手 獎:一名 打 點 獎:一名   全壘打獎:一名 優秀選手獎:九名   大會M V P 獎:一名 總 教 練獎:一名   教 練 獎:一名 十七、大會提供:(一)台北縣板橋體育場宿舍或先嗇宮,供外縣市球隊免費住宿。 (二)路程超過五十公里以上球隊,視經費多寡酌予補助交通費。 十八、附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前一小時向大會記錄組報到,並提出攻守名單接受資格審查, 如有延誤者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 (二)各場比賽賽前守備練習時間為每隊 8分鐘,先攻隊伍先行守備練習。 (三)比賽採九局制,投手受隔場之限制。 1.三局內不受隔場限制。 2.四局以上時受隔場之限制。 3.投手每場最多投球局數為九局,採DH制。 (四)兩隊得分比數,五局相差七分,七局相差十分及截止比賽。 (五)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於三壘邊選手席。 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促請裁決時 不得有一名以上之教練同時在場,否則裁判可不予受理。 (六)因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賽滿五局以上之比賽即可裁定比賽。 (七)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三人),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 技術暫停一次,每場比賽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計教練技術暫停 一次,延長賽時每三局限一次。 (八)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更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 二次(含)則需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均 需更換投手,延長賽實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 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九)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學生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於攻守 名單中(含預備球員)違者視為違規球員,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賽。 (十)查驗對方球員資格,請於賽前提出攻守名單時提出,比賽開始後將不受理。 (十一)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由競賽工作人員 「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二)投手持球需於15秒內投球,此15秒之認定以裁判之判決為準,未於15秒內投 球則計壞球一個。 十八、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實施之。 -- ─╮─┴─ ╭╯╱ 就 是 愛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2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