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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新聞網 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在網路聊天室談色情交易,一定構成犯罪嗎?法院的一項判決認為,網路聊天如果是「一 對多」,就因「散布於眾」而構成犯罪;倘若是「一對一」私密對話,則不犯法。 廿五歲的邱姓男子在家中上網聊天,以密語方式與網友「一對一」聊天,談及色情援交, 不料網友竟是在網路上「釣魚」的警員,因而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移送法 辦;檢察官認定邱是在網路上與人進行色情交易,將他起訴,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也判處 邱有期徒刑二月、得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邱姓男子不服而提起上訴。台北地方法院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邱是「一對一」的聊天 ,只有雙方知道談話內容,不符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的「公開散布」犯罪要 件,改判無罪。 去年九月間,邱姓男子在家中以化名「約約你囉」上網聊天,搭上化名「只穿迷你裙」的 網友。邱在談話中提到要與對方性交易,雙方約好地點碰面;邱赴約時被警方查獲,邱才 發現「只穿迷你裙」原來是警察。 警方出示雙方在網路聊天室的談話內容,邱姓男子在聊天室中提到「那你要多少」、「旅 館ㄚ」、「帥的話有打折嗎」、「我比較注重技術吧」,指控邱已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第廿九條的「以電腦網路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 邱姓男子向法官辯稱,是網友先向他表示因男友坐牢,「她」無依無靠,可否幫助「她」 ?所以他才有與對方性交易的念頭,他完全沒有主動提到要找「她」性交易,哪知道是警 察在釣魚,他上了警察的當。 合議庭認為,網路聊天室通常是「一對多」的聊天,為公眾共見共聞的天地,網友可隨時 進入聊天或離線;但網路聊天如果是不願意他人參與,可使用密語功能進行網路聊天,此 時只有對話雙方知道談話內容,其他人無法進入;這種「一對一」與特定人的網路聊天, 不屬於公開狀態,不符合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的犯罪構成要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0.22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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