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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抓姦,電話錄得火辣對談,法官判無罪 (15:33) 【郭石城/桃園報導】 李姓婦女懷疑老公徐某與陳姓女子通姦,在家裡偷錄下老公與陳女火辣對話:「小鳥硬梆梆......一些毛都給妳刮光光......」。李女光火狀告二人通姦,法官認證據不足,二人都判無罪,檢方對法官判決不敢領教,直呼「太離譜了!」  李姓婦女與徐某結婚多年,感情生變,李婦發覺老公與陳姓女子從八十七年底暗通款曲,多次在賓館尋歡。李女為蒐集通姦證據,先在家裡安裝錄音設施,偷偷錄下老公與陳女對話。  不錄音則罷,一錄音為之火大。電話錄音中,徐某對陳女說:「妳就是這樣,興趣來的時候,哦,妳就哈,再累也要」、「不像人,小鳥硬梆梆的」、「做愛」、「一些毛都給妳刮光光」、「現在如果跟妳做愛不知道多好」、「會哦,我們來電話做愛」......  有了電話錄音證據,某日晚上七時五十分許,李婦發現老公與陳女至平鎮市某汽車賓館尋歡,立即報警「抓猴」。警員趕至時,卻見二人賓館房門未關閉、二人衣著整齊,現場床舖未曾動過,沒有抓姦在床。  李婦不甘老公偷腥,依然狀告二人妨害家庭,桃園地檢署日前偵結,依二人火辣對話錄音,認事證明確依通姦將二人提起公訴。未料法官調查後案情大逆轉,將二人通通判無罪,主要理由是電話錄音內容雖然狎暱淫穢,不足以認定二人就有姦情。  法官援引立法院已立法規範,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或談論,為犯罪行為(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李婦竊錄老公與陳女電話私密,法院如無條件採用為證據,有侵害私人祕密通信自由及表現自由之疑,也難與立法意旨相輝映。  承審法官上午指出,作出無罪判決主要係警方會同抓姦時,沒有查獲妨害家庭事證,也沒有依法送辦,因此光憑淫穢的電話錄音內容,雖然可以聯想成姦情,無法直接據以認定二人有通姦的行動,畢竟言語與行動不能畫上等號,在沒有積極證據下,自得諭知無罪判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暱名天使的家 > -------------------------------------------------------------------------- < 作者: 法律人. (猜猜我是誰 ? ^o^) 看板: sex 標題: Re: 老婆抓姦,電話錄得火辣對談,法官判無罪 時間: Wed Feb 21 17:31:31 2001 ※ 引述《HHHH. (猜猜我是誰 ? ^o^)》之銘言: : 老婆抓姦,電話錄得火辣對談,法官判無罪 (15:33) : 【郭石城/桃園報導】 李姓婦女懷疑老公徐某與陳姓女子通姦,在家裡偷錄下老公與陳女火辣對話:「小鳥硬梆梆......一些毛都給妳刮光光......」。李女光火狀告二人通姦,法官認證據不足,二人都判無罪,檢方對法官判決不敢領教,直呼「太離譜了!」 :  李姓婦女與徐某結婚多年,感情生變,李婦發覺老公與陳姓女子從八十七年底暗通款曲,多次在賓館尋歡。李女為蒐集通姦證據,先在家裡安裝錄音設施,偷偷錄下老公與陳女對話。 :  不錄音則罷,一錄音為之火大。電話錄音中,徐某對陳女說:「妳就是這樣,興趣來的時候,哦,妳就哈,再累也要」、「不像人,小鳥硬梆梆的」、「做愛」、「一些毛都給妳刮光光」、「現在如果跟妳做愛不知道多好」、「會哦,我們來電話做愛」...... :  有了電話錄音證據,某日晚上七時五十分許,李婦發現老公與陳女至平鎮市某汽車賓館尋歡,立即報警「抓猴」。警員趕至時,卻見二人賓館房門未關閉、二人衣著整齊,現場床舖未曾動過,沒有抓姦在床。 :  李婦不甘老公偷腥,依然狀告二人妨害家庭,桃園地檢署日前偵結,依二人火辣對話錄音,認事證明確依通姦將二人提起公訴。未料法官調查後案情大逆轉,將二人通通判無罪,主要理由是電話錄音內容雖然狎暱淫穢,不足以認定二人就有姦情。 :  法官援引立法院已立法規範,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或談論,為犯罪行為(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李婦竊錄老公與陳女電話私密,法院如無條件採用為證據,有侵害私人祕密通信自由及表現自由之疑,也難與立法意旨相輝映。 :  承審法官上午指出,作出無罪判決主要係警方會同抓姦時,沒有查獲妨害家庭事證,也沒有依法送辦,因此光憑淫穢的電話錄音內容,雖然可以聯想成姦情,無法直接據以認定二人有通姦的行動,畢竟言語與行動不能畫上等號,在沒有積極證據下,自得諭知無罪判決。 這不是毒樹毒果理論嗎 很另人奇怪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暱名天使的家 > -------------------------------------------------------------------------- < 作者: jomessha (黑夜之子) 看板: sex 標題: Re: 老婆抓姦,電話錄得火辣對談,法官判無罪 時間: Thu Feb 22 00:54:14 2001 ※ 引述《claus (La Jolla)》之銘言: : ※ 引述《法律人. (猜猜我是誰 ? ^o^)》之銘言: : : 這不是毒樹毒果理論嗎 : : 很另人奇怪嗎???? : 請問這是什麼理論? 根據我的瞭解 一棵有毒的樹,結的果子還是有毒 由非法管道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呈堂證供 這是保護程序正義 -- 厚地高天情不盡, 痴男怨女債難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sj71-186.dialup.seed.ne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