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lan8 (快死了....)
看板sex
標題Re: [問題] 為什麼台灣法律規定未成年性行為算強暴?
時間Wed Oct 27 19:01:47 2004
※ 引述《loverlover (小蜜桃)》之銘言:
: 未滿18歲的青年朋友並無法完全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 有時候惹出來的事情 不要道個歉就可以解決的
: 還會牽涉到刑法跟民法問題
: ※ 引述《kensam (浪人KEN)》之銘言:
: : 我一直想不通而且覺得憤憤不平
: : 這些未成年的男女就算偷嚐禁果,起碼也是兩情相悅
: : 為什麼法律竟規定這是"強姦"!
: : 兩個相愛的人只因為未成年就被視為和陳進興那種強暴犯一樣罪惡
: : 太不公平了!
~14歲 誘姦罪
14歲~16歲 準強姦罪
這算是年齡與心智成熟度的常態分布所規定的
沒什麼好反對的 也沒什麼好贊同的
如果身體與心理承受不了
發生事情後的衝擊
那 規定是必須存在的
如果可以承受並且完美的處理
那恭喜你(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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