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二屆臺中市葫蘆墩主委盃全國青少棒錦標賽競賽規則
一、序 言:
葫蘆墩原為豐原區舊地名,在六○年代豐原地區成立多支的少棒隊,但由於時代的變遷,
現今僅存一支少棒隊及一隊青少棒,在早期及近期豐原地區也培育不少棒球明星,如全壘
打王林仲秋、職棒明星球員劉芙豪等人,在去年熱愛棒球的新任主任委員劉瑞銓有感於此
,特地在暑假期間舉辦全國性的青少棒錦標賽,希望能夠帶動豐原地區棒球運動風氣,重
回往日的盛況。
二、主 旨:
提升青少年棒球技術水準與交流,帶動臺中市及豐原地區棒球風氣,廣植棒球運動人口。
三、指導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臺中市體育總會、臺中市棒球委員會、
豐原區公所、豐原區體育會。
四、主管單位:臺中市政府
五、主辦單位:臺中市豐原區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臺中市議員陳清龍服務處、臺中市議員羅永珍服務處、臺中市繁榮葫蘆墩促進會、臺中市
慢速壘球委員會、豐原區慢速壘球委員會、后里區慢速壘球委員會、臺中市豐陽國中、豐
原慈濟宮、財團法人粘得紀念教育基金會。
七、競賽日期:100年7月18日至100年7月23日共6天。
八、競賽地點:臺中市九二一震災紀念球場〈甲、乙場地〉、台中市萬壽棒球場
九、開幕時間:100年7月18日下午16時整開幕典禮請各隊參加。〈甲場地〉
十、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100年6月20日止請以電子檔到豐原區棒球委員會
總幹事蕭肇宗信箱:jaut.zung@gmail.com。
十一、球員資格:85年9月1日以後出生者。
十二、聯絡人:蕭肇宗 0921-637577 宋智仁 0952-912382
十三、報名人數:至少12名最多18名、隊職員4名。
十四、領隊及賽程抽籤會議:
1.時間:100年6月22日(星期三)下午二點整舉行。
2.地點:臺中市豐田國小 (台中市豐原區田心路二段290號)
中山高→豐原交流道下→左轉中正路 (往豐原市區)→右轉豐原大道一段→過崇德路→高架橋→約500公尺(左側豐田國小)
不便來參加隊伍由大會代抽後不得異議。
十五、獎 勵:
設冠軍、亞軍、季軍、殿軍團體獎盃。
個人獎項:教練獎一名、投手獎一名、打擊獎前三名、美技獎一名
全壘打獎一名〈以上獎項從八強計算〉。
單場MVP(十二強計算)
十六、經費:食宿、交通請參賽隊伍自理。
十七、参賽名額:16-24隊
十八、由於大會經費有限,請各隊應確實為球員等投保意外險。
十九、比賽方式與制度:
預賽:分組循環取前二名。
決賽:單淘汰。
二十、申訴管道:此項比賽以球技交流為主、請各位教練無須過度反應以免傷和氣、裁判
會以公平方式判決。
二十一、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二十二、注意事項
(一)、各隊應於比賽前一小時向大會記錄組報到,提出攻守名單,若需查驗對方球員資格
,應同時提出申請,比賽開始後將不受理。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
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在不影響球賽進行原則下,得透過承辦工作人員『拍照存證』
查核。
(二)、球隊出場比賽時,應將全隊球員之身分證及學生證集中保管,以備查驗,未帶證件
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違者視同違規球員,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
。
(三)、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承辦單位召集審判委員會商
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四)、球隊比賽時,球員可穿金屬棒球釘鞋。學校球隊服裝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18
號) 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為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分別為
28及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違者不得出場。
(五)、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請學校球隊服裝力求整齊劃一, 球衣(含內衣)樣式、顏色、
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宜快速跑步。
(六)、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比賽與否須經承辦單位會同技術委員會商決定,各球隊不
得提出異議。另本比賽得視球場狀況,設置球場特別規則,並於領隊、教練會議或
開賽時提出說明。
(七)、參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一壘邊選手席;決賽則於賽前決定攻守
。各隊報名之隊職員始能進入選手席,對於己隊選手席方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
。
(八)、採 7局制比賽,(預賽分組循環時,每場限制以不超過120分鐘為限,以主審宣告為
準;決賽單淘汰時比賽需分出勝負,無時間限制,必要時得採強迫取分賽制(領隊
或教練會議時公佈),比賽中若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5局(含)以上相差7分
時,即截止比賽。
(九)、採保留比賽制,但不滿一局時則取消已賽成績,因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原因,當
日第一場開始即無法比賽時,則整個賽程順延。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
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組、裁判組研商後
執行,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十)、投手持球需於12秒內投球,未於12秒內投球時,則計壞球一個,12秒之認定,以裁
判之判決為準。
(十一)、投手須受下列規定之限制:(不受賽程或賽制變化之影響,亦即延續至決賽)
(1)採七局制,投手每場最多可投七局。
(2)投手投球受隔場限制(三局內不受此限)。
(3) 投手離開投手板擔任野手後(投手不下場),於該場比賽中均可再擔任投手乙次。
(十二)、比賽除暫停之需要,各隊之職員(領隊、總教練、管理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
手席及一、三壘指導區。若球賽中發生爭議,促請裁判裁決時,以一名職員(領
隊、總教練、管理或教練)在場為限,否則裁判得不予受理。
(十三)、野手集會:守備時,每次野手集會不得超過三人,一局中只能集會一次,時間以
一分鐘為限。每場比賽以三次集會為限,第四次(含)以後之集會,每集會一次
,則計算暫停一次。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集會一次。
(十四)、暫停實施方式:
守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更換投手不計),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場第四次(含
)以後之暫停,每暫停一次,則需更換投手。若延長賽時,則每三局可暫停一次
。
攻方時:一局中只能暫停一次,每次時間以一分鐘為限。
二十三、本規程陳報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於領隊會議時或承辦單
位召集審判委員會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