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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 旨:推展學生棒球運動,提升高中棒球技術水準,積極培養高中優秀選手,銜 接成棒競技水準。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三、主辦單位:台北縣政府 台北縣體育會 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四、承辦單位:台北縣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台北縣立板橋體育場 台北縣立新莊體育場 財團法人台北縣先嗇宮 三重市公所 六、邀請隊數:預計邀請國內菁英隊伍十六隊: 穀保家商 義峰高中 東石高中 桃園農工 西苑高中 花蓮體中 中道中學 平鎮高中 華興中學 秀峰高中 高苑商工 台東體中 台中高農 嘉義高工 美和中學 台東農工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 八、比賽地點:台北縣新莊棒球場 台北縣重新棒球場 九、資 格:(一)球隊資格:需符合參加教育部「九十三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 聯賽木、鋁棒組」之規定。 (二)教練資格:教練至少需一名取得 B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 認定需符合棒協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 (三)球員資格:1.年齡需為民國76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2.需符合參加教育部「九十三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 動聯賽木、鋁棒組」規定之球員。 十、球隊報名:(一)日期: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星期二)止。 (二)地點: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台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一二一號三樓) TEL:02-2773-5903 FAX:02-2778-8902 聯絡人:陳德華0932-789-119 (三)人數:隊職員4人(領隊1總教練1教練1管理1) 選手:18人(含隊長) (四)請各隊依報名格式製作光碟(解析度400×600)送交大會以利比賽大銀 幕及印製秩序冊使用。 十一、領隊會議: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星期五)日下午三時 地點:台北縣新莊棒球場會議室 討論事項:(一)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二)審查球員資格 (三)公布賽程 (預賽賽程由大會排定)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請各隊務必派 員參加,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於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有異 議。 十二、競賽制度:預賽:採分組循環賽制。 決賽:採淘汰賽制。 註:因雨或其他因素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必要時一天得出賽 兩場。 十三、競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依據棒協規定全面使用木棒)合格木棒規格廠牌 (如附件) 。 十四、比賽用球: 十五、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一)循環賽制:1.採積分制,每場均需賽至分出勝負為止,勝隊得二分,敗隊 O分,以積 分多寡排定名次。 2.因積分相同無法產生名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1)二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 (2)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失分率較少者為先。 (3)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得分率較多者為先。 (4)以該分組循環賽中之總場次之總打擊率較高者為先。 註:因故被遞奪比賽之球隊,其已賽之成績均不予計算。 (二)淘汰決賽:每場均需賽至分出勝負為止。 十六、獎勵:團體獎:冠、亞、季、殿各頒獎盃乙座。 獎勵金:冠軍新台幣肆萬元 亞軍新台幣參萬元 季軍新台幣貳萬元 殿軍新台幣壹萬元 個人獎:打 擊 獎:三名 投 手 獎:一名 打 點 獎:一名 全壘打獎:一名 優秀選手獎:九名 大會M V P 獎:一名 總 教 練獎:一名 教 練 獎:一名 十七、大會提供:(一)台北縣板橋體育場宿舍或先嗇宮,供外縣市球隊免費住宿。 (二)路程超過五十公里以上球隊,視經費多寡補助交通費。 十八、附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前一小時向大會記錄組報到,並提出攻守名單接受資格審查,如有延誤 者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 (二)各場比賽賽前守備練習時間為每隊8分鐘,先攻隊伍先行守備練習。 (三)比賽採九局制,投手受隔場之限制。 1. 二局內不受隔場限制。 2. 三局以上時受隔場之限制。 3. 投手每場最多投球局數為九局,採DH制。 (四)兩隊得分比數,五局相差七分,七局相差十分及截止比賽。 (五)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於三壘邊選手席。 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促請裁決時不得有 一名以上之教練同時在場,否則裁判可不予受理。 (六)因雨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賽滿五局以上之比賽即可裁定比賽。 (七)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三人) ,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 (含)計教練技術 暫停一次,每場比賽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 賽時每三局限一次。 (八)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更換投手不計) ,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 含)則需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 ,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每次均需更換投手 ,延長賽實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 局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九)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學生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於攻守名單中 (含預備球員)違者視為違規球員,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賽。 (十)查驗對方球員資格,請於賽前提出攻守名單時提出,比賽開始後將不受理。 (十一)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由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 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二)投手持球需於15秒內投球,此15秒之認定以裁判之判決為準,未於15秒內投球則計 壞球一個。 十八、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