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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verlover (小蜜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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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為什麼台灣法律規定未成年性行為算強暴?
時間
Wed Oct 27 18:38:57 2004
未滿18歲的青年朋友並無法完全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有時候惹出來的事情 不要道個歉就可以解決的 還會牽涉到刑法跟民法問題
※ 引述《kensam (浪人KEN)》之銘言:
: 我一直想不通而且覺得憤憤不平
: 這些未成年的男女就算偷嚐禁果,起碼也是兩情相悅
: 為什麼法律竟規定這是"強姦"!
: 兩個相愛的人只因為未成年就被視為和陳進興那種強暴犯一樣罪惡
: 太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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