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奶少女賣淫 嫖客遭法辦
2010年07月15日蘋果日報
少女擁有傲人上圍,五天來接客二十五次。翻攝畫面
【朱俊彥╱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未成年少女抗拒不了金錢誘惑下海賣淫,因擁有G罩杯
上圍,令尋芳客趨之若鶩,五天內就接客二十五次;前天與一名大她四十歲的男客性交易
時被查獲,嫖客得知她未成年直呼:「她外表那麼豐滿,根本看不出未滿十八歲!」嫖客
和馬伕訊後都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移送法辦,少女則由社會局安置。
男客誤認已成年
前午二時許,北屯派出所警員查獲男子張原泰(三十五歲,妨害風化、詐欺前科)載張姓
少女(十七歲),到進化路一家汽車旅館與陳姓男客(五十七歲)進行性交易,陳男坦承
以三千元代價性交易,但辯稱,事前他問張女:「妳有二十五歲了吧?」張女還說:「已
滿二十歲。」
張嫌表示,他受僱每次三百元當馬伕接送小姐,不知張女未成年,坦承「童顏巨乳」的張
女深受嫖客歡迎。張姓少女說,上月底張男在網咖向她搭訕,問她要不要兼差當傳播妹賺
外快,先借她三萬元買衣服,之後又說警方抄傳播車隊抄得兇,只剩「全套」和「半套」
,且一直要她還錢,自己是被設計跳入火坑,且張嫌早就看過她的身分證,還教她要跟客
人說自己二十歲。
律師林銘龍說,與未滿十八歲者性交易,除非可具體舉證雙方的對話或其他輔助證據,說
服檢察官或法官,才可減輕其刑,「但實務上用這個理由脫罪成功機率微乎其微。」
性交易相關刑責
●賣淫者
◎成年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3日以下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未成年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由社政單位安置
●媒介賣淫者
◎媒介成年人 依《刑法》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未成年人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嫖客
◎與成年人性交易 不罰
◎與未成年人性交易 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
交易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台中市第五分局偵查隊長李振良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662268/IssueID/201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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