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台北縣第四屆縣長盃全國高中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推展學生棒球運動,提升高中棒球技術水準,積極培養高中優秀選手,
銜接成棒競技水準。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台北縣政府
台北縣議會
四、承辦單位:台北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台北縣體育會
台北縣立板橋體育場
台北縣立新莊體育場
財團法人台北縣先嗇宮
三重市公所
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六、邀請隊數:預計邀請國內菁英隊伍20隊:
強恕中學 陽明高中 大理高中 秀峰高中 穀保家商 桃園農工
平鎮高中 臺中高農 西苑高中 義峰高中 東石高中 花蓮體中
仰德高中 大同高中 高苑工商 中道中學 美和中學 善化高中
臺東體中 三民高中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6年4月8日起至4月22日
預賽(一):4月 8日-4月12日
預賽(二):4月14日-4月18日
決 賽:4月20日-4月22日
八、比賽地點:台北縣新莊棒球場
台北縣重新棒球場
九、資 格:(一)球隊資格:需符合參加教育部「九十五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
聯賽木、鋁棒組」之規定。
(二)教練資格:教練至少需一名取得 B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
之認定需符合棒協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
(三)球員資格:1.年齡需為民國78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2.需符合參加教育部「九十五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
運動聯賽木、鋁棒組」規定之球員。
十、球隊報名:(一)日期:即日起至中華民國96年 3月31日(星期六)止。
(二)地點: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一二一號三樓)
TEL:02-2773-5903 FAX:02-2778-8902
聯絡人:陳德華0932-789-119
(三)人數:隊職員4人(領隊1總教練1教練1管理1)
選手:18人(含隊長)
(四)請各隊依報名格式製作光碟(解析度400×600)送交大會以利比賽大
銀幕及印製秩序冊使用。
十一、領隊會議:時間: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星期一)日下午2時
地點:新莊棒球場會議室
討論事項:(一)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二)審查球員資格
(三)公布賽程 (預賽賽程由大會排定)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
請各隊務必派員參加,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於會中之
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二、競賽制度:預賽:20隊分 4組,採分組循環賽制,每組取二隊晉級淘汰決賽。
決賽:淘汰決賽制。預賽分組第一名隊伍抽單號籤
第二名隊伍抽雙號籤
註:因雨或其他因素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必要時一天得
出賽兩場。
十三、競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Brett HF300
十五、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一)循環賽制時,比賽需分出勝負,必要時得採強迫取分賽制。
勝隊得 2分,敗隊得 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1) 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
(2) 三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採淘汰強迫取分賽制,比賽需分出勝負,
以判定名次。
(二)採淘汰賽制時:比賽需分出勝負,必要時得採強迫取分賽制,以判定名次。
十六、獎勵:團體獎:冠、亞、季、殿各頒獎盃乙座,並提供等值之棒球用具。
獎勵金:冠軍新台幣 60,000元
亞軍新台幣 40,000元
季軍新台幣 30,000元
殿軍新台幣 20,000元
個人獎:打 擊 獎:三名 投 手 獎:一名
打 點 獎:一名 全壘打獎:一名
優秀選手獎:九名 大會M V P 獎:一名
總 教 練獎:一名 教 練 獎:一名
十七、大會提供:(一)台北縣板橋體育場宿舍或先嗇宮,供外縣市球隊免費住宿。
(二)路程超過五十公里以上球隊,視經費多寡酌予補助交通費。
十八、附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前一小時向大會記錄組報到,並提出攻守名單接受資格審查,
如有延誤者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
(二)各場比賽賽前守備練習時間為每隊 8分鐘,先攻隊伍先行守備練習。
(三)比賽採九局制,投手受隔場之限制。
1.三局內不受隔場限制。
2.四局以上時受隔場之限制。
3.投手每場最多投球局數為九局,採DH制。
(四)兩隊得分比數,五局相差七分,七局相差十分及截止比賽。
(五)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於三壘邊選手席。
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促請裁決時
不得有一名以上之教練同時在場,否則裁判可不予受理。
(六)因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賽滿五局以上之比賽即可裁定比賽。
(七)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三人),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
技術暫停一次,每場比賽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計教練技術暫停
一次,延長賽時每三局限一次。
(八)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更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
二次(含)則需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均
需更換投手,延長賽實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
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九)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學生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於攻守
名單中(含預備球員)違者視為違規球員,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賽。
(十)查驗對方球員資格,請於賽前提出攻守名單時提出,比賽開始後將不受理。
(十一)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由競賽工作人員
「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二)投手持球需於15秒內投球,此15秒之認定以裁判之判決為準,未於15秒內投
球則計壞球一個。
十八、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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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是 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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