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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xponential7 (臺科萬歲)》之銘言: : 嘉義市某社團已卸任的64歲邱姓常務理事,要求公司女職員犯錯必須罰錢,女職員前後繳 : 了10萬元後無力再繳,邱男竟要求女職員以身體抵債,犯錯就必須讓他撫摸胸部,之後並 : 變本加厲性侵女職員,連女職員懷孕期間也不放過。嘉義地檢署昨天偵結,依妨害性自主 : 罪嫌對邱男提起公訴,從重求處5年有期徒刑。 : 女職員在公司負責會計業務,民國93年起,邱男以上班遲到、業務疏失等理由,百般刁難 : 女職員,要求每次繳納500到2000元罰金。媒體報導,女職員繳交10萬元後無力再繼續負 : 擔,邱男改要求撫摸身體,並威脅法律訴訟,要求和懷孕已5個月的女職員發生關係,女 : 職員因此被迫每週至少和邱男發生一次性關係。97年6月,女職員不願再隱忍提出辭職, : 卻仍遭邱男威脅提告,並且要求每週兩次性行為,女職員憤而提告。邱男辯稱兩人兩情相 : 悅,但檢方發現,兩人發生關係地點在公司,環境相當簡陋,且兩人從未私下出遊,或有 : 任何禮物互贈往來,兩人並非情投意合,而是女職員迫於權勢關係下的交易行為。 :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2/ArtID/77296/IssueID/20100731
ootaku:從重才五年07/31 10:49
phix:n次才五年.... 07/31 11:04
moonshade:老公還可以加告妨害婚姻...可以賺比小錢 07/31 11:51
z777888999:5年 法官還是這麼腦殘07/31 13:48
刑法§228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 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 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基本上本罪的刑責罪高也就是五年 以民國95年修正競合論後的修法情況, 我國對此情形(非集合犯、接續犯)者改採一罪一罰來算 這位法官其實不算是輕判... 事實上,在實務界不是沒有一審法官敢判重一點 只是要考量到維持率的問題 裁判維持率算是法官考績很重要的一個環節 如果今天我下了一個裁判結果到二審時被推翻,那這樣我重判沒用,而且還影響考績 這是我國司法制度上其實還蠻可議的一部份,事實上用裁判維持率來考核法官並沒有錯 只是要考量到的是,二審裁判的品質!! 就目前已經爆炸的新聞來看,買得到的似乎都是二審 花蓮高分院的林姓法官、還有高等法院的三位法官以及板檢的一位檢察官..... 其實都怪一審法官並不公平,二審才是關鍵啊! 這老公告妨礙婚姻,不太懂這位大哥您所指的意思, 不過如果你是指刑法第 17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的罪 大概您只能指第239條的通姦罪吧(其他的都差太遠....) 問題是239條的通姦罪,必須他老婆是跟那個可惡的老闆屬於「合意」性交才可以成立喔 如果您指的是民法上關於侵權行為責任的話 那應該是沒問題的 -- 吉姆‧雷諾:下個作品,就朝向大奶凱莉根前進吧!!! 火焰兵:熱呼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02.27
j3307002:反正台灣司法都是一審有罪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不意外 07/31 14:25
RCmk199x:反正台灣司法都是一審有罪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不意外 07/31 14:44
sdhaha: 反正台灣司法都是一審有罪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不意外 07/31 14:44
V1121:長知識 07/31 14:45
skyrjs: 反正台灣司法都是一審有罪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不意外 07/31 14:49
victoryss:專業推 1F也中肯 07/31 14:51
wooshi: 反正台灣司法都是一審有罪二審輕判三嬸婚外偷情不意外 07/31 15:29
toy4500809:反正台灣司法都是一審有罪二審延押三審定讞英九不意外 07/31 16:06
PIN0602: 反正台灣司法都是一審有罪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不意外 07/31 16:16
f0621642562: 台灣司法都是一審有罪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不意外 07/31 16:37
jerry5:國外強暴驢子都要判14年了 07/31 16:51
wowowo60:反正台灣司法都是一審有罪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不意外 07/31 17:11
danielinsane:台灣司法都是一審有罪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不意外 07/31 17:17
apigboys:64歲還可以...體力真好 什麼是某社團? 07/31 18:37
kent1974: 職業工會 07/31 18:40
z777888999:反正台灣司法都是一審有罪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不意外 07/31 20:17
z5137964:既然是一罪一罰,那麼此一案件下該老闆的構成要件應該該 07/31 21:37
z5137964:當數個,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後絕對是可以高於五年的, 07/31 21:38
z5137964:而在法官主觀的裁判下還是只有五年,實在不符合社會通念~ 07/31 21:39
z5137964:不過也沒辦法...台灣的制度就是這樣,重罪輕判... 07/31 21:40
sodier: 反正台灣司法都是一審有罪二審輕判三審豬腳麵線不意外 08/01 00:06
lahabala:五年是求刑,不是第一審的判決 08/01 00:29
angeleviltw:起訴又不是判刑= = 08/01 02:43
CN091118:瞎起鬨罷了..= = 08/01 09:41
olivialilier:推專業~~ 08/04 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