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habala (王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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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杜絕「性議題」即是「仙境」?(上)
時間Sun Feb 7 12:58:22 2010
杜絕「性議題」即是「仙境」?(上)(2010/02/06 02:13)
楊惠中
有關近日臺灣「動新聞」涉及暴力、色情風波;學者點名某節目已達「性賄賂」、「性暗
示」、「妨害善良風俗」等事,相關單位已進行查辦,毋需贅述。
然而,道德的對錯可以討論;但是,如果把道德過度法律化,將產生許多問題,例如:「
一位成年人,在媒體中表達想要性交易的『想法』,卻要受到比竊盜、詐欺更嚴重的刑罰
,並要接受輔導教育、公布姓名、照片,令許多的人因好奇、無知觸犯法條,被冠上『犯
罪』的標籤。」(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如此現象也難怪許玉秀、林子儀兩
位大法官,在大法官第623號解釋文中,明白表示應尊重言論自由之重要,以及是否「過
度設定」危險之可能性。
大法官第617號解釋文中,「多數」(非全部)大法官贊成「性道德價值」必需以刑罰維
持秩序,但又避免刑法過度擴張,於是「創設」刑法第235條中原本不存在的「軟蕊」、
「硬蕊」之區分。
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
以下罰金。」大法官第617號進一步解釋:「該條款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
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
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物品,未採取適當之
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而為傳
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主張若散布「軟蕊」資訊,即不致構成刑法第235條之「散布猥褻物品罪」。但何謂藝術
性、醫學性、或是教育性等「軟蕊」資訊?該如何定義?該如何界定?法學界對此引起許
多討論與批評。拙見亦認為─多數大法官既「創設」刑法第235條之解釋,理應進一步將
問題釐清,減輕相關單位解釋法律之爭議;但大法官第617號解釋文卻刻意迴避所提出之
問題,明顯逾越了立法權,而創設抽象的「軟蕊」、「硬蕊」之區分。
刑罰係國家最嚴峻的權力作用,因而不免具有制裁、嚇阻犯罪之形象;惟刑罰本身並非即
為目的,刑法第一要義不在於炫示其威嚴,而在彰顯法律所承認並加以保護的利益;法益
之保護才是刑法存在目的,就侵害法益行為予以處罰,刑罰始具正當性。
(●作者楊惠中,中華民國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執行秘書;法律學士/傳染病學碩士;
長期推動病患人權、性教育;關心社會、照顧弱勢;提倡國家責任及反歧視運動;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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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myblog.yahoo.com/middle-0925/。本文為NOWnews.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
表本報立場。)
http://www.nownews.com/2010/02/06/142-25675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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