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年全國女子棒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昇女子棒球技術水準,得遴選優秀選手組成中華女子成棒代表隊,
代表我國參加2005年國際女子棒球錦標賽。
二、依據
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4、2、4體委競字第0940002459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五、協辦單位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台灣省各縣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
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日期
(一)比賽日期: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四月十一日止。
(二)開幕典禮:九十四年四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
七、地點
台北市社子島棒球場
八、資格
(一)教練資格:各球隊之教練至少須一名取得B級教練資格(含) 以上者,始能報名
參賽(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練制度實施辦法,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
面影本)。
(二)球員資格: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七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前(含)出生者(以國民身
分證為憑)。
九、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 採雙敗淘汰制。
(二)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報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電話:02-27118128)
(三)名額:
1. 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共計四名。
2. 球員:十八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十五名)。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本會備索),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
報名。
(五)費用:報名費新台幣參仟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視同無報名
),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匯票或支票抬頭請開立:中華民國
棒球協會》
十一、教練會議
(一)時間: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星期三)下午二時。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第一會議室(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270號16樓
電話:02-27118128)
(三)會議內容:
1. 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 審查球員資格。
3. 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
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二、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三、比賽用球
採用大揚KY - 500型硬式棒球。
十四、獎勵
(一)團體獎:
冠、亞、季軍,各頒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四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 打擊獎:三名
2. 功勞獎:一名
3. 投手獎:一名
4. 打點獎:一名
5. 教練獎:一名
6. 全壘打獎:一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
先。)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打擊率高者為先,若打擊率亦同時,以打數較少
者為先。)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
者為先。)
十五、選拔
本會得組成國際女子棒球代表隊選訓委員會,負責敦聘代表隊之相關職員(含領隊、
教練),並輔導教練團執行代表隊選、訓、賽事宜。
十六、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四十分鐘前向記錄組報到,三十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接受
資格審查,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
唯第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五人入場練習(教練一人、投手三人及捕手一人)。
(二)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
定者除外)。
(三)採七局制比賽,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十分,五局相差七分,即截止比賽。
(四)參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
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
(五)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並須指導
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
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
(六)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
順延,但賽滿四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
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
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七)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三人),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
教練技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
暫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
(八)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一分鐘為限,第
二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則
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次
,時間以一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九)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糾正警告。
(十)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
,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十一)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
在攻守名單內比賽(請在開賽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違
者視同違規球員,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二)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
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三)為提昇棒球精神,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顏色、
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速奔跑
。
(十四)報名表內之總教練、教練、選手須著球衣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事端
。
(十五)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十六)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
格外,並陳報有關單位嚴處。
(十七)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
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
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
得沒收該隊比賽資格。
(十八)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5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5秒內未投出,則
計壞球一個。
(十九)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
草皮。並於賽後臨走前,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二十)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
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十七、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