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aw. (猜猜我是誰 ? ^o^)》之銘言:
: ※ 引述《去告他. (猜猜我是誰 ? ^o^)》之銘言:
: : 現在強姦最已經變成非告訴乃論罪了
: : 只要妳女友接受 願意作證
: : 就去警察局告他呀
: : (你們舉證可能非常困難 不過舉證是檢察官的責任)
: : 去警局報案 別在讓他逍遙法外
: no use because is 2 years ago .......
: u can ask firends who major in law that why no use....
你的文法真糟糕,...
我想你說沒用的原因是因為在訴訟上無法舉證: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而不是已經經過兩年了...
因為根據刑法第80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在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十年
也就是說十年內抓到犯罪行為人 皆可加以處罰...
只不過因為經過兩年 許多強制性交罪必要的證據 如:驗傷單 分泌物 及被害人指認等等
往往無法提出此類的證據...而會因為證據不足證明被告有罪而下有罪判決
所以...受到性侵害 切忌莫荒 首先維持現場完整 保留嫌犯留下的證據
報警...以及到醫院驗傷...莫讓兇手逍遙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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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暱名天使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