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mgodie (人善被人欺)
看板sex
標題[新聞] PO前妻裸照 檢:「閨房之樂」不起訴
時間Fri Sep 24 11:32:17 2010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5867623.shtml
【聯合報╱記者熊迺祺、袁志豪/台北報導】 2010.09.24 03:18 am
曾姓攝影師在網路張貼黃姓前妻的裸照,被控妨害風化;台北地檢署調查認為,黃女拍照
時眉宇含笑,內容是為呈現女性胴體之美,是一般的閨房生活照,不是猥褻物品,曾姓攝
影師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
檢察官特別援引大法官解釋指出,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不具藝術性的內容
,或足以刺激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的物品,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根據大法官
的解釋標準,昨天將曾姓攝影師處分不起訴。
「如果你們看到那組照片,絕對認為是一般閨房生活照,不會認為惡心,也不會引起性慾
。」承辦檢察官曾這麼對同事說;既然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被告的犯罪嫌疑顯然不足。
數月前,黃姓女子經友人告知,專供民眾張貼照片的「FLICKR」網站有她的裸照,
上網查看發現被PO上網的十多張照片,是曾姓前夫(卅九歲)離婚前在飯店替她拍的,
其中兩張全裸,還看得到下體體毛,她控告前夫散布猥褻物品罪。
檢方調查,黃女的裸照在今年五月卅日被PO上網,多張裸露乳房、兩張裸露下體;黃女
拍照時神色自若,兩張裸露體毛的照片,其中一張距離甚遠,另一張僅拍攝下半身極小範
圍,可見該照片是為呈現女性胴體美感,未刻意暴露。
況且,並沒有任何男女口交、性交等強調性行為狀況;且黃姓女子在照片中以棉被或手勢
遮掩,僅裸露肩膀、大腿或身體側面及手部,未達足以引起惡心、下流的程度。
檢方認為,曾姓男子PO上網的照片,不是刑法規定的猥褻物品,當然也不構成散布猥褻
物品罪。
黃女位在萬華區的住處,記者按電鈴無人應門,無法得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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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85.29.48
→ Angraecum:檢方觀感?社會觀感?被害人觀感?哪個該被重視!>.< 09/24 11:47
推 lineage9312:台灣的法律表示 : 09/24 11:49
推 earny:告錯了當然不起訴....應該告妨礙名譽吧...XD 09/24 11:50
→ onlyyou2:前妻的閨房之樂若以文字或照片散佈難道無罪可罰? 09/24 11:50
→ shoter: 你就讓他拍嘛,拍久多他就____ 09/24 11:51
→ Angraecum:這輩子千萬別變成「前妻」 變未亡人會好一點 ●rz 09/24 11:51
推 zoonead:妨害名譽必須告訴乃論喔 09/24 11:58
推 KKyosuke:告錯罪名了... 09/24 12:16
→ KKyosuke:這個告民事求償會簡單很多 09/24 12:17
→ hope452162:民事官司啦 09/24 12:21
推 CN091118:太專業鄉民是不懂得 CCC 09/24 12:49
噓 PODCAT:甚麼狗屎爛檢 小朋友PO張露點圖就妨礙風化 這種卻不罰? 09/24 13:38
→ PODCAT:露點圖模特兒也多的是含笑拍照的 這是甚麼邏輯?含笑九泉勒 09/24 13:40
→ hoya0072:到底制定法律的人腦袋在想什麼... 09/24 16:34
→ sorkayi:可以給法官不少錢吧 09/24 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