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thape:我想法官的想法還是: 不懂法律 不會保護自己權益的人 08/15 20:44
→ bathape:活該被欺負 沙文主義 在作崇 「不懂法律 你就該死」 08/15 20:45
→ Lailungsheng:我很想知道法官是誰... 08/15 21:05
→ kent1974:今年6月高雄地院審理時,承審法官楊國玉基於證人.... 08/15 21:11
→ sarltis:其實不是有沒有反抗的問題 強制性交保障的是性自主權 08/15 21:14
→ sarltis:也就是性的自我決定權,基於這樣的考量上,在尚未能有所 08/15 21:15
→ sarltis:自我決定之前,本來就很難認定是否有性自主權的侵害 08/15 21:16
→ sarltis:這就是問題的癥結,兩歲女童何來自我決定可言 08/15 21:17
→ sarltis:可以考慮的方法是基於幼童的特別保護,解釋上認為無法認定 08/15 21:17
→ sarltis:被害人有否自我決定之意識,即一律認為有侵害 08/15 21:18
→ sarltis:或者講清楚一點,就是在這種案例中,例外就侵害的有無 08/15 21:20
→ sarltis:採取客觀主義,依一般人的認知認為有無侵害的存在 08/15 21:20
推 qn123456:推S大,但這種情況就變成了221、227的模糊地帶 08/15 21:20
→ qn123456:所以是不是應該修正,將227分成「合意」和「無從得知」? 08/15 21:21
→ sarltis:不過這樣馬上遇到的問題就是罪刑法定還有罪疑惟輕的問題 08/15 21:21
→ sarltis:所以最後的關鍵還是當初立法的時候真的沒有考量到現在會 08/15 21:22
→ sarltis:有這種____的存在,畢竟一般來說強制性交多數還是對至少 08/15 21:22
→ sarltis:是發育中的被害人 08/15 21:23
→ sarltis:可是227本來就是要針對合意性交的部分做規範 08/15 21:23
推 qn123456:所以真的該修法.... 08/15 21:24
→ sarltis:考量的是未成年人身心發展健全較多,用227根本不合 08/15 21:24
→ sarltis:看我們的立法院吧.......................... 08/15 21:25
→ yugowolf: 該修的不修 不該修的亂亂修 08/15 21:25
→ qn123456:我是覺得227未必都是合意性交,畢竟未成年人的自主判斷未 08/15 21:28
→ qn123456:必成熟,所以我才覺得應該再分個「被害人無法自主判斷」 08/15 21:29
→ qn123456:的更嚴重類型出來 08/15 21:29
→ sarltis:這就是立法價值衡量的問題 像加重強制性交就有心智缺陷 08/15 21:31
推 Willie616:樓上都很專業 221 227 是什麼東西我都看不懂 08/16 12:17
→ qn123456:那是條號,刑法221是強制性交;227則是與未成年人性交 08/16 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