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年王貞治盃全國青棒錦標賽競賽規程93.05.20修正
一、主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昇青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遴選優秀選手組成中華青棒代表隊,
代表我國參加2004年國際棒球總會(IBAF)第二十一屆世界青棒錦標賽。
二、依據
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3、3、5、體委競字第0930004014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台北縣政府教育局
新竹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五、承辦單位
台北市立體育場
台北縣立新莊體育場
新竹市立體育場
高雄市立體育場
台北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台北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新竹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高雄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台灣省各縣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
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七、日期
(一)比賽日期: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六月七日止。
(二)開幕典禮: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
八、地點
(一)比賽地點:台北市天母、台北縣立新莊、新竹市中正、高雄市立德棒球場
(二)開幕典禮:台北市天母棒球場
九、資格
(一)球隊資格:
1.註冊報名參加教育部「九十二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聯賽」之
球隊。
2.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賽)。
3.各縣市得組明星隊(聯隊)報名參賽。
(二)教練資格:
各球隊之教練至少須一名取得B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始能報名參賽(
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影本,
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各教練均須取得 B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始能報
名參賽)。
(三)球員資格:
1.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七十五年一月一日至七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出
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球員資格須符合教育部「九十二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聯賽」
或大專棒球運動聯賽競賽規程之規定。
3.其他符合教育部棒球運動聯賽註冊報名資格為原則。
十、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
(二)複賽:採分組循環賽制,由預賽中取各組前二名球隊參加。
(三)決賽:採交叉賽制,由複賽中取各組前二名球隊參加。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一、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一)預賽:
1.採積分制:每場之勝隊得二分,敗隊得○分,和局各得一分,以積分
多寡排定名次。
2.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順序處理:
A.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二隊以上時亦同)
B.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失分較少者為先。
C.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得分較多者為先。
D.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打擊率較多者為先。
E.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註:因故被褫奪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均不予以計算。)
(二)複、決賽: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十二、報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電話:02-27118128)
(三)名額:
1.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四名。
2.球員:十八名(含隊長)。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本會備索),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
辦理報名。
(五)費用:報名費新台幣參仟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視同無
報名),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支票抬頭請
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三、領隊暨教練會議
(一)時間: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三)下午二時。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第一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 電話:02-27118128)
(三)會議內容:
1.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
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四、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五、比賽用球
採用大揚KY - 800型硬式棒球。
十六、獎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殿四名,各頒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打擊獎僅計算至預賽結束,其餘均計算至決賽
結束)。
1. 打擊獎:三名
2. 功勞獎:一名
3. 投手獎:一名
4. 打點獎:一名
5. 全壘打獎:一名
6. 教練獎:一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
者為先。)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打擊率高者為先,若打擊率亦同時,以打數
較少者為先。)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
點多者為先。)
十七、選拔
(一)本會組成IBAF青棒代表隊選訓委員會,負責敦聘代表隊之相關職員 (含
領隊、教練),並輔導教練團執行代表隊選、訓、賽事宜。
(二)代表隊教練團由執行教練一名、教練三名共同組成,執行教練由本次比賽
之冠軍球隊總教練擔任之,亞軍球隊總教練為教練團當然成員之一,另選
訓委員會得指派一名,執行教練亦可指派一名,惟須經選訓委員會同意後
任命之。
註﹕冠軍隊總教練因故無法擔任代表隊執行教練時,則由亞軍隊總教練遞補之,
若再因故無法擔任時則由選訓委員會指派之。
(三)選手之產生,由冠、亞軍球隊總教練依下列原則選拔,陳請選訓委員核定
後正式組成。
1.依據守備位置支配比:投手12-14名、捕手4-6名、內野 10-12名、外
野手8-10名,選拔最優之選手組成藍、白培訓隊。(每隊人數18名,
總計不得超過36名)
2.冠軍隊不得超過 9名,第二名(含)以後應依名次遞減名額,且依排
名在後者之名額不得超過在前者之原則處理。
(註:未進入決賽球隊中若有表現特優之選手,可不依名次之限制入選培訓隊,
但以8名為限。)
(四)中華青棒代表隊由藍、白兩隊經五埸對抗賽後產生,教練團應依據守備位
置支配比:投手6-7名、捕手2-3名、內野5-6名、外野手4-5名,選拔18名
最優之選手,陳請選訓委員核定後正式組成。
(五)為使培訓隊選手均能有表現機會,選訓委員特訂定藍、白對抗賽之特殊規
則,以作為選拔代表隊的參考依據:
1.採九局制比賽,投手受隔場限制(三局內不受此限),投球局數在四局
(含)以上須隔一場,三場內投球總局數不得超過九局,始能再下場投
球(只要投過一球,則視同投過該局)。
2.打者選拔標準:每一打者五場10打席。
(六)凡已獲得代表隊之隊職員均不得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選拔賽。
十八、懲戒
(一)為遵守教育部公佈之「高級中等學校球隊輔導管理要點」及維護球員清新
、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職棒有關單
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簽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
,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
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九、附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四十分鐘前向記錄組報到,三十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
接受資格審查,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
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五人入場練習(教練一人、投手三人及
捕手一人)。
(二)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
會認定者除外)。
(三)採九局制比賽,投手受隔場限制(三局內不受此限),投球局數在四局(含)
以上須隔一場,三場內投球總局數不得超過九局,始能再下場投球 (只要
投過一球,則視同投過該局),並可採用DH制。
(四)兩隊得分比數,預賽為五局相差十分,七局相差七分,即截止比賽。複、
決賽為七局相差十分,即截止比賽。
(五)每場比賽時間預定為二小時三十分,請參賽球隊密切配合。
(六)參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 (左邊) 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
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
(七)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並須
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
責,本壘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
(八)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
賽程順延,但賽滿五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
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
商後執行,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九)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三人),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
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
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
(十)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
,第二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四次(含)暫
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
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
練技術暫停一次。
(十一)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糾正
警告。
(十二)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
身攻擊,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十三)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
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請在開賽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
理),違者視同違規球員,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有
關單位議處。
(十四)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
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五)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 (1~18號)之球衣比賽。隊長球
衣號碼為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分別為28及29號,總
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違者不得出場。
(十六)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
樣式、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
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十七)報名表內之總教練、教練、選手須著球衣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
事端。
(十八)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十九)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
賽資格外,並陳報有關單位嚴處。
(二十)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
),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 (若
為球員)均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
任何乙項,大會得沒收該隊比賽資格。
(廿一)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5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5秒內未投出
,則計壞球一個。
(廿二)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
踐踏草皮。並於賽後臨走前,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廿三)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
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二十、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