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宗 旨
配合國際棒球發展趨勢,加強推展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促進校園棒球競技運動風氣,
提昇基礎棒球技術水準,儲備國家優秀棒球人才。
貳、依 據
依據教育部93.8.31台體字第 0930114690 號函辦理。
參、組 織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
二、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簡稱學生棒聯)
三、協辦單位: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縣市體育場(管理所)、中華
民國棒球協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
會、各縣市學生棒球聯賽工作小組
四、指導委員會: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業務主管有關人員及棒球運動學者、專家組成。負
責學生棒球聯賽重大決策暨審議學生棒球聯賽重大違規及特殊因素球員
資格疑義或其他爭議案件等相關事宜。
五、技術委員小組:聘請資深棒球專家、裁判組成。負責聯賽期間有關競賽專業等事宜。
肆、競賽日期
自93年10月10日起至93年11月15日之間舉行。
伍、參加單位、組隊規定
一、凡臺灣地區境內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同等級之軍事學校,均需以單一學校
組隊報名參加比賽。
二、各校除組隊報名參加硬式鋁棒組比賽外,尚得另組隊報名參加硬式木棒組或準硬式球
組(準硬式組在93學年下學期舉行),每組每所學校以報名一隊為限,每校至多報名
三組。
陸、球員資格認定及規定
各學校代表隊球員之資格認定及規定,應符合下列各款:
一、年齡:七十四年八月一日(含)以後出生。
二、學籍:以九十三年九月一日(含)以前設籍於該學校者。
三、在校生:具有該校學籍之在校生球員。
四、球員每人限報名一隊,不得跨組、跨隊報名。註冊報名本硬式鋁棒組聯賽以後,在下
一學年之高中棒球聯賽,不得更換報名準硬式組;若擬更換為硬式木棒組部份,將俟
本學年高中硬式木棒組與鋁棒組聯賽舉行結束後研議。
五、球員若在國中、高中就讀期間,均未曾報名參加國中、高中學生棒球聯賽,首次報名
本學年之高中硬式鋁棒組聯賽時,得在下一學年之高中棒球聯賽報名時,申請更換報
名準硬式組,以後則不得再更換組別。
六、球員經註冊報名後,若擬轉換到其他學校,應取得原登記報名學校之離隊同意書並在
擬轉入學校之學籍設籍滿一年,始得報名參賽。
七、離隊同意書應由原登記報名的學校開具,並向學生棒聯申報,經核備後生效。
八、以上一年之計算以九月一日(含)為基準。
九、因重大特殊因素,致使球隊(員)不符學生棒球聯賽之球員資格規定時,得由球隊(
員)學校報請學生棒聯初審後,提送學生棒球聯賽指導委員會審議,並以指導委員會
之議決為最終判決。
柒、球隊報名
一、各校球員註冊報名,自即日起至93年09月30日下午五時前以網際網路報名方式連結學
生棒聯網站【www.ctsbf.org.tw】,登入並確定球隊職員、隊員人數及名單之報名手
續後(逾時不受理更換名單),印出一式兩份,經學校承辦及相關人員、校長簽章並
加蓋校印後,併同錄製球隊每位隊職員半身照片及一張球隊團體照片之光碟片,於10
月04日下午五時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學生棒聯,俾統一審查資格及印製有關競賽活
動資料,經審查無誤後,學生棒聯函寄一份名冊與照片,由承辦之縣市學生棒球聯賽
工作小組開始進行比賽事宜。
二、球隊登記報名,應以學校為單位。
三、報名比賽之球員至少12名,最多18名。報名後之球員,不得更換或遞補。每隊職員含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可兼教練)各一人。
捌、分區及競賽制度
一、預賽:
(一)參加球隊:臺灣地區境內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同等級之軍事學校組隊參
加鋁棒組比賽之球隊。
(二)分區概況:依據目前歷年報名參加高中棒球聯賽在各縣市(含直轄市)之分佈及球隊
數多寡等情況及學校、比賽場地之地理位置,成立四個分區,如下:(依據報名隊
數多寡,決定是否分區)
1.A區:台北市、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
2.B區:宜蘭縣、基隆市、台北縣、桃園縣。
3.C區: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
、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
4.D區: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
(三)比賽制度:採七局、DH制比賽。賽制依據報名隊數多寡決定,每場比賽均需分出勝
負,必要時得採強迫取分賽制(領隊或教練會議時公佈)。
(四)錄取名額:錄取優勝球隊12隊,參加決賽。
二、決賽:
(一)參加球隊:預賽錄取優勝球隊12隊。
(二)比賽制度:採排名賽制。
(三)錄取名額:錄取前6名,給予獎勵。
玖、競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公佈之棒球規則。
拾、比賽用球及球棒
比賽用球:採用BRETT HF850棒球。
球棒:依據國際棒球總會認定公佈之製造公司、廠牌之鋁質球棒。
拾壹、勝負名次判定及計分方法
一、循環賽制時,比賽必須分出勝負,必要時得採強迫取分賽制(領隊或教練會議時公佈
)。勝隊得2分,敗隊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
下列順序處理:
(一)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優先。
(二)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計算,所得之失分率較低者為優先。(失分率=總失分
數÷總守備局數)。
(三)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計算,所得之得分率較高者為優先。(得分率=總得分
數÷總攻擊局數)。
(註:因違規被沒收比賽之球隊之所有場次,不計算在上述總場次內)
(四)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二、排名賽制時,比賽需分出勝負。必要時得採強迫取分賽制(領隊或教練會議時公佈)
拾貳、競賽場地
一、以各縣市現有之標準棒球場為原則,預賽分區時,可依場地實際狀況制定球場特別規
則。
二、遇天雨,各主承辦單位應協商並妥善安排比賽場地,惟儘量不改期舉行為原則。
拾參、經費補助:
一、為鼓勵各校組訓棒球隊,各校報名參加本聯賽後,每隊補助組訓費新台幣一萬元。【
請學校專款專用於推動棒球運動需用,報名時並註明學校公庫帳戶號碼,俾便盡速辦
理匯款手續。】
二、參加預賽球隊:50公里(含)以內者,每隊每場補助新台幣一千元。超過50公里以上者
,每隊每場補助新台幣2,000元。
三、球隊參加全國賽時,核實補助來往交通費(以火車莒光號或公路汽車國光號票價為補
助標準)。
四、離島或偏遠地區學校球隊,核實補助往返交通費。
拾肆、獎 勵
一、獲決賽優勝球隊之學校,頒發獎勵金,其獎勵金額度為第一名頒給新台幣五萬元、第
二名頒給新台幣四萬元、第三名頒給新台幣三萬元、第四名頒給新台幣兩萬元、第五
名頒給新台幣一萬元、第六名頒給新台幣伍仟元。【請專款專用於推動棒球運動需用
,報名時並請註明學校公庫帳戶號碼,俾便盡速辦理匯款手續。】
二、獲決賽前六名優勝球隊之學校及隊職員,獲教育部頒發優勝獎(牌)狀。
三、獲決賽前六名優勝球隊之學校,於下學年度報名參加本聯賽時,獲得參加決賽之資格
。
四、參加本聯賽球隊之隊職員由學生棒聯發給參加證明書。
五、辦理本聯賽有功人員,依獎勵規定簽報敘獎。
拾伍、懲 處
一、球隊經正式報名後,不得棄權比賽,違者由學生棒聯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並
追繳補助款。
二、球隊如有不合規定之球員出賽,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
,其在循環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除取消該隊所獲之成績(名次)外,並由學生棒聯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三、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球員出賽,如有嚴重
違反運動員精神者,除取消該隊之與賽資格外,並由學生棒聯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議處。
四、學校球隊參加棒球聯賽期間,嚴禁學生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與國內、外職棒有
關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人員簽約(含經紀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之行為。若
有違反,經查屬實者,該校球隊相關人員除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外,並處該球
隊(含隊職員)禁賽一年之處分。
五、為維護學生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與規範或本規程相關
規定時,視情節之嚴重,處該球隊(含隊職員)禁賽一年以上之處分外,球隊失職人員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拾陸、申訴
一、比賽前:有關對於球員資格審查疑議問題。
二、比賽中:有關競賽進行中所發生之問題。
三、比賽後:有關判定疑慮之問題。
四、以上之申訴程序應由領隊或總教練提出,態度應誠懇謙和。比賽後之申訴應在該場比
賽結束半小時內,以書面由領隊或總教練簽章,連同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整,向學生
棒球聯賽現場技術委員小組提出。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作為承辦單位推
展學生棒球之用。
五、申訴以聯賽技術委員小組之判決為最後之判決。
拾柒、注意事項
一、各參賽學校球隊之隊職員應遵守中等學校運動代表隊管理之有關規定。
二、各隊應於比賽前一小時向大會記錄組報到,領取攻守名單表格,並於比賽前三十分鐘
提出攻守名單,若需查驗對方球員資格,應同時提出申請,如有球員資格疑議,應以
申訴方式提出,比賽開始後將不受理。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疑議時,在不影
響球賽進行原則下,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承辦學生棒球聯賽工作人員『拍照存
證』查核。
三、球隊出場比賽時,應將全隊球員之身分證及學生證集中保管,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
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違者視同違規球員,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
有關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四、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學生棒球聯賽之技術委員會議
審議判決,其判決即為最終判決。
五、球隊比賽時,球員可穿金屬棒球釘鞋。學校球隊服裝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18號
)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分別為28及
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違者不得出場。
六、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比賽與否須經承辦單位會同技術委員會商決定,各球隊不得
提出異議。比賽得視球場狀況,設置球場特別規則,並於領隊或教練會議時提出說明
。
七、參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一壘邊選手席;決賽則於賽前決定攻守。
各隊報名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對於己隊選手席方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
八、採7局制比賽,若兩隊得分比數,4局相差10分,5局(含)以上相差7分時,即截止比賽
。因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比賽滿4局以上,即可裁定比賽。
九、投手持球需於20秒內投球,未於20秒內投球時,則計壞球一個,20秒之認定,以裁判
之判決為準。
十、投手須受下列規定之限制(不受賽程或賽制變化影響):
(一)採七局制,投手每場至多可投七局。
(二)投手投球二局以內,不受隔場及隔天之限制。
(三)投手投球三局以內,受隔場限制。
(四)投手投球超過三局,受隔場及隔天之限制。
十一、比賽除暫停之需要,各隊之職員(領隊、總教練、管理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
席及一、三壘指導區。若球賽中發生爭議,促請裁判裁決時,以一名職員(領隊、
總教練、管理或教練)在場為限,否則裁判得不予受理。
十二、野手集會:守備時,每次野手集會不得超過三人,一局中只能集會一次,時間以一
分鐘為限。每場比賽以三次集會為限,第四次(含)以後之集會,每集會一次,則
計算暫停一次。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集會一次。
十三、暫停實施方式:
守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更換投手不計),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場第四次(含
)以後之暫停,每暫停一次,則需更換投手。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暫停一次。
攻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以後之暫停,
每暫停一次,視為守方時之暫停一次。
拾捌、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學生棒聯修訂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