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ndCloud (真的很痛...Q_Q)》之銘言:
: ※ 引述《判. (猜猜我是誰 ? ^o^)》之銘言:
: : 刑法修正條文:將強姦罪改為公訴
: : 且男子亦可為強姦罪之被害人
: 總統公布了嗎?
: 就算公布了,好像也有一年的過渡期的樣子~~
修改後之條文如下;請注意施行法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
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八三九七○號公布修正
第 10、77、221、222、224~236、240、241、243、298、
300、319、332、334、348 條條文及第 16 章章名;刪除第 223 條
條文;並增訂第91-1、185-1~185-4、186-1、187-1~187-3、189-1
、189-2、190-1、191-1、224-1、226-1、227-1、229-1、231-1、
296-1、315-1~315-3 條條文及第 16 章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九條之二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
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一月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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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萬歲!!!!!
啊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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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w. (猜猜我是誰 ? ^o^) 看板: sex
標題: Re: 犯法嗎???
時間: Fri Jun 11 00:37:10 1999
※ 引述《判. (猜猜我是誰 ? ^o^)》之銘言:
: ※ 引述《Morisato (森里)》之銘言:
: : 十四歲以下→準強姦罪
: : 十六歲以下→姦淫幼女罪
: : 十八歲以下→刑法未成年...(小心她父母告你^^;;;;)
: : 二十歲以下→民法未成年...(小心她父母跟你索賠:P~~~)
: : 時效為六個月,六個月沒提出告訴就沒事了^^;;;;
: 刑法修正條文:將強姦罪改為公訴
強姦罪也同時為非告訴乃論罪!!
: 且男子亦可為強姦罪之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