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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王貞治盃全國青棒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昇青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選拔冠軍球隊,代表我國參加2011年美國小馬聯 盟(PONY)帕馬級(17-18歲組)世界盃青棒錦標賽。 二、依 據 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0年3月4日體委競字第1000005452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嘉義市政府 五、承辦單位 嘉義市立體育場 六、協辦單位 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 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各縣市體育(總)會棒球委員(協)會 七、日 期 100年6月16日起至22日止。 八、地 點 嘉義市立棒球場 九、資 格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99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 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2. 各縣市聯賽或選拔賽(惟球員亦應符合聯賽資格)參賽之學校隊伍,應至少二隊(含) 以上,始能報名參賽。 3. 凡參賽之學校球隊應於100年 2月25日(含)以前向本會辦妥註冊手續(繳交加盟會費 每隊新台幣1600元整)。 (二)教練資格:各教練均須取得B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 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 (三)球員資格: 1. 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81年8月1日至83年4月30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 須符合參加教育部「99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3. 可全為18歲球員,或全為17歲球員,或17歲與18歲混合組成。 4. 不得組明星聯隊參賽,惟組成之母隊報名球員人數低於15名 (含)時,可於同縣市之其 他球隊中遴選至多3名球員加入。 十、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 採雙敗(分組)淘汰制。 (二)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三) 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7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8局)起採用新規定。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8局)開始時將跑者與打者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中一個 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打者,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者、2棒為一壘跑者 。(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第9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8局的打序,如第8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打者為第8棒,第9局的 打者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者為第7棒,一壘跑者為第8棒。第10局延續第 9局的打 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一、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100年6月3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4樓 電話:02-25072688) (三)名額: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4名。 2. 球員:18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報名表可至本會官方網站 www.ctba.org.tw下載 ,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ctba@ctba.org.tw),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 本會辦理報名。   (五)費用:報名費新台幣3000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視同無報名), 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支票抬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 球協會》 十二、教練會議 (一)時間:100年6月10日(星期五)下午2時。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5樓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2段238號4樓 電話:02-25072688)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審查球員資格。 3.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 不得有異議。 十三、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及球棒 採用大揚KY-500型硬式棒球及本會認定合格之比賽用木棒。 十五、獎 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3名,各頒獎盃乙座,另將4至8名成績排定,惟如遇戰績相同將依序以 1.勝負關係2.失分率(總失分÷總守備局數)3.得分率(總得分÷總攻擊局數) 4.並列方式排定名次。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四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1名 2. 打點獎:1名 3. 投手獎:1名 4. 最有價值球員獎:1名 5. 全壘打獎:1名 6. 教練獎:1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打擊率高者為先,若打擊率亦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 先。)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 先。) 十六、選 拔 (一)獲本錦標賽之冠軍球隊,得代表我國參加2011年美國小馬聯盟(PONY)帕馬級(17- 18歲組)世界盃青棒錦標賽。 (二)凡已獲得或放棄代表權之隊職員均不得再參加當年本會所舉辦之選拔賽。 十七、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職棒 有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簽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若有違反經查屬實者, 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八、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40分鐘前向記錄組報到,30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接受資格審查 ,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五局後容 許次場球隊5人入場練習(教練1人、投手3人及捕手1人)。 (二)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 除外)。 (三)採七局制比賽,並可採用DH制,投手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一曆日係指凌晨零時 一分至午夜零時】 1.一日比賽中投手不得投球超過 105球,但面對同一打席時,則可投至完成結果,同時必 須強制脫離投手職務。 2.投手不可於連續 2場比賽中上場投球,若前ㄧ場投球數少於一日中35球內(含)則不受 此限。 3.一日中投球數為61球(含)以上者,必須休息2曆日及1場比賽。 4.一日中投球數為36-60球者,必須休息1曆日及1場比賽。 5.投手於比賽中投出41球(含)以上者,不得於同一日再擔任捕手。 (四)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五)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 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如有違規將嚴重議處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六)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並須指導球員 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攻 隊負責撿拾。 (七)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順延 ,但賽滿四局得裁定比賽。途中因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 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球隊不得提 出異議。 (八)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時間以 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 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三 局限一次。 (九)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 1分鐘為限,第二次 (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可擔任其他守備位置)。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 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 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十)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若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審可 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十一)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 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十二)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球隊不得使用對講機或行動電話與場上任何人員聯絡 ,包括選手席、牛棚及球場上之任何人員。 (十三)教練應攜帶教練證正本以備查驗;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身分證 (未參加聯賽 之合法球員另須攜帶學生證) 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 名單內比賽(請在開賽前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違者視同違 規球員,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四)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 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五)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18號) 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 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為28~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 並應填寫在攻守名單上,違者不得出場。 (十六)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 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 (十七)報名表內之之總教練、教練、選手須著球衣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事端。 (十八)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十九)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 ,並陳報有關單位嚴處。 (二十)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 球一個。 (廿一)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預備 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須戴安全 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將警告 1次, 第2次得將總教練驅逐出場。 (廿二)球場內嚴禁教練及球員抽菸、嚼檳榔、嚼菸草及啃食瓜子,違者將驅逐出場。 (廿三)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草皮 。並於賽後10分鐘內將選手席收拾整齊且離開,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廿四)比賽場地: 1. 投捕距離:18.44公尺。 2. 壘間距離:27.43公尺。 3. 二壘至本壘距離:38.795公尺。 4. 全壘打距離:兩側91.44公尺、中間106.68公尺,或現有球場。 (廿五)列於最先出賽名單中的球員(先發球員),被替補球員替換後,以原來之打擊順 序,可再出場比賽一次,並可就任何守備位置,唯須符合下列各條件: 1. 替補球員完成一人次擊球(代打),或完成守備一人次。 2. 僅允許被登記在最先出賽名單中之球員(先發球員),才可再出場比賽。 (廿六)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及裁 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十九、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