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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ndCloud (真的很痛...Q_Q)》之銘言: : ※ 引述《判. (猜猜我是誰 ? ^o^)》之銘言: : : 刑法修正條文:將強姦罪改為公訴 : : 且男子亦可為強姦罪之被害人 : 總統公布了嗎? : 就算公布了,好像也有一年的過渡期的樣子~~ 修改後之條文如下;請注意施行法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二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 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者。 三 對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身心障礙之人犯之者。 四 以藥劑犯之者。 五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 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二百二十四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六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七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 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八三九七○號公布修正 第 10、77、221、222、224~236、240、241、243、298、 300、319、332、334、348 條條文及第 16 章章名;刪除第 223 條 條文;並增訂第91-1、185-1~185-4、186-1、187-1~187-3、189-1 、189-2、190-1、191-1、224-1、226-1、227-1、229-1、231-1、 296-1、315-1~315-3 條條文及第 16 章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九條之二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 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仍適用八十八年一月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告訴乃論之規定。 -- 中華民國萬歲!!!!! 啊哈哈哈哈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twbbs.org) ◆ From: 140.112.214.47 > -------------------------------------------------------------------------- < 作者: law. (猜猜我是誰 ? ^o^) 看板: sex 標題: Re: 犯法嗎??? 時間: Fri Jun 11 00:37:10 1999 ※ 引述《判. (猜猜我是誰 ? ^o^)》之銘言: : ※ 引述《Morisato (森里)》之銘言: : : 十四歲以下→準強姦罪 : : 十六歲以下→姦淫幼女罪 : : 十八歲以下→刑法未成年...(小心她父母告你^^;;;;) : : 二十歲以下→民法未成年...(小心她父母跟你索賠:P~~~) : : 時效為六個月,六個月沒提出告訴就沒事了^^;;;; : 刑法修正條文:將強姦罪改為公訴 強姦罪也同時為非告訴乃論罪!! : 且男子亦可為強姦罪之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