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ck0 (奔向一直仰望的那顆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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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刑法及電信法修正 偷拍,最重判刑3年
時間Sat Jan 8 09:26:28 2005
刑法及電信法修正 偷拍,最重判刑3年
【聯合新聞網 記者蕭白雪、林河名、林敬殷、陳怡如/台北報導】
針對以電信方式侵犯個人隱私的案例日漸增多,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刑法及電信法部份條
文修正案,未來偷拍行為最重可被處以三年以下徒刑;民眾若受到莫名的電話騷擾,也可
向電信公司調閱通聯紀錄,追查騷擾來源,個人隱私可進一步獲得保障。
由於目前刑法對偷拍行為的處罰,限於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近年來頻傳百貨公司試衣間
、廁所等公共場所,有不法分子在裡面裝設針孔偷拍女性身體隱私部位,甚至以偷拍內容
錄製成光碟販售,卻可能面臨無法可罰的窘況。
立法院昨天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增訂未經他人同意而偷拍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可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散布、販賣他人身體隱私偷拍內容,可處五年以下徒刑。使女性在公共場所
遭到偷拍,將有法可管。
新法並刪除現行「明知」竊錄而製造、散布的嚴格規定,避免散布者藉口是他人郵寄所獲
,不知為竊錄而公然違法,以杜絕各種不當偷拍、偷錄行為,確保個人隱私。
因應社會結構改變,心理諮商需求日增,心理師於診療過程易知悉對方隱私,任意外洩,
也會危害他人隱私。刑法在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中,也增訂心理師不得無故洩密,
否則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不少人都有接到騷擾電話的經驗,不論是詐騙電話或深夜的騷擾,如果要透過現行
電信法的程序查詢通信紀錄,不僅曠日廢時,一般小老百姓也沒有這個能耐。昨天修正通
過的電信法增訂,將來消費者支付必要費用後,電信事業應提供消費者查詢本人的通信紀
錄,不得拒絕。今後民眾不必報警,即可查詢騷擾電話來源。
電信總局副局長高凱聲表示,相關作業辦法最快六個月內訂出來,且付費將會分級,但初
期國際電話還是無法追蹤。針對先前電總曾預估個人通信紀錄取得價格將高達一萬元,高
凱聲說,還沒有確切數字,但若是從所有交換機資料庫中找一遍,當然成本會很高。
http://tw.news.yahoo.com/050108/15/1cwo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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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懷疑別人,就愈會從人群中孤立自己,結果當然也就愈孤獨。
--第十四世達賴喇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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