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clothes (最近很大頭)
看板sex
標題[新聞] 性侵羅生門 外商主管、艷星 互告都敗
時間Fri Oct 22 10:45:26 2010
〔記者王定傳、林慶川/綜合報導〕有線電視台深夜成人節目沈姓女藝人3年前向媒體爆
料並提告,指外商公司潘姓主管性侵她,台北地檢署認為兩人是「合意」性交,不起訴潘
某,潘反控沈女誣告,板橋地院合議庭認為,沈女當初要潘某戴上保險套,潘不戴,已「
違反沈女意願」進行性行為,認定誣告罪不成立;可上訴。
男被告性侵 獲不起訴
北檢認為「合意」、板院認為「違反意願」,本案院檢對沈女是否被潘某性侵,見解不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告訴人若不服檢察官處分,可在收到處分書後7日內,以書
狀敘明不服的理由聲請再議,但沈女已超過聲請的時限。
女被控誣告 也無罪
判決書指出,26歲沈女在酒店工作兼差,控告潘某對她性侵,且她懷孕後還發簡訊逼她墮
胎,雙方談判時又唆使10餘名兄弟恐嚇她,沈女墮胎後向警方報案,指控對方妨害性自主
、恐嚇及妨害自由。
沈女表示,96年1月19日,兩人第一次發生性關係,她向潘某說「現在是危險期,若不願
意戴保險套,就不要發生關係」,可是潘不戴;但檢方認為兩人是合意性交,不起訴潘某
。
潘某反控後,在警訊時說,當天他在台北市某酒店認識沈女,以5000元代價帶出場,又付
3000元「嘿咻」代價,過程中沈女未要求戴套,直到結束後才說「啊!你沒有戴喔」,潘
並指沈女說有服避孕藥,他才未戴套,並非強迫;但潘某在法院審理時又改口,指性交前
沈女的確曾說「戴比較好」。
拖了三年多…無解
合議庭審理認為,潘某前後供詞不一,且沈女雖從事酒店服務業,但當天與潘某第一次發
生性行為,要求戴套保護自己的行為與常理相符合,無從認定沈女虛構事實,判誣告罪不
成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21/78/2fdic.html
是哪位~~~艷星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6.66.233.199
→ takuai:玉琳 10/22 11:10
→ a88241050:春華 10/22 11:14
→ murder226:文程 10/22 11:35
推 F57:葆楨 10/22 11:44
推 shoter:下來 10/22 11:53
噓 sam369: 10/22 11:53
推 konikoni:殿霞 10/22 12:48
→ konikoni:萬三 10/22 12:48
→ yokinyokin:樓上 肥姊過世了喔...... 10/22 13:43
→ JOJOJIMJIM:浪費彼此的時間金錢 還有社會資源 10/22 17:26
推 toyhsu:BOBO吧... 10/22 23:05
→ CHclothes:大奶BOBO嗎?! 如果他的話就不意外了 10/23 0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