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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全國女子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昇女子棒球技術水準,得遴選優秀選手組成中華女子成棒代表隊, 代表我國參加2005年國際女子棒球錦標賽。 二、依據   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4、2、4體委競字第0940002459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五、協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台灣省各縣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   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日期   (一)比賽日期: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四月十一日止。   (二)開幕典禮:九十四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七、地點   台北市社子島棒球場 八、資格   (一)教練資格:各球隊之教練至少須一名取得B級教練資格(含) 以上者,始能報名 參賽(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 面影本)。   (二)球員資格: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七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前(含)出生者(以國民身 分證為憑)。 九、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 採雙敗淘汰制。   (二)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報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電話:02-27118128)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四名。         2. 球員:十八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十五名)。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本會備索),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 報名。   (五)費用:報名費新台幣參仟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視同無報名 ),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支票抬頭請開立:中華民國 棒球協會》       十一、教練會議   (一)時間: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下午二時。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第一會議室(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 電話:02-27118128)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審查球員資格。         3.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 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   採用大揚KY - 500型硬式棒球。 十四、獎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軍,各頒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四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三名      2. 功勞獎:一名      3. 投手獎:一名      4. 打點獎:一名      5. 教練獎:一名      6. 全壘打獎:一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 先。)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打擊率高者為先,若打擊率亦同時,以打數較少 者為先。)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 者為先。) 十五、選拔   本會得組成國際女子棒球代表隊選訓委員會,負責敦聘代表隊之相關職員(含領隊、 教練),並輔導教練團執行代表隊選、訓、賽事宜。 十六、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四十分鐘前向記錄組報到,三十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接受 資格審查,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 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五人入場練習(教練一人、投手三人及捕手一人)。   (二)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 定者除外)。   (三)採七局制比賽,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十分,五局相差七分,即截止比賽。   (四)參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 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   (五)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並須指導 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 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   (六)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 順延,但賽滿四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 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 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七)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三人),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 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 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   (八)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 二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 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 ,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九)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糾正警告。   (十)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 ,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十一)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 在攻守名單內比賽(請在開賽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違 者視同違規球員,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二)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 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三)為提昇棒球精神,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色、 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   (十四)報名表內之總教練、教練、選手須著球衣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事端 。   (十五)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十六)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 格外,並陳報有關單位嚴處。   (十七)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 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 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 得沒收該隊比賽資格。   (十八)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5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5秒內未投出,則 計壞球一個。   (十九)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 草皮。並於賽後臨走前,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二十)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 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十七、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