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屆台灣盃高中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教育部98.10.19台體(一)字第0980179990號函核備
一、主 旨:推展學生棒球運動,提升高中棒球技術水準,積極培養高中優秀選手,銜
續高中棒球運動聯賽,爭取高中棒球運動最高賽會榮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四、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運動總會
五、參賽資格:
會外賽:限參加98學年度高中棒球硬式木棒組聯賽前12名以外之學校球隊參加。
會內賽:1.獲得98學年度高中棒球木棒組聯賽前12名學校球隊。
2.獲得會外賽前4名學校。
球員資格:除參加98學年度高中棒球硬式木棒組聯賽之參賽球員外,尚可自該校參加
98學年度高中棒球鋁棒組聯賽之優秀球員中遴選參加。
六、比賽日期:會外賽:99年2月26日至3月4日之間舉行。
會內賽:99年3月8日至3月14日之間舉行。
七、比賽地點:桃園縣棒球場
八、球隊報名:
(一)報名:即日起至99年1月29日(五)晚上12時截止(逾時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台北市10405中山區松江路131號3樓)
TEL:02-2503-4075 FAX:02-2506-9004。
(三)人數:隊職員4人(領隊、總教練、教練或管理)、選手20人(含隊長)。
(四)具參賽資格之學校均可報名,並依照學生棒聯之網路報名方式(同木棒組)辦理,若
資料不齊全或逾時者,視同棄權。
九、總教練會議:
(一)時間:99年2月8日(一)下午2時。
(二)地點: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會議室(台北市仁愛路3段141號12樓)。
(三)會議事項:說明有關台灣盃競賽規程、附則、賽程抽籤等相關規定,請各隊總教練務
必出席,未出席者對於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議,且不得報名參加本比賽。
十、競賽制度:會外賽視報名隊數決定之;會內賽採單敗淘汰賽制。
十一、競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公佈之棒球規則。
十二、比賽用球及球棒:學生棒聯認可之比賽用球,國際棒總及學生棒聯認可之【純木質
】球棒。
十三、參加比賽期間之學校球隊隊職員或擔任裁判等工作人員,由主辦單位覈實辦理運動
意外傷害保險。
十四、獎勵:
(一)團體獎:冠、亞、季、殿軍各頒獎盃乙座。
(二)獎勵金:冠軍新台幣500,000元;亞軍新台幣250,000元;季軍新台幣200,000元。
專款應專用於推展學生棒球運動及購置棒球器材之費用。
(三)個人獎:最佳教練獎1名、投手獎1名、打擊獎1名、全壘打獎1名、最佳九人獎,每名
獎狀乙面、獎學金新台幣5,000元(個人獎項之頒發,除全壘打獎外,其餘
以進入前4名球隊成績為計算標準)。
十五、教育部補助:往返交通費(汽車客運國光號或火車莒光號票價為計算標準)及每隊
每場比賽膳雜補助費新台幣3,000元。
十六、懲 處
(一)球隊違規:
1.球隊在該場比賽開賽時,需有教練或球隊職員到場方可比賽;若逾規則規定之比賽時間
仍未到者,則由該場比賽執法裁判沒收該場比賽。
2.被判定棄權之球隊,取消其未賽之賽程,且在循環賽中已賽之結果不予計算,相關球隊
得失分亦一併不予計算。
3.球隊一經報名,除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等因素外,不得棄權;違反時,停止該球隊學
校參加本聯賽比賽一年。
4.球隊如有不符合報名資格或比賽相關規定之球員出賽時,一經發現或經檢舉屬實者,則
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名次),並追繳回所領之補助及獎勵,且停止該球隊學校參加
本聯賽比賽一年。
5.若違反(三)、(四)規定時,除各該懲處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之。
6.以上各項之「一年」,係以學年度計。
(二)球隊隊員違規:
1.參加運動競賽時,應受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作業相關規定管理,不得服用運動禁藥
或其他違禁品。
2.不得發生互毆、毆打、干擾比賽、辱罵裁判或賽會工作人員之情事;若有違反情事發生
,除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外,並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處一年以下禁賽;如再次違反
時,則處二年禁賽;如屬聚眾之行為時,則處三年禁賽。
3.若違反(一)、(二)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不予核發參賽、成績證明外,並
函送各校依校規處分之。
4.在校就學期間,學生球員不得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等單位或
人員,簽訂任何(含商業或金錢交易)契約等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處該球員
禁賽3學年。
5.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三)球隊職員違規:
1.指導隊員比賽,違反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作業相關規定者,處終身禁賽。
2.毆打、侮辱裁判時,取消其個人參賽資格,並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賽
。若為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終身禁賽。
3.指導隊員發生不當管教行為時,視情節輕重,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賽。
4.故意干擾比賽,係屬累犯或情節嚴重者,處二年禁賽,並取消該校球隊繼續參賽資格。
5.若違反(一)至(四)規定時,除取消成績(名次)外,並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行政
處分之。
6.指導學生在校就學期間,發生學生球員與國內、外職業棒球或業餘棒球團體或經紀公司
等單位或人員,簽訂任何(含商業或金錢交易)契約行為等情事,經查屬實者,視為督
導不週,處該球隊職員禁賽二年。
7.以上各項之「一年」、「二年」、「三年」係以學年度計。
十七、申 訴
(一)有關球員資格問題,應於賽前或事實發生時由總教練於規定之時間、方式、程序提出
。
(二)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依據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則應
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方式由總教練簽章併同保證金新臺幣 1萬元整,
向現場審判技術委員提出;未依規定時間、方式、程序提出或以口頭方式提出時,不
予受理。如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其保證金沒收,充做為聯賽經費。
(三)有關聯賽之競賽爭議或違規等事項,由聯賽審判技術委員會審議處分之。
(四)經聯賽審判委員會審議處罰後,對其處分有異議時,得於收到處罰通知之翌日起10日
內,以書面方式向學生棒球聯賽主辦單位提出再申訴。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審
議,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議決為最終判決。
(五)球隊或球員因重大特殊因素造成資格不合規定時,應由學校以書面向學生棒聯提出申
訴。提聯賽紀律委員會召開申訴會議審議,並以聯賽紀律委員會審議之議決為最終判
決。
十八、注意事項
(一)各參賽學校球隊除應遵守國家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作業相關規定,不得服用運動禁藥
或其他違禁品外,並遵守聯賽競賽規程與各校運動代表隊管理有關規定。本賽將實施
運動禁藥檢測,前4名球隊將在比賽前,依據運動藥檢法定程序,每隊抽驗1人。請各
隊教練對球員加強宣導禁藥相關知識,並轉知球員隨身攜帶奧會印發之運動禁藥禁用
清單小冊,若須看醫生服藥時,提示醫生運動員不能服禁藥清單。
(二)球隊應於比賽前一小時內向大會記錄組報到,並領取攻守名單表格,比賽前30分鐘,
提出攻守名單(打擊順序表)。若需查驗對方球員資格,應同時提出申請。比賽中,
如對球員資格疑義,應以申訴方式提出。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疑義時,在不
影響球賽進行原則下,對於有疑義之球員,得透過承辦學生棒球聯賽工作人員『拍照
存證』查核。
(三)球隊應將全隊球員之選手證集中保管,以備查驗,未帶選手證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
守名單內比賽,於賽前列隊時由雙方球員互相核對身份,比賽中若要查驗對方身分時
需以申訴方式提出,冒名頂替經查屬實者,除沒收該隊往後所有比賽外,並取消已賽
成績,其他違規事項依競賽規程相關規定懲處。
(四)球隊比賽時,應穿著學校球隊整齊服裝、號碼清晰之球衣,胸前須有參賽學校校名,
校名左下方須有小球衣號碼,背後需有明顯球衣號碼,縣市名稱字體不宜大於校名,
可穿金屬棒球釘鞋。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教練分別為28號及29號,球員為 1號至
18號,隊長為10號,註冊報名後即不得更改。攻守名單填寫錯誤者,判總教練離場。
(五)為鼓勵企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熱心參與學生棒球運動,協助學校推動棒球運
動及尊重學生棒球運動之教育意義與價值,聯賽比賽期間,同意學校在比賽服裝之【
運動上衣左袖處】,標示贊助者之識別標誌乙面,標誌總面積不得超過72平方公分(
72),其他比賽服裝或比賽護具位置不得標示,否則應以黏貼方式遮蓋不露出或摘拆
標誌。
(六)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學生棒球聯賽之審判技術委員會
審議,其議決即為最終判決。
(七)如遇風雨影響比賽進行,由承辦單位學生棒聯會同臨場審判委員依實際情況考量決定
比賽與否,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八)先守之隊伍,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先攻之隊伍則在一壘邊選手席;決賽則於賽前擲銅
板決定攻守順序。球隊註冊報名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其他未註冊報名人員請總
教練勸離,對於在己隊選手席方之啦啦隊,全隊隊職員,應負有不滋事之責任。隊職
員不得離開選手席為球員加油或指導或滋事干擾比賽。
(九)採9局制比賽,若兩隊得分比數,5局相差10分,7局(含)以上相差7分時,即截止比賽
。因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比賽滿5局以上,即裁定比賽。
(十)投手持球需於15秒內投球,未於15秒內投球時,則計壞球一個,15秒之認定,以裁判
之判決為準。
(十一)投手不因賽程或賽制而影響,須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1.採9局制,投手每場最多可投9局。
2.投手投球3局以內(含),不受隔場限制;投球4局以上(含),受隔場限制。
3.投手投3局,下一場僅可再投6局(即在不受隔場限制下,接連二場之比賽,最多只能投
9局)。
4.自下(四)屆起開始辦理措施:投手在一場比賽中,投球數超過 100球(不含)時,受
隔2場限制。
5.當投手被替補,脫離投手職務後擔任野手,則該投手得再擔任投手一次。當同一局投手
被替補成為野手後,再回任投手時,其投手投球局數,以一局計算之。
(十二)比賽除暫停之需要,各隊之職員(領隊、總教練、管理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
席及一、三壘指導區。若球賽中發生爭議,促請裁判裁決時,以一名職員(領隊、
總教練、管理或教練)在場為限,否則裁判得不予受理。
(十三)野手集會:守備時,每次野手集會不得超過三人,一局中只能集會一次,時間以一
分鐘為限。每場比賽以三次集會為限,第四次(含)以後之集會,每集會一次,則
計算暫停一次。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集會一次。
(十五)暫停實施方式:
守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更換投手不計),第二次之暫停需更換投手,每次時
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場第四次(含)以後之暫停,每暫停一次,則需更換投手。若
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暫停一次。
攻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以後之
暫停,每暫停一次,視為守方時之暫停一次。
十九、比賽公約
(一)參賽之球隊隊職員於比賽期間,嚴禁於比賽大會、休息室、球場等範圍內吸煙、嚼檳
榔、喝酒及其他可能構成負面教育之不當行為,違者由主辦單位或裁判逐出球場。
(二)比賽中隊職員不得對裁判及對方教練、球員、家長及觀眾言語侮辱或毆打,違反者勒
令退場。
(三)參賽隊伍需攜帶校旗並著統一球衣參與開、閉幕典禮及所有比賽。
(四)球隊教練應要求球員充分發揮良好運動精神,比賽時攻守互換時,球員均應跑步出場
,守方並須將球置放於投手板上,不得任意丟放或交於裁判。
(五)各隊應重視球隊品德及生活教育,要求隊職員尊重校旗、重視禮貌、發揮體育精神,
並嚴禁隊職員於比賽場地或學校範圍內遊蕩、喧嘩,以維球場及學校週遭之安寧,避
免影響提供場地學校學生上課與活動。
二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學生棒聯修訂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