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habala (王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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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露鳥不自慰 男辯只違社維法
時間Tue Aug 10 23:49:05 2010
露鳥不自慰 男辯只違社維法
【聯合晚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2010.08.10 03:06 pm
46歲男子李承祐在公車上露鳥,被高中女生目擊後向教官告狀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檢察
官偵訊他,
他向檢察官挑戰法律見解,辯稱露鳥如不自慰,只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不該
被科處刑責,檢方不採歪理,上午將他依刑法公然猥褻罪起訴。
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違法要件為「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可處1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的第二、三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
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及「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
法,調戲異性者」,即為觸法,可處6000元以下罰鍰。
李向檢方滔滔雄辯,他上網查詢法規和新聞資料,發現被依公然猥褻罪法辦的人,都是在
公共場合露鳥後,還有「打手槍」自慰,他一時將生殖器掏出來透透風,只有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的問題,與觸犯刑法無關,檢方聽完他的答辯,認為他狡辯無理。
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李嫌今年5月13日下午,搭乘「綠2 」線公車,車行經中和市中
和路與南山路口時,坐在景美女中蕭姓女學生旁邊,拉開長褲拉鍊,裸露他的生殖器,蕭
見狀後立刻下車,沒多久,公車行經永和市永貞路時,李趁另名景美女中李姓同學下車時
,二度將自己的生殖器曝光。
第二天,李嫌閒晃到景美女中門口,被李姓女同學認出,向教官馮永志報告後,由教官協
助將李扭送法辦,檢方結案,將李承祐依公然猥褻罪起訴。
【2010/08/10 聯合晚報】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57774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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