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ndafei (陳大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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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與情夫的媽牽手 判賠元配300萬
時間Thu Jan 7 10:58:00 2010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
洪姓女子與陳某通姦被發現,陳妻怒告通姦,洪女簽下和解書,
同意「與陳某及其家人斷絕一切往來,否則願賠償陳妻300萬元」,
事後洪女卻與陳母攜手從飯店走出來,還通電話,
台北地院認為洪女違約,判她賠對方300萬。
洪女家人說,這件事對她傷害很大,目前不知她去向,擔心洪女會想不開。
判決書指出,被告洪女於95年間與陳某通姦被台北地院起訴,96年10月洪女與陳妻和解。
但陳妻懷疑婆婆竟與洪女有往來,查訪發現,洪女97年5月3日,與陳母手牽手,
從台北市圓山飯店走出來,且與婆婆通電話達20次,元配認為對方違約,
導致她與陳某感情破裂,在去年8月離婚,提出民事求償,要求洪女賠償300萬。
洪女主張,她的確簽了這紙和解書,但合約違反憲法對人身自由保障且侵害人格權,
她認為,合約意旨,應是指她若與陳某家屬往來,進而傷害到對方婚姻時才算違約,
她與陳母理念相通,已建立與陳某無關的情誼,
並未危及陳某婚姻,且此合約已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陳母作證時,極力為洪女說話,強調兩人雖有通電話,
但交談內容都是「廢話」,毫無特殊及重要之處。
法官認為,陳妻當時為了家庭及婚姻美滿,要求洪女簽下此合約,
且洪女是在自由意識下簽字,屬「放棄自由權以換取不被追訴通姦」,
合約內容並未違反公序良俗,應屬有效,洪女與陳母往來,即屬違約。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7/today-so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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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7.65.216
噓 ru0108:憲法保障人格權的主體是人,不是保護馬匹 01/07 11:02
→ ru0108:或是美洲獅之類的動物 01/07 11:03
→ charlie0531:不意外 01/07 11:04
推 hsuhuche:為什麼我想到蔡有美和白目雲... 01/07 11:16
推 crazern:好 01/07 11:32
→ FOX0125:一樓中肯 01/07 12:05
推 tooth9:肉雲在一次的婚姻中...... 01/07 12:47
噓 cipc444:難怪陳某一直拖稿 01/07 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