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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全國少棒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主 旨 發展全民體育,提昇少年棒球技術水準暨選拔優勝球隊,代表我國參加2007年美 國小馬聯盟(PONY)野馬級(11-12歲組)亞太區少棒錦標賽。 二、依 據 依行政院體育委員會96.3. 體委競字第 號函核定辦理。 三、指導單位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四、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台北市體育處 五、承辦單位   台北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六、協辦單位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台灣省各縣市政府   金門縣政府   連江縣政府   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   各縣市體育會棒球委員會 七、日 期   96年5月4日起至5月12日止。 八、地 點   台北市青年公園棒球場 九、資 格 (一)球隊資格:須符合參加教育部「95學年度國民小學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1.球隊應以縣市代表隊之名稱報名參賽(每縣市限一隊參加)。  2.各縣市聯賽或選拔賽(惟球員亦應符合聯賽參賽資格)參賽之學校隊伍,應至少四隊   (含)以上,始能報名參賽。  3.凡參賽之學校球隊應於96年 3月15日(含)以前向本會辦妥註冊手續(繳交加盟會   費每隊新台幣 850元整)。 (二)教練資格:各教練均須取得C級教練資格(含)以上者(教練證之認定須符合本會教 練制度實施辦法),始能報名參賽(報名時須附上教練證正反面影本)。 (三)球員資格: 1.凡中華民國之國民於83年8月1日至85年4月30日出生者(以國民身分證為憑)。  2.須符合參加教育部「95學年度國民小學棒球運動聯賽」之規定。  3.可全為12歲球員,或全為11歲球員,或11歲與12歲混合組成。  (註:縣市代表隊可以單一球隊或明星聯隊方式擇一報名參賽。) 十、比賽方式及制度﹕ (一) 採雙敗淘汰制。 (二) 每場均賽至勝負為止。 (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十一 、報 名 (一)時間:即日起至96年4月1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70號16樓 電話:02-27118128) (三)名額:1.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管理共計4名。    2.球員:15名(含隊長,最少不得低於12名)。 (四)方式:填妥報名表大、小各一份(本會備索),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 報名。 (五)費用:報名費新台幣參仟元整,並請於報名時一同繳交(未繳費者視同無報名), 費用以掛號郵寄或親自向本會辦理。 《匯票或支票抬頭請開立:中華民國棒球協會》 十二、教練會議 (一)時間:95年4月18日(星期三)下午3時30分。 (二)地點: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第一會議室 (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4段270號16樓 電話:02-27118128) (三)會議內容:  1.依據競賽規程討論有關附則。  2.審查球員資格。  3.抽籤排定賽程。 (四)領隊會議時間如無變更,則不另行通知。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    事項不得有異議。 十三、比賽規則    採用中華民國棒球規則。 十四、比賽用球    採用大揚KY-500型硬式棒球。 十五、獎 勵 (一)團體獎:冠、亞、季三名,各頒獎盃乙座。 (二)個人獎:各頒發獎座乙座,前四名球隊始列入計算。(全壘打獎除外)    1.打擊獎:一名 2.功勞獎:一名 3.投手獎:一名 4.打點獎:一名 5.全壘打獎:一名 6.教練獎:一名 (註一: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 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註二: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打擊率高者為先, 若打擊率亦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 (註三: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 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十六、選 拔 (一)獲本錦標賽之冠軍球隊,得代表我國參加2007年美國小馬聯盟(PONY)野馬級 (11-12歲組)亞太區少棒錦標賽。 (二)凡已獲得或放棄代表權之隊職員均不得再參加本會所舉辦之選拔賽。 十七、懲 戒 (一)為維護球員清新、健康之學生本質,嚴禁球員、教練或家長(監護人)私自與 職棒有關單位或其他社會團體簽約,從事商業或金錢交易行為,若有違反經查 屬實者,不得參加本會及其他單位所舉辦之棒球比賽外,並依法提報有關單位 議處。 (二)球隊若有違反運動精神及涉及賭博之行為,經查屬實者嚴重議處。 十八、附 則 (一)各隊應於比賽時間40分鐘前向記錄組報到,20分鐘前提出攻守名單,接受資格 審查,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 五局後容許次場球隊5人入場練習(教練1人、投手3人及捕手1人)。 (二)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 定者除外)。 (三)採七局制比賽,投手受隔天限制(一局內(含)不受此限,二局(含)以上必須休 息一曆日,四局(含)以上必須休息二曆日(只要投過一球,則視同投過該局), 投手一場比賽投球總局數不得超過七局。【一曆日係指凌晨零時一分至午夜零 時】。 (四)兩隊得分比數,四局相差10分,五局相差7分,即截止比賽。 (五)比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 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並嚴禁使用瓦斯汽笛。 (六)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並須指導 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 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 (七)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 順延,但賽滿四局得裁定比賽。途中因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 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 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八)野手集會每局限一次(不得超過3人),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二次(含)計教 練技術暫停一次。每場限三次野手集會,第四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 停一次。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 (九)守備時一局中允許一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 二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四次(含)暫停時, 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三局限一次暫停。攻擊時一局允許暫停一 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二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一次。 (十)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若擊球員拒絕進入擊球區,主 審可以直接(不需令投手投球)宣告好球,這時為死球,跑壘員不可以進壘。 (十一)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 擊,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十二)比賽中不得使用電子設備。球隊不得使用對講機或行動電話與場上任何人員 聯絡,包括選手席、牛棚及球場上之任何人員。 (十三)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身分證(未參加聯賽之合法球員另須攜帶在學證明) 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請在開賽前 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違者視同違規球員,除褫奪該隊 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十四)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 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十五)球隊比賽時,應穿著整齊、號碼清晰(1~15號)之球衣比賽。隊長球衣號碼 為10號,且報名後不得更改,教練球衣號碼為29號,總教練球衣號碼為30號, 違者不得出場。 (十六)為提昇學生棒球精神,學校球隊服裝應力求整齊劃一,球衣(含內衣)樣式、 顏色、長短一致,球褲之穿著應露出吊襪,且拉至膝下,比賽中進出場應快 速奔跑。 (十七)報名表內之總教練、教練、選手須著球衣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事端。 (十八)比賽中不得有欺騙行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嚴重議處。 (十九)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除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 格外,並陳報有關單位嚴處。 (二十)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頭盔、面罩、護喉、護胸、護襠及護腿), 預備捕手亦應配戴頭盔及面罩;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 須戴安全帽(安全帽請採用雙耳並附安全帶之規格)。如缺任何乙項,大會 得沒收該隊比賽資格。 (廿一)投手持球12秒內須投球,此12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2秒內未投出,則 計壞球一個。 (廿二)比賽中嚴禁使用加重球棒,包括木棒、鐵棒及任何外加之器材,並嚴禁帶進 球場。 (廿三)列於最先出賽名單中的球員(先發球員),被替補球員替換後,以原來之打 擊順序,可再出場比賽一次,並可就任何守備位置,唯須符合下列各條件: 1.替補球員完成一人次擊球(代打),或完成守備一人次。 2.被替補的投手,不能再擔任該場投手。 3.僅允許被登記在最先出賽名單中之球員(先發球員),才可再出場比賽。 (廿四)領隊及教練應督促球員珍惜球場草皮及環境,無論練習或比賽,儘量勿踐踏 草皮。並於賽後臨走前,將選手席收拾整齊。 (廿五)比賽場地:1.投捕距離:14.63公尺。 2.壘間距離:21.34公尺。 3.二壘至本壘距離:30.18公尺。 4.全壘打距離:68.58公尺(兩側)、83.82公尺(中間)。 (廿六)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 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十九、本競賽規程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就 是 愛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11.55
IssaBlue:偷偷問一下..為什麼球褲一定要露出吊襪才能發揚球員精神? 04/18 2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