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超級盃全國青棒爭霸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
(一) 為配合行政院推動振興棒球計畫。
(二) 發展全民棒球運動,提高棒球技術水準。
(三) 加強推展青棒運動,積極培養未來國家隊人才。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新北市體育處
四、協辦單位:緯來電視網
五、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100年2月24日至27日止
(二)地點:新北市立新莊棒球場
六、參加球隊:2011年台灣青棒精英大賽前八名球隊。
(穀保家商、平鎮高中、西苑高中、南英商工、三民高中、
三信家商、美和高中、成功商水)
七、資 格
(一)教練資格:各教練均須取得B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
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 (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
)。
(二)球員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99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棒球運動聯賽」規定之球員
。
1.凡具有該校學籍之在校生(以學生證為憑)。
2.其他符合教育部棒球運動聯賽註冊報名資格為原則。
八、比賽方式:
一、單敗淘汰賽。
二、採突破僵局制:
1. 在正規局數(9局)結束後仍無法分出勝負時,進入延長賽(第10局)起採用新規定。
2. 攻方從無人出局一、二壘有人開始進攻。
3. 雙方教練在延長賽(第10局) 開始時將跑壘員與擊球員名單交給主審,教練可任選其
中一個棒次作為本局首位擊球員,如選擇本局從第3棒進攻,則1棒為二壘跑壘員、2棒
為一壘跑壘員。(註:棒次經提交後不得更改)
4. 第11局之後將繼續延用第10局的打序,如第10局結束時的最後一名擊球員為第8棒,第
11局的擊球員將從第9棒開始,而二壘跑壘員為第7棒,一壘跑壘員為第8棒。第12局延
續第11局的打序,以後每局亦同。
★其餘任何的代跑或代打將按照既有的規定進行。
九、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100年2月10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2段238號4樓;電話:02-27118128)
(三)名額: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4名。
2. 球員:18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5名)。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報名表可至本會官方網站www.ctba.org.tw下載
,繕打製作完成後請寄至本會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以掛號郵寄或
親自向本會辦理報名。
十、教練會議:
(一)時間:100年2月15日(星期二)下午2時。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5樓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2段238號4樓 電話:02-2507-2688)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審查球員資格。
3.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
不得有異議。
十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二、比賽用球:採KY-500型硬式棒球。
十三、獎 勵:
團體獎:冠軍球隊各頒發獎盃乙座及獎勵金新台幣20萬元整。
亞軍球隊各頒發獎盃乙座及獎勵金新台幣10萬元整。
季軍球隊(二隊)獎勵金新台幣5萬元整。
個人獎:全球人壽MVP獎1名
全球人壽教練獎1名
十四、附 則:
(一)各隊請於比賽預定時間 1小時前向大會提出攻守名單。每日第一場賽前大會得給予
兩隊平均時間賽前練習。
(二)賽前30分鐘開始守備練習,主隊先客隊後兩隊各10分鐘。
(三)兩隊得分比數,7局相差10分時,即截止比賽。
(四)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主隊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
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比賽結束後,球隊必須於10分鐘內離開選手席,
以利下一場比賽之球隊進駐。
(五)採9局制比賽,守備時1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
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4次(含)暫停時,則
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
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六)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時間以 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
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三
局限一次。
(七)教練進場是否叫暫停,以教練之意圖為判定標準;若非叫暫停,經主審裁判員制止
1次,第2次即計暫停1次。
(八)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
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九)每局投手暖身投球,至多不得超過5個球。
(十)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2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
一個。
(十一)同一局中,投手被替換當野手時,可再回來擔任投手乙次。
(十二)球隊於比賽期間,如有嚴重違背運動精神行為者,將提報本會技術委員會議處。
(十三)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
,並依本會最新公佈之「球隊及球員管理實施辦法」議處。
十五、補助辦法:參賽球隊出場費依比賽場次補助各隊每場次新台幣 5,000元,另補助每
隊一次來回交通費,補助標準如下:
(一)宜蘭、新竹:補助一次來回交通費10,000元。
(二)苗栗、台中、彰化、南投:補助一次來回交通費15,000元。
(三)雲林、嘉義:補助一次來回交通費18,000元。
(四)台南、花蓮:補助一次來回交通費20,000元。
(五)高雄、屏東、台東:補助一次來回交通費23,000元。
(六)台北市、新北市、桃園:補助一次來回交通費3,000元。
十六、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