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律魔人. (猜猜我是誰 ? ^o^)
看板sex
標題Re: 我幹了一個國中妹
時間Tue Jun 24 22:33:47 2003
※ 引述《性版魔人. (猜猜我是誰 ? ^o^)》之銘言:
: 呵呵 好爽唷
: 國中的妹居然有32D耶
: 還會ㄌㄨˇ 交唷.....恩恩 技巧超棒
: 簡直讓我飛上了天 呵呵 恩恩 她是我鄰居拉!!
你麻煩大了。如果你和她是心甘情願,麻煩不會變小。
假如這位女孩未滿十四歲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包你吃不完兜著走。
假如這位女孩滿十四歲但是未滿十六,
根據刑法同條第三項,你會被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別告訴我,你和她性交的時候,她很爽、很enjoy,那沒用的,因為本條適用是不考慮
被害人到底是不是甘願要被你糟蹋。
如果你很沒用、承認自己沒種,說自己早洩,還沒插入就射了,很抱歉,因為根據實務
一般見解,你還是構成刑法,也是同條的第五項,未遂犯還是要懲罰。實務怎麼認定未
遂?只要你沒插進去就爽到,還叫未遂的性交。
另外,人生海海,有一些事情要報給你了解,如果你和這位國中小妹性交是違反她的意
願,那麼你很可能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與若強制性交被害人十
四歲以下(含),按情節輕重,你將被處以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你也別和我說你未滿十八歲,而且國中小妹是心甘情願。雖然,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
十八歲以下之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是,就算是免除其刑,只代表你不用坐牢罷了
,前科紀錄還是會記上一筆,仍會受犯罪的宣告,背上一輩子的汙名。你也不用慶幸
刑法第229條之1有規定,未滿十八歲者和國中小妹你情我願性交,是告訴乃論,只要
人家父母不告你,檢察官法官警察就不會理你,那你就準備等待對方父母的要脅,付
出大筆金錢換取名譽和自由吧,很多實例就是這樣,和解談不隴就起訴讓你身敗名裂。
如果你滿十八歲,喔喔,你得小心了。上述你誤以為是優的條文,你一點邊都沾不上。
幹國中妹,值得嗎?
如果你還大言不慚喊爽,那麼,你是獸,不是人。
另外中的另外,如果你只是喊喊過過乾癮,那麼恭喜你,因為刑法沒有處罰強制性交
的陰謀犯。
打嘴炮無罪,性幻想有理。願你只是打打嘴炮做做春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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